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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大医药政策出台,快看!

赛柏蓝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12-26 01:20

正文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整理:遥望


近日,江苏省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特别提出了11项重点工作: 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集成提升各项措施,推动医药产业做大做强、集成提升各项措施,推动医药商业做大做强,推进零售连锁化经营、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完善细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制定出台药品第三方委托储存、配送有关事宜的具体意见、制订规范统一的《江苏省药品购销合同范本》、落实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附:实施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一)严格药品注册审评审批。


1﹒严格按规定办理药品注册事项。 根据国家关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积极调整药品注册工作流程,切实履行省级药品注册管理职能。加强药品技术审评能力建设,及时承接国家赋予的审评与核查任务。强化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建设,满足我省药物创新研发需求。制定药物研发管理指南,强化药物研制环节日常监管,严惩试验数据造假,不断规范药物研发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引导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 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分期分批按相关指导原则选购参比制剂、选用评价方法,开展研究和评价。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 通过省级科技计划和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批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和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优先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 在药品集中采购时,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同等对待。对同品种通过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评价的品种。(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鼓励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 对通过评价的药品,在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予以优先考虑,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时逐步向按通用名支付过渡,实现国产药品与进口药品相互替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5﹒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在我省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注册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并积极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推动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受托经营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对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申请,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促进新药研发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积极拓展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探索创新,为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药品批准文号集中管理、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申请成为持有人提供方便。强化产业政策支持、资金扶持,通过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促进企业研发创新资源整合,行业健康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四)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7﹒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监管。 积极稳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整合,实现监管重点由认证向检查转变。研究建立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的药品生产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实施全覆盖抽验,及时处置抽验发现的问题。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建立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治理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多组分生化药品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制售假劣药品信息排查力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安机关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要迅速开展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案件侦办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通报药监部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防止继续流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五)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9﹒支持创新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申报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集成各类科技计划和手段,加大对医药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支持新药创制、重大专利到期药物仿制和罕见病、儿童、老年人、急(抢)救用药的研发,以及中药品种的二次开发。对已取得临床研究批件的创新药,化学药1类(按2016年注册分类)、中药1—5类和生物制品1类(按2007年注册分类),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批准上市后,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0﹒优化产业结构。 集成提升现有激励措施,推动落后企业退出,培育创新企业,推动兼并重组,破解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等问题。引导具有品牌、技术和特色资源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集约化水平。积极推进医药产业高科技、园区化发展。减轻税收负担,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支持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1﹒推动医药产业国际化。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加快开拓新兴医药市场。发挥化学原料药国际竞争优势,推动各类原料药出口。大力实施制剂国际化战略,加快提升药品注册、药品GMP认证国际化水平,推动首仿药、抗肿瘤药等制剂出口。(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保障药品有效供应。


12﹒健全短缺药品监测网络。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强化短缺药品动态监测,落实零报告制度。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分析会商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


13﹒保障短缺药品临床供应。 实施短缺药品分类管理,统筹采取分级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重点加强对急(抢)救药品、低价药品等的配送监管,保障及时有效供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4﹒加强特殊药品管理。 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加强对购销情况的监控。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效率,保障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


15﹒推进中药制剂等规范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反应监测。(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七)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16﹒优化药品流通市场结构。 推动药品批发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零售药店向连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引导投资主体以收购并购、兼并重组方式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加强新办企业管理。支持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和示范区建设,加快培育大型骨干企业。鼓励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开展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试点。开办零售药店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求,符合执业药师配备管理规定,符合方便群众购药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17﹒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 鼓励药品经营企业积极采用先进信息、物流技术及管理模式,发展上下游紧密衔接、储运资源综合利用的现代医药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药品流通效率。支持集团型企业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实施多仓协同。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异地设库,扩大配送范围。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配套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现代药品流通网络,适应医联体发展需要,保障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8﹒提升药品零售终端服务水平。 以执业药师为核心,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质量管理、健康宣教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药店转变营销模式,更好地为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服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


19﹒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 结合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要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做到票、货、账相符。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查验票责任,将相关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推动药品购销票据规范化、电子化。(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国税局)


20﹒加强对“两票制”实施情况的监管。 把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未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未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销售发票与采购发票的票号、药品名称、批号等内容不能相互关联印证,随货同行单不能与药品同行,不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等情形的药品企业,以及索验票(证)不严的医疗机构及时通报并严肃处理。(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国税局)


(九)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21﹒严格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落实分类采购政策。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扩大量的优势,降低药品价格。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实现药品采购数据互联互通、共用共享。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省级挂网及价格执行以及与医保政策衔接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加强药品购销管理。


22﹒规范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依据国家制定的购销合同指引,制定我省药品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双方应同时签订廉洁购销合同。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入围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着力解决拖欠药品货款问题。公立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回款给企业。在对医疗机构各类考核、考评时,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要及时督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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