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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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面半句话实际没意义,只是强调非经常性损益的计量口径和会计一致。即如果会计上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为营业收入10,000元,则10,000元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虽然会计上均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但一般理解,除了以下情况外,还是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如果本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某一地块采用“先租后售”的开发策略(必须事先明确),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租物业转为销售的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和程序,并且这一业务模式是经常使用的,则在这一情况下,对于原由开发产品转成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该管理办法框架内的出售,可能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条件。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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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认为高新技术15%的优惠税率属于经常性损益。
实务中都是认定为经常性损益的(但所获得的高新技术认定明显存在瑕疵的情况除外)。企业所获得的高新认定与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且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不属于越权减免,正常情况下其有效期至少为三年,不属于短期性的优惠。
2、一般情况下,什么房产税优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也都会被认定为政府补助,从而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如: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2010年度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00万元。请问上述抵免税额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如果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哪个栏目列示,是否为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回复
: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还经常会享受该项税收抵免,以及预计未来享受抵免的金额是否会大到100万元,以及100万元的资金规模对本期净利润的影响是否重大等因素。
个人理解
:除非该项设备的使用寿命很短,采购很频繁,否则认定为偶发性的税收返还,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比较合理。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观点
:
一般政府补助均计入,除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一般以下情况的政府补助也应视为经常性损益:
1、即征即退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收购农产品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在合并层面产生的营业外收入(个人还是觉得配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更好)。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观点
:
一般从“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科目寻找,包括委托贷款收益。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以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式对外拆借资金形成收益的情况。
一般认为,取得的现金折扣收入是经常性损益。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观点: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唯一可能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会有所得税的影响)。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观点:
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认定换出原材料的交易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但此项认定需慎重。
个人理解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是一个从定义和基本特征出发的专业判断过程,列举的项目是仅供参考的。就你所说的情况而言,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活跃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随时可靠取得;并且所销售的存货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库存商品的,可以认为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但这样交易安排的背景仍然是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一般情况下,交易性金融资产都有活跃市场,可以随时在市场上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买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是采用常规的现金销售方式,再以所得到的现金从活跃市场上购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直接换入?这种交易肯定是场外交易,为何要作出这种场外交易的安排?换入的是否为限售股权,其公允价值是否可靠?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观点:
类似于处置资产,所以要记为非经常性损益。《重大资产管理办法》中也有提及将经营性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的属于资产重组交易的一种方式。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观点:
一般情况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都属于经常性损益。
如:某企业生产某标准产品,今年国家出台新的标准,导致库存的产品不符合新的标准,不能对外销售,所以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是否这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计提减值准备?
国家在出台新标准前,一般会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出台标准前企业应会知晓,因此很可能不算作经常性损益。
这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政策风险,与地震等不可抗力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不属于经常性损益赞同此类政策风险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另外,对于某些行业而言,其经营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都是需要定期修订的,标准修订产生的影响已经成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内在组成部分,因此不是非经常性的。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观点:
如果判断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不公允,可以考虑的处理方式:还是按照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成本,不过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方式为协议价格,可能不公允。另外将不公允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制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分得的利息红利,以及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收益是否属于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
个人理解:
实务中,考虑到此类收益涉及金额一般不重大,并且在证监会的规定中也没有列举,所以一般不纳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如果此类收益金额较大,或者在某一年突然有一笔巨额的此类收益且占当期净利润的绝对比重,就需要考虑其是否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因为现在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更侧重于从定义和基本特征出发的推导。另外,如果是IPO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公司,当此类收益金额很大时,需要关注是否可能导致公司被认为缺乏持续盈利能力(证监会32号令第37条)。
个人较为认同的观点:
1)与主业和企业发展战略无关的财务性投资的收益损益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子公司的处置损失系非经常性损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观点:
这条是为了防止借单项计提坏帐准备进行利润操纵,因为单项计提是针对每一笔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单独分析,相对主观判断程度较大,而且新准则下只有存货和坏帐准备可以转回,增加了利用坏帐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总结:
1)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收益一般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2)除非房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益为非经常性损益;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观点: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未满10年所补的税款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可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比如要求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除了列举事项以外的大部分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考虑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