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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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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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3.3.2
条,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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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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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防火隔墙和
1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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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3.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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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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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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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3.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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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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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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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6.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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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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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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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6.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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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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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3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
GB141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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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6.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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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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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
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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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8.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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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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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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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
)第
5.8.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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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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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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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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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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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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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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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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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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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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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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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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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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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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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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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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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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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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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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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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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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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5.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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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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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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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5.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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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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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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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5.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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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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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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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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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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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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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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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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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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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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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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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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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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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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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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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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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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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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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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