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但它们仍然在慈善、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方面履行了一系列的社会责任。许多文献认为,做好事(doing good)有利于增加企业利润(doing well);但是,如何来解释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上有不同的表现呢?这篇文章提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起源不同,导致社会的契约环境不同,企业的CSR水平就会不同。
英美法系(common law)比较侧重于个体案例判定,保护私人市场的既定结果。社会环境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比较宽松,社会控制所依赖的事前约束机制较弱、侧重于事后制裁;更倾向于保护股东(shareholders)权益。因此,对于位于英美法系的公司来说,CSR水平更多由公司自主决策决定。
而在大陆法系下(civil law),更倾向于基于既定法律条文实施事前约束,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理、规定和约束是比较多的,更看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权益。也就是说,公司的CSR水平容易受到既定规则或社会偏好的影响。
作者搜集了全球25000家企业的有关数据,衡量了企业在环境(E)和“员工保护”(S)上 的CSR表现,采用了多种实证识别技术(OLS,GLS,ordered-probit, 基于全球性自然灾害和信任危机案件的DID模型),研究发现,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企业有着显著的、更高的CSR水平;并且法律起源对CSR的解释力要比政治制度、政府管制、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绩效等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更强。其影响机制是,位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面对的股权诉讼风险(shareholder litigation risk)更低、而利益相关者管制压力更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也更多。
作者的主要被解释变量是ESG(environment, social issues and governance)指标,其中的子项十分繁杂,作者重点放在了E和S的评分上(选择子项的准则和子项加权系数读者可以参见原文),并将AAA至CCC的评级转换为了0-6的评分。而核心解释变量法律起源分为五种:英国英美法系,法国大陆法系,德国大陆法系,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大陆法系。其它的控制变量:政治制度(PEC指数,腐败,管理质量,经济自由指数),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的总股份及相关类型,企业财务指标,国家人均GDP,全球化指数。在分析过程中,基准回归没有包括社会主义转型国家样本;稳健性回归中将社会主要国家样本归入对应法律起源的大陆法系,但基准结果变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