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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裁判规则

诉讼艺术  · 公众号  ·  · 2024-11-08 13:18

正文

转自| 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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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审判就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准确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选择。对于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具备客观性、公正性与合法性。非法证据的排除有利于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非法证据”为关键词检索出裁判文书1027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74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907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5675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2483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56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22号、(2020)粤民终1601号、(2020)湘民再141号。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仅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基于此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

案件: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林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8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林某为了证明专利侵权行为以普通购买者名义联系恒某公司,并经其向许某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所取得的实物及联系记录等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而且从恒某公司询问许某被诉侵权产品报价的情况(“许经理双头的现在给我们多少”)看,双方之前曾有过相关交易,且在恒某公司询问报价后,许某主动联系恒某公司,询问钉珠机交易的进展并按照要求拍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被告人一方有积极促成作用,并非仅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基于此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

实务要点二:

出于维权目的以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证据,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取得方式不影响公证书对客观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证据

案件: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深圳某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以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证据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取得方式不影响公证书对客观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作为比对对象。因此,对于深圳某乙公司“该公证书中照片和视频系未经广州某公司允许偷拍偷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主张专利权利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违法方式取证的,可以结合专利权利人是否并无其他更为合适的取证途径、证据是否存在可能灭失的紧急情况、证据是否属于专利权救济的关键证据、他人权益因取证行为的受损是否明显小于专利权利人因取证行为的获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件:莆田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莆田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某设备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理由如下:其一,被诉侵权产品未对外销售,除进入某科技公司生产场所拍摄取证外,某设备公司难以通过其他方式从某科技公司或者第三人处获取初步证据,其取证行为具有必要性。其二,某设备公司隐瞒身份进入某科技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拍摄取证的行为未经过某科技公司许可,但并未对某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或者其他重要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妨碍或严重损害。其三,经过原审法院现场调查和本院二审询问,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被某科技公司处理,亦无产品设计图纸,无法对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比对,某设备公司所提交的两张照片成为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如果不予采纳,将导致本案的技术事实无法查明,专利权人的权益无法维护。某设备公司的取证行为虽然对某科技公司的生产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扰,但并不能认定其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重要权益。某科技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因某设备公司的取证行为受到严重损害。

实务要点四:

公证机构超出该规定日期作出公证书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该公证不合法或使得其出具的公证书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案件:茂名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0)粤民终16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是对公证机构工作效率的管理性规范,但是,公证机构超出该规定日期作出公证书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该公证不合法或使得其出具的公证书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本案公证书证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实务要点五:

夫妻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债权债务利益从对方个人物品上取得的证据不宜认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民事非法证据。

案件:刘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0)湘民再1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始账目虽系刘某从付某某笔记本上偷偷撕下来取得,但刘某与付某某是夫妻关系,丈夫的账目关系到妻子的债权债务利益,妻子将丈夫笔记本上记录的账目撕下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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