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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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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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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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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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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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3、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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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8.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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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第5.8.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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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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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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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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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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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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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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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5.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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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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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5.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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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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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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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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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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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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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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