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门户讯: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
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和实施模式,大致区分为十个大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
按照城乡市政公用领域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模式。
通知还表示,将
规范运用PPP模式推进住建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顺利推进。
下附通知原文(来源湖北省住建厅官网):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7〕60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武汉市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及住建部、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住建项目建设,促进住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住建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在住建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高住建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激发经济活力;有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和市场配置优势互补,增强发展动力。
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PPP推进工作,在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市政道路、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园林等市政公用行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色小镇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等行业加大PPP模式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组织高效、精准发力,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在住建领域顺利开展。
二、准确把握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和实施模式
(一)适用范围
住建领域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是:
1.供水、污水项目
:包括城镇供水、排水、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
2.供气、供热项目
:包括管道燃气、CNG燃气、LNG燃气加气站及配套管网,热源厂、换热站及供热管网等。
3.垃圾收集处理项目
: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固体废物垃圾处理,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
4.综合管廊项目
:包括城市共同沟、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
5.道路交通项目
:包括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社会公共停车场、道路桥梁(隧道)等。
6.市政公用设施管养项目
: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城市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公共建筑节能等。
7.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8.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
:包括政府自建自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
9.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10.其他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住建项目等。
(二)实施模式
按照城乡市政公用领域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模式。
1.经营性项目
,采用合资合作和特许经营方式。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收费或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健全,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回报。如城镇供水、供热、天然气等项目。
2.准经营性项目,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组合方式。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或建设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回收期长,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供求平衡的项目,可以参与投资经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进行,实行“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公共交通项目,涉水项目中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厂网一体化项目,环卫环保项目中的垃圾收运系统及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卫生填埋、填埋气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收运处一体化项目。
3.纯公益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