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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0 19:31

正文

《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责编: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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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刊诞生于1962年,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1979年复刊,易名《法学译丛》,1993年再度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1年最后定名为《环球法律评论》。刊名几易,折射出我国法律史的一段辛酸曲折而又进取日新的历程。

1979年,严寒过后,万物复苏,民主法制的呼声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鼓点响彻神州大地。本刊顺势乘风,以《法学译丛》为名复刊,直接译介外国法,历经十五载,为我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外国法文献;继以《外国法译评》为号,从翻译外国法进入到译评兼顾的时期。 本世纪初,为顺应新形势、新需求,本刊再度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

本刊的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不仅要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要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国际话语权越来越大。因此,本刊将更加重视中国法学话语的对外传播。相应地,我们开辟了"主题研讨"、"理论前沿"、"环球评论"、"国际法研究"、"书评"等栏目。
经过数年努力,本刊已成为以研究外国法、比较法、国际法为重点和特色的法学核心期刊。洋为中用,是本刊的出发点和归属。我们研究比较法和外国法是为了中国法学和法律的发展。在重点研究外国法的同时,本刊将更加关注中国法学和法律的重点问题和特色问题。本刊的改进与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顺应潮流与需求的精神。
各位读者、作者以及所有关心、支持和爱护本刊的朋友们,《环球法律评论》是大家的刊物,是全球法律人共同的园地。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栽培,合力浇灌;让民主和法治的幼苗在中国这片贫瘠但却充满生机、古老而又永葆青春的土地上长成参天大树,盛开鲜艳的花朵,结出丰硕的果实!

《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目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蒋传光    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第5-22页)

理论前沿


徐晓峰   论以分离原则为基础的财产权交易规则

——法国法的原貌与中国法的未来(第23-48页)

夏小雄    商行为的体系定位和结构转换

——历史维度的再考察(第49-63页)

张    欣    网络集群行为参与立法变革的机制和反思

——以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为例(第64-79页)

裴    炜    比例原则视域下电子侦查取证程序性规则构建(第80-95页)

环球评论

杜仪方    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预见可能性

——日本国家责任的视角(第96-109页)


姜    敏    “危害原则”的法哲学意义及对中国刑法犯罪化趋势的警喻(第110-132页)

吴雨豪    论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终身监禁(第131-148页)


陈    辉    德国法教义学的结构与演变(第149-167页)

国际法研究


王蕾凡  美国国家豁免法中“恐怖主义例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评析(第168-178页)


方    杰    国际私法起源新论(第179-192页)


论文摘要


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 邓小平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强调要把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和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形成了内容丰富系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探索已经历了五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阶段。这五个里程碑分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的谈话;1997年中共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开启的依法治国新征程,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这五个里程碑和邓小平及其法制思想从理论逻辑上说均有密切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邓小平法制思想为指导,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坚持中国法治道路的民族特性,坚持理论上的超越与创新,坚持学习、借鉴与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立足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实践基础。


论以分离原则为基础的财产权交易规则

——法国法的原貌与中国法的未来


徐晓峰(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无论哪一法域,其财产权交易规则均由标准化对物权(物权)移转、设立规则和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处理规则两部分构成,区别的关键在于,这两套规则究竟是相互分离还是混而不分的关系。比较法学说因未能体察到法国法与德国法在权利理论、所有权观念、法律思维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将法国法归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典范,这不仅使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的真相被长期掩盖,也使得德国权利交易规则的弊端未能得到真正的检讨。我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虽然赋予合同以双重效力,但对登记制度之功能的把握仍迥异于法国法。在司法解释越来越频繁地超越、否弃物债两分理论核心要求的背景下,法国法的实践对于确定我国财产权交易规则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商行为的体系定位和结构转换

——历史维度的再考察

夏小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 在民法典正在编纂的背景下,必须思考商行为的体系定位和规范表达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需要体系结构视角的反思,而且需要历史变迁维度的考察。对于商行为的历史变迁考察有助于理解其发生基础、发展逻辑、演变趋势,也有益于处理民法典体系下商行为的规范设置问题。商行为制度在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法典化之前并未得以建构,而是在法典化时期才充分发展,商法由“商人法”转变为“商行为法”,商行为成为商法体系建构的核心概念并决定着商法典的适用范围;20世纪商行为制度面临理论挑战和制度危机,商法体系建构不再以商行为为核心,商法由“商行为法”回归到“商人法”或调整为“企业法”。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商行为的特殊性,但也必须考虑私法立法传统和既有法律体系的制约,选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商行为法律规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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