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运作资金,以公益、学术和非营利为发展理念,旨在为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学术发展的人士提供民商法前沿信息。倡导公开、公正的学术研究态度,为学术争鸣提供理论平台,推动中国司法实践发展。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民商法律网

龙俊:《婚姻家庭法》|新书推荐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4-03 18:0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图片

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亲属关系、婚姻成立与效力、财产分割、离婚制度等方面面临诸多复杂而现实的挑战,这些难点问题不仅关乎法律规范,更深刻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


如何理解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应当限制离婚自由?


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第三人侵害夫妻关系是否构成侵权?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夫妻离婚房产如何确定归属?

……


您关心的这些问题,在龙俊老师独著的《婚姻家庭法》中都有专门解答!

图片

本书全面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即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内容。依据《民法典》及 最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本书分为六章,在简要概述之后,依次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亲属关系、婚姻的成立和效力评价、婚姻的人身关系、婚姻的财产关系以及婚姻的终止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


本书有两大特色:一是极强的问题意识。本书在讲解婚姻家庭法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围绕理论与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二十八个疑难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其中有些问题的探讨直接推动了《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的起草,有些问题的探讨对现有规范可以起到漏洞填补的作用。二是对《民法典》通过以来的一系列新规则的再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后,与民法各部分的联系度得以加深,这就对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化提出了新要求。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代表的新规则的出现,则对理论的体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书以民法典的规范为基础,提出了潜在共有、婚姻效力瑕疵封闭性等理论,试图实现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法学的再体系化。


图片

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婚前财产实际出资买房,但是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离婚时如何确定房产归属?

图片


现代社会,财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时常是分离的,具体包括夫妻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所有人的分离和父母实际出资、子女一方或者双方成为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其中第一种,夫妻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所有人的分离包括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实际付款,但是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等情形。尤其复杂的是,这一问题还会与前一问题相交错。那么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规则又是什么?


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夫妻财产的“名实不符”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比如夫妻一方全款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一种观点认为,接受财产的一方取得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第二种观点而言,按物权法“物权公示”的原则是没问题的,但放在婚姻关系中似乎又有问题了。你能说离婚时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吗?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中的财产都是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那是不是没有登记的一方就丧失了财产权利?显然不是如此。那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好像也不是,因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问题上另一方并没有贡献或协力。对此该如何理解?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给予财产的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财产处分者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当然,如果财产处分者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比如他直接表明他的行为是赠与或代持等,自然没有解释的必要。但如果他什么都没说,直接就将房屋变更登记给另一方了,就要对他这一行为所想表达的意思进行分析。比如,该行为有可能只是表达爱意的情谊行为,也有可能是赠与,而这些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若是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情谊行为,离婚时财产需要返还;若是赠与,那么这种赠与是否是附条件的赠与,是否需要类推适用彩礼返还规则;等等。


针对此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 作了特别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 的规定改变了传统观点,否定了赠与合同的性质,而认为该约定应属于“广义的夫妻一般财产约定”,并认为当事人不能依据赠与合同规则,以财产权利未转移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因为该交易基础通常是为了建立或者维系、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增进双方感情和婚姻家庭凝聚力。


这种“广义的夫妻一般财产约定”说,有其优势:(1)将婚姻的维系作为了当事人形成合意的交易基础,避免了闪婚闪离前提下的以婚骗财风险。(2)结婚时在房产上加名将不再具有那么大的经济效益,有助于淳化社会风尚。(3)否定了赠与合同的可能性,也就不用再区分当事人给予财产的意思是赠与合同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化解司法实践中的判断难题。


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否定赠与合同的解释路径,也可能会带来一个新问题—在没有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如何区分是具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财产约定还是夫妻间的戏言?在过去采取赠与合同解释路径的前提下,形式要件并不具有特别意义,反正赠与财产的一方有任意撤销权,完成财产权移转公示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按照如今的规定,夫妻间也将“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赋予了夫妻一方欠缺审慎思考的允诺以法律效力。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解释上宜增加“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即使不要求如很多国家那般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登记,也至少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此外,作者龙俊在清华大学主讲《婚姻家庭法》课程12年,教学评估常年居全校前5%,每次课程的听课人数都远超课容量,连阶梯教室都场场爆满,需要加座。 这本《婚姻家庭法》教科书,就是龙俊课程内容的文字记录。


图片


图片




本书简介


图片


图片
图片

点击购买

婚姻家庭法

龙俊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5年1月版

字数:211千字

定价: 59. 00

限时优惠价:45.90元



作者简介


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全程参与民法典起草工作,被全国人大评价为“为我国制定一部科学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民法典做出了突出贡献”,荣获国家级二等功;深度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系列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在 《法学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7次,于2019年、2023年两度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



目录

图片
图片
图片

<<  滑动查看下一页  >>

共 3 页

双击图片后,可放大阅读

图片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规则的改变,未对本公众号设置星标关注的读者,将难以第一时间接收到本公众号每日发布的前沿讯息!星标关注操作指南如下: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