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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摊”大妈的悲情和司法无情

华山穹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1-04 19:55

正文

问题:怎么才能每天都欣赏到这种文章呢??

答案:只需要点击图片上边的《华山穹剑》即可。

难道司法就可以完全不顾及一种最基本的人性,就可以全然不考虑那种作为人的最起码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

纯粹的法律工具主义者或许坚持认为,法律的归法律。而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包括位高权重者的平等,还包括对位卑权轻者的一视同仁。但尽管如此,这则新闻依然让人潸然泪下。

去年底,54岁的赵春华被判刑3年6个月。原因是其摆设的气球射击摊被警方查获,随后被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有律师免费法律援助前,赵春华一直没有决定上诉,主要“是怕花钱”。这个一直老实巴交的大妈,到了看守所也没有改变自己省吃俭用、害怕花钱的习惯。在她“进去”之后,女儿给她存了3800元的生活费。过去了两个多月了,总共只花了800元。

其中一个细节尤其让人心酸:在看守所,咸菜和蔬菜都需要提前预订。赵春华的心里一直有一个担心,她担心,如果不上诉,就会去监狱服刑,那么之前预订的咸菜和蔬菜就要浪费了。她有点舍不得,觉得已经订了菜,万一自己离开看守所去了监狱,就吃不上了。

哪怕身陷囹圄,其所念念不忘的,仍是不想给女儿添负担,“小孩赚钱难”,“千万别让小孩受自己拖累”。这大概是一位赤贫母亲最本能的反应吧。在这里面,甚至没有我们曾经想像的,对于不公平的愤怒,对于现实以及司法的抱怨。

她只剩下认命式的悔过。她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早知道肯定不会摆摊。之所以天天蹬着三轮去摆摊,也是想要赚点钱,有个谋生的法子。“如果之前有人来给我说一声,哪怕是处罚一下,之后也就肯定不摆这个摊了。”

这也是一个一无所有者,一个不得不身处社会最弱势地位的人,在一旦面对一种强大而粗暴的暴力机器之时,全部的被动与无助。

当然,悲情并不是让公众关注赵春华案的真正原因。公众之关注,更在于可能的司法滥用带给人民的权利恐惶。作为一个舆论事实,赵春华案关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专业判断,关于河南某法院所公开拍卖的同类玩具枪,人们已多有论及。也正在这个层面上,“气球摊”大妈的悲情,愈反衬出一种无情的司法实践。

在法律可以允许的自由裁量权内,为什么法院偏偏对这样一位最无害也最无助的老人,给予了最无情的判决?难道司法就可以完全不顾及一种最基本的人性,就可以全然不考虑那种作为人的最起码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

永远都别忘了,在纯粹的法律工具主义之上,还有司法良知在。这也正是英国学者麦克莱所说的,“善良之心,就是最好的法律。”而我说的也不仅限于那种“枪口抬高一寸”的同情式良知,而更是一种司法判决的社会正义原则。在这方面,柯克大法官指出:“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的。”

司法从业者永远不要把自己打扮成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舆论印象。我们所谓的司法良知,其实正是以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的认知为基础,包含着其对社会生活经验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领悟。它不是对正义原则的悖反,恰恰是司法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种人性基础与道德关怀。

在“气球摊”现象已经公然存在于街头那么多年之后,天津方面为什么突然要对他们动手了。但无论如何,人们可以失去“气球摊”,司法却不能失去良知。

 面对屡屡陷入争议的“枪支”标准,人们不禁问,即便是专业司法人员也很难第一时间做出对玩具枪可能涉及管制“枪支”的概念反应,更何况普通老百姓?

  1月3日,律师徐昕从北京赶往天津。最终目的地: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他的任务:看守所会见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服刑人员赵春华。

  

  徐昕认为赵春华不构成犯罪。目前,徐昕已邀请斯伟江律师,共同为赵春华作无罪辩护。“通过这些有影响性案件,我们坚持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徐昕表示。


  律师观点:仿真玩具枪与真枪差别大,摆摊大妈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尽管尚未全面阅卷,不过,徐昕对赵春华案已提出鲜明观点,并给出了三点理由。

  徐昕认为,赵春华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以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认定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法院是否应适用该标准存在争议,我认为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赵春华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徐昕说,赵春华不知道玩具枪是枪支,也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涉嫌犯罪,仅将气枪射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枪支具有明知,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两个多月未曾被处罚,且按月缴纳摊位费,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及认识可能性。

  另外,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谋生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一审却判其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违反常情。“赵春华是外来津务工者,胳膊长了骨刺,干不了重活,每天夜晚出摊,月入两三千元,还要按月缴纳摊位费、房租、社保等,余钱勉强糊口,生活艰难,令人同情。”

  律师的目的:希望个案推动法治理念,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

  徐昕告诉记者,赵春华案是他继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之后,代理的第二起“仿真枪变真枪案”。经福建省高院再审决定,刘大蔚案将于近期开庭。“届时,我也将坚决作无罪辩护。透过这些影响性案件,我们坚持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

  徐昕说,希望民众,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此类案件,关注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呼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

  徐昕说,前述两位之所以关注“仿真枪变真枪”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案件大幅增加。蔡学恩说,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焦点争议:天津判决是否有错误?“社会上的批评过于苛刻”?赵春华射击气球摊的枪形物,纯属用于谋生手段。法院则给予刑事处罚,天津公检法错了吗?

  徐昕说,客观地说,社会对天津公检法的批评过于苛刻。天津法院的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法官对事实和法律有不同理解和判断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多数法院仍然适用公安部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多数法官没有适用刑法第63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条款。法官之错,仅在于司法机械主义,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因此,恳请天津慎重对待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支案,凭着法官裁判他人自由与生命的审慎和智慧,改变机械执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识,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争议焦点:在于对公安部门关于非法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议,即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此标准与枪支实际杀伤力和枪支管理的初衷不符,造成打击面过大,是造成赵春华这样的“无辜者”获刑的关键所在。

  仿真枪获刑屡起争议怎么破?专家建议:仿真枪分类管制。

  类似案例:“绍兴前最美交警”买仿真枪练手被查

  钱卫强,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案中队前中队长,2013年曾因在执法中被车撞伤昏迷,被《绍兴晚报》誉为“绍兴最美交警”。因经常参加省市射击比赛,2013年底,他从一深圳水客处购仿真枪练手,2014年8月绍兴市海关缉私局找上他。经调查,发现其所持有的“枪支”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便于2015年4月将此案件移交给绍兴市公安局。

  钱卫强说,从自己被移交到绍兴市公安局到现在,只做了一次“询问笔录”而非“讯问笔录”,且从此没了下文。为了不给警队带来影响,2015年9月15日,钱卫强提交了辞职报告。

  “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理”。钱卫强认为,“我敢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是多少。”

  钱卫强说,他小学毕业后就进入绍兴射击队训练,一直到高中毕业。曾经在浙江省运会手枪慢射50米项目中获第一名,省运会10米气手枪获第一名。在警队也算是小有名气,领导让我给公安、交警队当射击教员,教了七八年。钱卫强同时称,从来没有人提醒过自己不能玩仿真枪,连他的领导也不知道这仿真枪的性质。

  对于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钱卫强认为并不合理。他说:“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定得太低,64手枪大家都知道吧,260多焦/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威力都太小。10米的距离去打坏人,坏人仍然可以跑过来侵害你,50米以外可能连穿的厚棉袄都打不透,那1.8焦/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跟它比又算什么呢?”

  

  一个问题:仿真枪,该不该分类管理?

  事实上,以生产或持有玩具枪而获刑的,赵春华只是很小的一个事例。2011年,一名张姓青年为10岁儿子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后来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他们的枪口比动能达到每平方厘米2焦耳,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

  几年前,浙江某县前法制办副科长,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还做过五年法官的吕洪武,在网上买了两把玩具枪,经鉴定,两把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每平方厘米7焦耳、8.5焦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枪口比动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属于枪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以下的,属于玩具枪;数值介于0.16到1.8之间的,属于仿真枪。但是,很多购买并持有这各种类型枪支的人坚称,自己并不知晓这些规定。

  而事实上,在市场上能随意就能购买到的各种玩具枪和仿真枪,也并没有明确标明所谓的“枪口比动能”,但这,恰恰是目前司法机关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当司法实践背离了大多数人对行为后果的认知时,该怎么办?

  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但对于什么是枪支,没有明确的说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则建议,仿真枪应该与管制刀具同等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方式就足以应对。当仿真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周玉忠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说,要区别高能量的仿真枪和低能量的仿真枪,要分门别类的进行管制。比如可以将31.6焦耳/每平方厘米的高能量仿真枪,列入到刑法枪支范围之内来管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对于人体基本没有任何伤害的东西,就归到玩具枪支的管理范围;1.8到16或者到31.6,这个部分可以把它作为成年人的玩具枪来进行管理。

来源:凤凰评论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