主要观点总结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启动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要求及监督管理,涉及10家试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方式、事前事中管理规范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试点启动背景
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印发该通知。
关键观点2: 试点内容
通知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并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
关键观点3: 试点要求
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事前事中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决策审批程序、岗位人员配备、投资管理制度等,并明确了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要求。
关键观点4: 投资比例规定
试点公司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并且明确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询价掉期合约的统计口径及借出黄金规模的管理。
关键观点5: 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正文
蓝鲸新闻2月7日讯(记者 石雨)
近日,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通知》主要从试点内容、试点要求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试点内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即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同时,《通知》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试点要求方面,《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事前事中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严格决策审批程序,配备合格岗位人员,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等十项具体要求。
其中,明确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
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
针对投资比例,《通知》明确,试点公司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投资比例计算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该业务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为统计口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该业务黄金持仓净敞口为统计口径,且单边的存续规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借出黄金规模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