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显示,5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商务部将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据了解,此次商务部将排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排行第一的重点检查对象是: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此外,重点检查对象还包括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此次,重点排查的问题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据悉,商务部还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将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实地抽查租赁物及其相关权利凭证确认租赁物及其权属,判断租赁项目的真实性,检查重复抵押、租赁物所有权保护、资金监管等方面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一)排查对象
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二)重点排查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3、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5、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6、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7、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8、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
(三)排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排查工作。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合作,防止出现排查空白。
1、企业自查。要求企业开展风险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信息化监管。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填报的交易记录、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数据进行分析,查找风险点和违法违规活动线索,核对系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督促企业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不及时填报、瞒报或虚报信息的企业,要求其立即整改,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3、现场检查。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实地抽查租赁物及其相关权利凭证确认租赁物及其权属,判断租赁项目的真实性,检查重复抵押、租赁物所有权保护、资金监管等方面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4、人员约谈。视情况需要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了解经营情况,加强风险教育,查找违法违规线索。
5、外部调研。必要时与承租人进行沟通,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合规情况、项目的真实合规性,查找违法违规线索。
6、第三方协助。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排查。
7、其他合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