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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流合作促进创新发展 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暨南开大学第四届经济法论坛顺利举办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7-25 14:16

正文

伴随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竞争法的跨国化和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但各国竞争法所面临的挑战仍有不同,其实践特色仍非常鲜明。其中,中韩两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均采取分立式,在学科认识上都将竞争法归属于经济法,相比于欧盟和美国具有较强共性,为中韩学界在相关领域顺利展开对话、互学互鉴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作为地缘相邻的亚洲重要国家,也是全球重要的两大竞争司法辖区,其在数字平台竞争规制上的学术对话,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上的合作,有利于更好推进地区乃至全球数字平台竞争规制的国际法治发展。

2024年7月17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暨南开大学第四届经济法论坛在天津举行,知产前沿新媒体作为支持单位受邀参与本次论坛,并为论坛提供物料及新闻报道等支持。在会议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 中韩规制数字平台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这一主题,围绕中韩两国数字平台监管动态、数字平台行为竞争规制案例及平台经济领域隐私保护与竞争促进等热点问题,近三十位中韩相关领域学者专家展开深入研讨。

论坛开幕式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教授 作为此次论坛中方主席介绍了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召开的背景与意义。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是由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2018年共同发起的学术平台,旨在推动中韩两国竞争法学术界、实务界围绕时代发展重点、学术争议焦点、实践操作难点等诸多彼此关心的问题展开高水平对话与合作,迄今已经举办两届。

首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2018年),论坛聚焦“竞争法理论与实践新近发展”;第二届由韩国竞争法学会和首尔国立大学竞争法中心主办(2019年),主题为“论用户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时隔五年,论坛重启且就下一步学术交流做了规划。

(陈兵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代表南开大学向与会代表表示诚挚的欢迎。他指出,数字经济正在改变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改变了社会治理方式,平台的安全、竞争秩序、规制等问题日渐凸显。近年来,南开大学在经济法和竞争法领域教学和研究,包括学术成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资政谏言、国际交流领域取得了显著性成果。本次论坛通过中韩两国学者加强数字经济竞争法领域的交流,比较异同,互通有无,相互借鉴,能够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法治化作出贡献。最后,宋华琳对与会代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宋华琳教授)

首尔国立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李奉仪教授(LEE BONGEUI) 提及本届论坛因疫情影响而与上届论坛间隔五年之久,这五年间中韩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然而,中韩两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却未因疫情遭到削弱,希望能够通过本次论坛了解中国最新的学术成果,并对筹备论坛的南开大学与远道而来的各位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在疫情期间,平台经济高速发展,新兴问题不断涌现,引发了中韩两国的重视,两国在不同学术领域的研究都有所深入,希望通过这次论坛能够通过学术交流,相互借鉴,推动中韩数字经济竞争法领域学术研究的长足发展。

(李奉仪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 指出,中国迈进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对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法律人应当思考如何应对这些新兴挑战。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修订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回应数字经济的挑战。但这种调整具有一定的应急性,其对数字经济的针对性和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来检验。我们应当从三方面着手,把握数字经济的规律性,把握真实案例,比较与借鉴别国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韩国在数字经济的发展方面也有其独特性和生动案例,通过比较分析可以为我们应对数字经济提供宝贵的经验。最后,刘继峰对筹备论坛的南开大学表达衷心的感谢,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刘继峰教授)

第一单元:中韩数字平台监管动态

会议第一单元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孟雁北 主持。以“中韩数字平台监管动态”为主题,着眼于中韩两国对于数字平台监管与规制的现状。

(孟雁北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 以“竞争政策视野下的中国数字平台治理”为题,分别介绍了中国数字产业基本情况、中国数字经济竞争政策与立法、中国数字平台治理的运行。他指出,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正从“跟随式模仿”转向“应用创新”,与韩国不同,中国本土业务多,却又以国际资本作为源头,企业出海为路径。以往中国因政策、法律滞后形成长期宽松的监管环境,实施政策推动与市场驱动并存的竞争政策。以2020年为分水岭,政策从宽松监管转向强监管,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黄勇指出,要顺应数字经济渐进式、市场化、生态化、偶发性的创新规律,从“条块式”监管迈向“生态化”治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政策的“动态调整性”和法律的“长期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高水平对照、对接、对标国际规则,明确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吸引外资推动中国数字产业发展。

(黄勇教授)

首尔国立大学竞争法中心研究员尹卿瑗(YOON KYUNGWON) 以“韩国数字平台监管的发展趋势”为题,分别介绍了韩国21届国会和22届国会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提案。在21届国会提出的法案中有12个与网络平台公平交易有关,有7个与平台垄断监管有关,但是上述19个法案在21届国会期间都没有被通过,在国会换届后又因在前任期间没有被通过而被直接废止了。22届国会任期内已经提出了公平法案、垄断相关法案等5个法案,这些新提出的法案与上届国会提出的法案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与DMA也有许多相似之处。放眼未来,韩国试想通过提高平台透明度、集体诉讼等方式来完善监管制度。

(尹卿瑗研究员)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院长王健 分三方面介绍了中国平台经济领域的最新发展。首先,近年来中国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司法案例众多,涌现出许多有着国际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第二,在立法方面,中国目前关于平台领域的立法较为谨慎,同时也具有中国特色。各国关于平台领域的立法态度都有所不同,例如欧盟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事前监管,美国虽然有提案但是一直被搁置,有学者提出中国也可以借鉴欧盟进行专门立法,但中国的作法是在《反垄断法》总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对平台经济做出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方执法机构也出台了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等,总体上我国关于平台领域立法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规则体系。第三,与韩国学者的说法相契合,中国也应当关注不公平交易问题和不公平交易中所体现的透明度问题,这也是国际上共同关注的问题。

(王健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焦海涛 分三方面进行与谈。首先,他指出要思考为什么世界范围内对于数字平台要另行制定新法律以及新法的目标是什么。数据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最需要我们关注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竞争问题,另一个是公平交易问题。在这两个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各国的途径不同。欧盟试图通过《数字市场法》这一部法律同时解决两个问题,而韩国反垄断法中虽然有公平交易法的内容,但最新关于平台经济的立法提案采用的却是分别立法的模式。中国反垄断法中并无公平交易法的内容,所以事实上也只能采用分别立法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他较为支持分别立法的这种途径。
第二,目前欧盟、德国、英国等国家或地区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主要表现为通过“直接指定”的方式设定守门人,这种方式更加客观,可以克服支配地位认定的主观性带来的障碍,主要好处是简化执法程序,但是中国关于是否需要引入指定模式来解决平台经济问题的争议很大,支持与反对两派观点不相上下,这也是中国慎重立法的原因。
第三,如果引入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制度,将会与中国的现有法律产生衔接和冲突的问题。欧盟《数字市场法》与竞争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可能存在同时可以适用两部法律的情况,而我国目前关于数字平台的法律非常多,又立新法会使得这些法律之间的适用与选择产生非常大的难题,因此中国如果要引入新法,必须考虑法律衔接的问题。

(焦海涛教授)

诚信女子大学教授黄泰熙(HWANG TAEHI) 认为,数字平台相关的立法是十分困难的,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是一个首要的难点。他提及这次来华与5年前来华相比,中国的数字平台软件已经深深地改变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这种变化将会导致市场的交叉,更会加大法律规制的困难。他了解到中国的关于平台企业反垄断的立法情况,认为这对于韩国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他提出韩国此前对于平台经济的立法并不顺利,是否可以通过既有的电子商务法就可以达到规制平台经济的效果,而不必须通过重新立法来解决问题,这次论坛的沟通对于探索韩国对于平台经济的规制路径具有积极意义。

(黄泰熙教授开幕致辞)

嘉泉大学教授田城旼(JEON SEONGMIN) 指出,作为经管学院的学者,关于平台经济监管,他更为关注的是韩国的财阀企业和平台企业是否属于同类企业,在规制时是否适用同样的标准。他了解到韩国与中国的一些金融科技企业有着长期的合作,从企业经营方面,双方可以相互交流经验,在平台经济的监管上也可以互相借鉴,这次论坛就为中韩双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

(田城旼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孟雁北 对上述发言进行总结,她指出数字产业入驻市场竞争使数字平台的监管面临了很多的挑战,其中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挑战来源于立法方向的调整。这涉及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是否要受到数字经济的影响而变化。另外值得思考的是,数字平台的立法与我们现行的反垄断法是怎样的关系。目前我国关于数字平台的立法更多是在竞争法的框架下进行的,未来我们是否要借鉴欧盟的作法,超越竞争法,为数字平台制定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二单元:数字平台行为规制相关案例研究

会议第二单元由 韩国岭南大学教授沈載翰(SIM JAEHAN) 主持,他提出,数字经济在全世界都产生影响,譬如,拼多多国际版进入了韩国市场开展业务,难以避免会遇到法律上的讨论和争议。

(沈載翰教授)

庆尚大学教授朴俊映(PARK JOONYOUNG ) 认为,韩国的数字平台监管非常活跃,主要涉及竞争和消费者两个方面。他从Naver购物、Naver房地产、谷歌Android操作系统、Kakao Mobility、谷歌应用市场和Coopang等六起典型的韩国公平交易法案件,介绍了“自我优待”“搭售”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其中,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能否有效分析平台运营商的算法是关键。他指出,韩国是否需要制定《网络平台法》仍在讨论中,总体而言,韩国在平台监管方面已经做得很好。

(朴俊映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金善明 围绕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展开讨论,特别提到了“自我优待”和“大数据杀熟”等具体案例,强调这些实际操作在法律条文上的对应并不完全一致,因此需要从反垄断法视角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中国在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规制方面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执法司法实践也相对成熟,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如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竞争损害分析等问题。他指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规制的规则体系,需要掌握不同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状况、在必要的反垄断执法的同时,充分应用好既有的反垄断规制工具,合理解释和适用好既有的规制规则。特别要关注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引发的隐蔽性的反竞争行为及其危害,关注数字生态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金善明研究员)

首尔国立大学讲师鄭朱媄(JUNG JUMI) 则通过浦项制铁公司案、Naver购物案、Kakao案详细解读了“自我优待”行为。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US FTC)判定Google的行为不违法,因为竞争对手也进行类似的搜索算法调整,以维护搜索服务质量。然而,2017年,欧洲委员会认定Google的行为并非基于竞争优势,而是通过支配地位转移行为,违反了《欧洲功能条约》第102条。2007年,大法院就浦项制铁案做出判决,认定其在国内市场占据79.8%的热轧卷板市场份额和超过50%的冷轧钢板市场份额。浦项制铁在一级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并在二级市场上导致价格上涨、产量减少、竞争对手减少、创新受阻和多样性减少。2021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和2022年首尔高等法院对Naver购物案进行判决,认定其通过算法调整行为在比较购物服务市场中增强了市场支配力,引发竞争限制担忧。

(鄭朱媄讲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 认为,反垄断案件与具体私权案件有一定的相关性,竞争与私权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相关性,他以短视频平台为视角,提出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公平、诚信、绿色三大原则。首先。行为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抗辩的时候,不应当只是将自己作为一个存储服务提供者来考虑,而应当回到行为本身;效果上,仅仅用户点击同意上传,根本就不可能看得到相应的视频,不能实现“用户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所以用户个人的行为不足以实现侵权;获利上,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时候,不能认为广告收入与侵权视频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后,应当遵循绿色原则,治理上,以过滤拦截为例,能够做到而且效果挺好,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好的生态效果。

(邓宏光教授)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博 从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税”垄断案出发,认为与单独诉讼相比,反垄断后继诉讼可以减少原告举证成本,实现反垄断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有效衔接。提出垄断侵害的计算原则为“反事实原则”,计量方法则主要有垄断前后价格比较法、以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替代市场价格法、相近市场价格类比法、经济计量结构模型模拟法、经济计量需求估计与市场模拟法、简化的经济计量估计法等。

(冯博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 指出,各国传统反垄断理论研究往往更警惕反垄断执法的“假阳性”错误,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世界各国大量文献与报告近年却强调“假阴性”错误,然而这方面在理论上并未充分澄清,各国需结合不同情况进行考虑。数字经济中数据、算法等核心要素具有高技术性,数据经济被认为是战略性行业,因此全球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包括国家安全的考虑,都发生了变化,对反垄断专业分析形成了挑战。他指出中韩作为东亚国家具有一定的文化共性,与欧美数字经济生态系统布局差异较大,需要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汲取经验与教训,重新审视新环境下反垄断立法目标的演化。

(韩伟教授)

第三单元:平台经济领域的隐私保护

会议第三单元由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叶卫平 主持,他指出,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引起竞争法学者的广泛关注,不仅仅聚焦反垄断规制方式方法,还要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这方面韩国的法治经验值得参考,且对数字平台企业行为的治理还要在基础制度架构和规则、工具的选择上作出更多的尝试。

(叶卫平教授)

韩信大学教授兪領國(YOU YOUNGGUG) 认为,随着数据化普及,数字生态系统中竞争与数据隐私的交叉点迅速扩展,数据隐私对竞争的双重影响日益显著。近年来,一些司法管辖区开始将消费者数据收集和共享视为与竞争政策和执法相关问题,不再视数据隐私为独立变量,而是竞争的组成部分。在市场中,企业在提供数据保护水平上的竞争,使得评估企业行为或合并可能对竞争造成潜在危害的分析应包括对基于数据隐私的竞争审查。即使企业不直接竞争数据隐私,其商业模式和数据处理能力使数据竞争成为重要因素,引起数据保护和竞争当局关注。对此,他提出竞争与数据之间的“整合主义方法”,并强调跨部门的协同合作。

(兪領國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 聚焦应用分发市场的有效竞争,为创新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营商环境。安卓手机厂商存在上架限制、妨碍下载安装、限制消息push功能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制定所谓行业标准、硬核联盟等协议行为的发生,产生了损害后果。特别是要谨防手机厂商滥用其系统底层控制力区别自我应用商品与第三方应用商店及应用下载时给予差别待遇,限制、排除合理的公平竞争。他指出,开放创新是市场的核心能力,需要对基于技术优势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通过竞争来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更多的创新产品。

(卢海君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永忠 认为在中国和欧盟等多元立法体系中,个人信息保护和用户权益保护都是立法的重要目标。然而,竞争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度仍需进一步思考。在市场监管中,维持原有的隐私保护政策有利于用户,但可能不利于数据的集中和规模化利用,从而影响市场经济效率。因此,竞争执法部门在权衡竞争利益、用户隐私和经济效率时,需要实现消费者保护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促进,以确保个人信息和用户隐私得到有效保护。在竞争法角度,应该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执法政策,以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

(张永忠教授)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莉萍 认为,隐私保护能够促进数据安全流通、提升数据商业价值。数据隐私作为一种优势竞争资源,对于提高用户的服务或质量的体验感也很重要。侵犯数据隐私或者减少消费者选择权,不仅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也侵犯了正当的竞争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考虑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竞争损害扩张至非价格竞争因素的考量。

(杨莉萍教授)

首尔国立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李奉仪教授(LEE BONGEUI) 指出,新冠疫情后平台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韩国传统产业与数字平台之间的矛盾暴露,难以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的新监管框架。此外,自德国Facebook案件后,关于数据和隐私的讨论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韩国的广播通信委员会已经在这方面采取了先行措施。韩国国会第21届议会提出了多项关于平台公平法和平台垄断规制法的法案,然而,至今尚未有法律通过。
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平台法规存在许多反对意见,但预计随着第22届国会的启动,这些法案将再次被提出。与此同时,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20年10月和2023年2月分别对Naver和Kakao Mobility的自我优待行为进行了处罚,显示了对平台监管加速的态势。韩国的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不同于欧美国家,需审慎对待,考虑推动平台创新并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条件。

(李奉仪教授)

延世大学教授崔蘭雪軒(CHOI NANSULHUN) 表示数据保护与其他领域可以进行交叉,对于相关名词的定义各国也有一定的区别。在韩国,数据未被列入公平交易内容中,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例如基本权的损害,导致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保护方面成为了讨论焦点。此外,平台也应当优化升级经营方针、优化个人信息收集处理方式以及完善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屏蔽政策。然而,万事都具有两面性,个人信息保护强化的另一方面,小公司很难与大公司竞争,如何看待竞争限制的效益也是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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