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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搞错了!定向降准不是放水,口径大变更加精准扶持普惠金融企业!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30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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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副院长 刘诚燃。 欢迎个人转发 。未经授权,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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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次定向降准并没有放水,具体能否释放流动性可能需要央行相关统计部门详细测算,笔者认为完全是中性的货币政策,只是一个口径调整,所以要 了解影响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定向降准的前后口径。

尽管笔者此前一直呼吁央行能进行普降准,同时收缩MLF回归货币政策本源,但针对此次定向降准调整仍然需要冷静观察。具体可以参见《 扭曲的银行间流动性,降准势在必行! 》。


9月27日国务院会议明确定向降准内容 ,表述为:“三是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在基层落地,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 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 ”。

央行动作迅速,3天内发文执行国务院的要求,重新定义定向降准的标准,更加精准实现对小微企业和创业担保等实施支持。尤其过去很多银行为了达到工信部的小微企业要求,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


需要尤其注意, 此次并不是额外新增定向降准,而是对此前定向降准条件的修改 此前定向降准条件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向降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4〕16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5〕327 号)中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达标要求。所以完全有 可能 存在部分银行因为可以达到银发〔2015〕327 号关于定向降准的要求,但无法达到此次关于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要求,那么此类银行可能面临存款准备金上升1%或0.5%的可能性。


一、此次定向降准的最大特色是什么,和此前有何不同?

要读懂这次定向降准的条件,首先需要理解定向降准的具体逻辑:

1)2014年到2015年央行一共进行了三次定向降准;此次央行将定向降准的口径调整为“普惠金融”,所以只是改变了定向降准的执行口径,并没有额外降准;

2)定向降准的对象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行、非县域农商行。

3)之前的要求是: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达到一定比例(存量和增量达到30%和50%),可以享受2014-2015年三次定向降准比例,每次0.5%,所以可以累计享受定向降准1.5%。

4)如果达到了定向降准的一级阶梯比例(小微或三农增量15%),但未达到二级阶梯条件(存量和增量达到30%和50%比例),则只能享受一次定向降准,也就是比例为也为0.5%。

5)明确定向降准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上年三个季度以上MPA评估B级以上。此前的顶下降准前提条件是符合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具体标准。2015年时候主要是指央行的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估,现在明确为MPA评估不能为两次为C。关于MPA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考笔者及团队此前文章《 6月MPA大考叠加银监会检查风暴,金融市场将面临哪些变局? 》和《 部分地区MPA或取消资本充足率容忍度,直接落入C档 》。

6)此次定向降准引入了全新的概念 “普惠金融业务”: 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助学等贷款。

7)具体的定向降准要求从以前只考察“小微”和“三农”这种宽泛标准修改为更加精准的“普惠金融业务”,可能会导致部分银行因为 符合此前定向降准的要求,但无法达到此次关于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要求,那么此类银行可能面临存款准备金上升1%或0.5%的可能性 。但笔者认为此次标准调整更加精准,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将资金真正投放到小企业中,此前的标准过于宽泛。


二、目前(此次针对普惠金融定向降准之后,我国存款准备金具体执行情况)



三、普惠金融具体口径详解!

原来定向降准政策考核范围为“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二选一。现在定向降准考核范围为普惠金融领域贷款。

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

对于单户授信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小微型企业不在考核范围之内了,对于三农贷款中非农户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不在考核范围内了。但增加了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

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境内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类。分别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指标下设其中项,统计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企业指单户本外币合计授信小于或等于500万人民币的境内企业。

个人经营性贷款:反映填报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户贷款等。

个体工商户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狭义的小微企业主指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法人代表,从外延上包括小微企业的股东。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下岗失业贷款指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控制在2万元以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是指对该类贫困户发放的用于生活消费的贷款。贫困户建档立卡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在确保完成国家农村扶贫标准识别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按本省标准开展贫困户识别工作,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

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多个维度,部分类别贷款之间会存在交集。比如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也可能是农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也可能是农户,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也可能是个体工商户。所以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如果出现重复应该剔除。此外,人行小微企业口径与银监不完全一致,不含票据贴现。


三、此次央行定向降准的原文《 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

》( 银发〔2017〕222 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部署,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得性,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当前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拓展和优化为统一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达到一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定向降准政策考核范围由现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调整为普惠金融领域贷款。

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上述贷款数据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二、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实施定向降准政策考核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三、适用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定向降准政策的金融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符合宏观审慎经营标准:上年三个季度(含)以上宏观审慎评估(MPA)评级均在 B 级(含)以上。

(二)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比例分为两档:

第一档 是上年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达到 1.5%,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比例达到 1.5%;

第二档 是上年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达到 10%,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比例达到 10%。

四、人民银行根据定向降准政策考核机制,于每年初金融机构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相关数据采集完成后实施考核,按是否达标对其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考核结果,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档所规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其存款准备金率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基础上下调 0.5 个百分点;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档所规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其存款准备金率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基础上下调 1.5 个百分点。

2018 年初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的首次考核使用 2017 年年度数据。

五、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继续参与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 1 个百分点执行。 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继续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六、自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定向降准政策 2018 年实施之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向降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4〕16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5〕327 号)中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与本通知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做好辖区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并将全部金融机构相关基础数据及适用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定向降准政策的金融机构名单报备总行。

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有关外资银行。

四、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答记者问

1、与原来的定向降准政策相比,此次对普惠金融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人民银行一直注重创新调控方式,在保持总量适度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结构引导作用。运用差异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结构调整就是其中的一种探索,2014年即开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实施定向降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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