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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樟推文0853】法律起源与企业社会责任

香樟经济学术圈  · 公众号  ·  · 2017-08-20 07:30

正文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搜索。

原文信息: Liang H., Renneboog L., On the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Journal of Finance, 2017, April, No.2. pp, 583-910.


哈哈


主要内容

公司虽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但它们仍然在慈善、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方面履行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许多文献认为,做好事(doing good)有利于增加企业利润(doing well);但是,如何来解释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上有不同的表现呢?这篇文章提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起源不同,导致社会的契约环境不同,企业的CSR水平就会不同。


英美法系(common law)比较侧重于个体案例判定,保护私人市场的既定结果。社会环境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比较宽松,社会控制所依赖的事前约束机制较弱、侧重于事后制裁;更倾向于保护股东(shareholders)权益。因此,对于位于英美法系的公司来说,CSR水平更多由公司自主决策决定。


而在大陆法系下(civil law),更倾向于基于既定法律条文实施事前约束,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理、规定和约束是比较多的,更看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权益。也就是说,公司的CSR水平容易受到既定规则或社会偏好的影响。


作者搜集了全球25000家企业的有关数据,衡量了企业在环境(E)和“员工保护”(S)上 的CSR表现,采用了多种实证识别技术(OLS,GLS,ordered-probit, 基于全球性自然灾害和信任危机案件的DID模型),研究发现,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企业有着显著的、更高的CSR水平;并且法律起源对CSR的解释力要比政治制度、政府管制、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绩效等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更强。其影响机制是,位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面对的股权诉讼风险(shareholder litigation risk)更低、而利益相关者管制压力更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也更多。


作者的主要被解释变量是ESG(environment, social issues and governance)指标,其中的子项十分繁杂,作者重点放在了E和S的评分上(选择子项的准则和子项加权系数读者可以参见原文),并将AAA至CCC的评级转换为了0-6的评分。而核心解释变量法律起源分为五种:英国英美法系,法国大陆法系,德国大陆法系,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大陆法系。其它的控制变量:政治制度(PEC指数,腐败,管理质量,经济自由指数),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的总股份及相关类型,企业财务指标,国家人均GDP,全球化指数。在分析过程中,基准回归没有包括社会主义转型国家样本;稳健性回归中将社会主要国家样本归入对应法律起源的大陆法系,但基准结果变化不大。


输入


基准回归结果



基准回归表明,不论采用哪一种实证识别技术,位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都有着显著的、更高的CSR水平,且有着显著的经济意义。政治制度对CSR影响不大;国家全球化程度越高,企业的CSR水平更高;公司绩效水平越高、CSR越好。



稳健性检验

输12

(1)考虑其它可能的解释。第一,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公司所有制结构,从而影响CSR水平。第二,法律体系虚变量可能代表的是不同的国家文化和公共价值。因此,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加入所有权集中度、不同类型股东股权比例,以及权力距离,个人主义、实用主义等人文类指标,基本结论保持不变。


(2)改变被解释变量。将样本分为1999-2011,2011-2014两个时期段,在两个时期衡量CSR的IVA指标统计方式有一定改变;且1999-2011年的样本提供了分子项的详细得分。作者分别使用2011-2014年的总IVA得分和1999-2011年的16项细项得分为被解释变量,发现来自于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的公司CSR得分更高。


(3)更换统计样本。作者使用了其它两份报告了CSR指标的数据库样本进行回归,得到了类似的结论。


输入


DID检验


此外,作者使用准自然实验的方法测度了CSR需求的外生冲击。作者选取了他们认为可能产生全球信任危机的三大事件:2008年中国牛奶制品不合格事件,2005年印度洋海啸事件以及2010年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针对不同的危机事件,作者提取了不同的CSR指标子项进行加权合成作为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为大陆法系起源虚变量与危机事件发生年份的交乘项;从回归结果来看,所有的DID系数都显著为正;说明大陆法系确实对公司CSR水平有正向效应。


为检验DID估计系数确实反映的是公司对特定年份的自然灾害或信任危机事件作出的回应,作者也进行了一系列安慰剂检验。针对中国牛奶制品不合格事件,检验事件冲击对非食品行业的CSR水平影响;针对石油泄漏事件,检验事件冲击对非能源行业CSR水平的影响;针对印度洋海啸事件,检验非灾害年份对公司现金捐赠的影响。所有的安慰剂检验下,DID系数都不显著,说明大陆法系下公司的CSR水平与英美法系系CSR水平的差异确实是对特定的灾害事件的回应。


输入


机制


作者认为,法律起源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有影响的基础原因是,英美法系下社会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侧重于事前自由决策和事后惩罚;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事前的规则约束。因此,作者提出两条机制:第一,英美法系下,企业面临的股东诉讼风险更高,公司的决策更容易受到股东的压力,因此公司CSR水平更低。第二,英美法系下,政府对商业的直接管理和干预更少,公司更多遵从市场和合约,因此公司CSR水平更低。


为了验证这一机制,作者使用了类似IV的两步估计法。首先将机制类指标(例如股东诉讼风险指标,就业法指数、联合议价法律指数和政府对经济干预类指数)与法律起源虚变量进行回归;其次再使用估计的机制类指标对CSR水平进行回归。结论显示,作者假设的传导机制都是显著成立的。


Abstract: Us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ratings for 23,000 companies from 114 countries, we find that a firm's CSR rating and its country's legal origin are strongly correlated. Legal origin is a stronger explanation than “doing good by doing well” factors or firm and country characteristics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globalization): firms from common law countries have lower CSR than companies from civil law countries, with Scandinavian civil law firms having the highest CSR ratings. Evidence from quasi-natural experiments such as scandals and natural disasters suggests that civil law firms are more responsive to CSR shocks than common law firms.


香樟经济学术圈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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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段雨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