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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支招】财政补贴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厦门税务  · 公众号  ·  · 2017-11-12 22:39

正文

财税

今日做客税务师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偿。主要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生产或经营某些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企业或因提高商品销售价格而给予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企业常常能收到产线节能改造补贴、国内发明专利补贴、稳岗补贴、旧小区电梯改造补贴等等,这些补贴是否计入价外费用?是否需要计算增值税呢?

 案例1:


  晨明公司是一家加工农产品的制造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政府为了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按销售的数量进行价格补贴。2017年9月公司对外销售农产品50000公斤,每公斤售价3元。按政策规定,取得政府补贴25000(每公斤补贴0.5元)。企业已经将此项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对于此项政府补贴,是否需要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

  对于政府政策性补贴是否计算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补贴”应包括政府政策性补贴等与销售业务有关联各项补贴(除另有规定除外),并且企业因为有此项补贴导致销售价格实实在在降低。笔者认为,此案例中政策性补贴作为价外费用比较合适。

案例二


  JOHN公司是一家从事电梯销售及安装的内资企业,2017年1月承接了A小区的电梯改造服务。该旧小区的电梯改造服务总价为300万元,A 小区仅需要支付200万元,财政补贴100万元给电梯安装改造单位。该补贴款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是否需要视同价外费用计征流转税?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中央财政补贴,同时和销售业务相关,此补贴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当然,对于稳岗补贴、就业奖励等项目由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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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厦门市国正税务师事务所 杨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