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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智能投顾面临的法律合规问题及国际监管经验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7-2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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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是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服务深度结合的产物,最早诞生于2008年,自2011年开始在美国等市场发展速度显著加快。


通过智能投顾开展投资管理是财富管理市场的重大突破,与传统投顾模式相比,智能投顾所具备的透明度较高、投资门槛和管理费率较低、用户体验良好、个性化投资建议等独特优势,对于特定客户群体而言吸引力较高,推动了用户数量和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


BI Intelligence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全球将有10%的资产由智能投顾管理,市场规模约合8.1万亿美元,其中亚洲市场规模将达到2.4万亿美元,美国市场规模将达到2.2万亿美元。



01

何为智能投顾(robo-advisor)?


目前,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智能投顾(也称机器人投顾,robo-advisor)尚未形成权威和统一定义,在业务边界和范围上各国的实践选择也不尽相同。仅从术语角度而言,智能投顾的近义词还包括自动化顾问工具(Automated Advice Tools)、自动化投资平台(automated investment platform)、自动化投资工具(automated investment tools)等等。


美国 将智能投顾业务类型作广义界定,指通过移动设备或个人电脑,获取广泛的自动化投资工具,包括个人财务规划工具(如在线计算器)、投资组合选择或资产优化服务(如特定账户的配置建议服务)、线上投资管理程序(如进行投资组合筛选和管理的智能投顾)等。


澳大利亚 采用“数字建议”(digital advice)一词指代智能投顾所提供的服务,是指利用算法或相关技术,为零售客户提供自动化金融产品建议,流程中不涉及人类投资顾问的直接参与。数字建议包括普遍性和个性化(结合某个客户具体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实际需求)建议,既涵盖范围较为狭窄的资产组合设计,也包括综合全面的财务管理计划。


欧洲 的智能投顾模式在证券市场中发展较为成熟,是指在投资顾问业务中应用的自动化工具,由投资者提供个人信息,自动化工具结合客户信息,通过算法为客户提供金融工具的交易建议。在信息收集、风险画像、投资组合分析、交易执行的各个环节中,会应用到不同的自动化工具,因此,智能投顾可理解为多种自动化工具的组合。


在我国 ,与智能投顾较为接近的表述是在证监会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将“荐股软件”定位于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包括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根据《暂行规定》第2条,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监会在2016年8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明确智能投顾本质仍属于投资顾问服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从业者和机构开展智能投顾业务须具备资质和牌照。


02

智能投顾面临的法律合规问题


在智能投顾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用户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通过自动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实现资产配置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的法律合规框架,受到了各国监管部门的关注。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16年12月发布的《自动化建议工具调研》报告,各国监管主体对智能投顾服务模式的顾虑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智能投顾所出具的投资建议的适当性问题。 在初始了解你的客户(KYC)环节,平台一般通过调查问卷方式,建立客户画像,并以此生成适当的投资建议。这些面向客户调查的问题,在范围和细节上或者过于宽泛,或者缺少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特定问题,可能对智能投顾进行适当性评估带来一定影响。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 一些消费者可能并不适合接受智能投顾服务。比如,完全自动化投资建议流程可能不适合那些投资需求较为复杂或者自身负债较重的群体。但是目前部分智能投顾平台所提供问卷问题并不足够详细,不足以判断客户是否适合接受自动化投资服务。此外,部分智能投顾平台推荐的投资方案中涉及复杂、高风险产品,在市场营销策略较为激进的情况下,产品销售给不适合的投资群体的风险可能会大幅提高。


三是智能投顾服务的局限性问题。 用户本身对于智能投顾服务的局限性缺乏基本认知和理解。比如,用户可能并不了解这些服务的提供方式,不清楚自动化工具和流程可能并未考虑其全部的财务状况,部分潜在客户可能并未真正理解交易执行功能与投资产品推荐功能之间的区别。此外,自动化投资工具和算法也可能存在偏见,比如对与某类专有产品具有倾向性。


四是监管措施的适应性问题。 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需紧跟智能投顾算法和业务模式的演变步伐。监管机构需具备一定技术能力来检查数据输入(客户信息获取)和数据输出(客户画像和定制化投资建议),以确保使广泛的用户群根据合理注意标准获得公平对待。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认为,由于算法和网站架构的复杂性,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的检查客观上存在难度。


五是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和客户敏感信息保护问题并非智能投顾服务所带来的特殊挑战,而是目前对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依赖度较高的诸多金融科技业务模式所面临的共性问题。2016年,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网络安全风险报告,第5章从资产管理机构角度探讨了网络安全风险,报告中包含了2014年美国证监会进行的一项调研结果,发现49家资产管理机构中的74%都经历过直接或间接网络攻击事件,攻击目标包括客户数据、算法、交易执行功能和公共网站/客户登录界面等。


03

监管回应及措施


从监管角度,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各国证券业监管机构进行的调研结果来看,在不大幅改变现行监管框架的前提下,美国、英国、香港、日本在内的国家和地区仍将现有监管规则直接适用于智能投顾业务模式。法国、荷兰和新加坡的证券市场监管主体正在评估是否需针对智能投顾制定补充性规则或保障性措施。除了沿用现行监管规则之外,部分国家或地区也针对智能投顾服务采取了一些具体监管措施和行动。


一是针对智能投顾出台专门指引或规范性文件。 截至目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现有监管框架的基础上,针对自动化投资建议平台或服务发布了专项指引。


(1)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于2015年9月发布《投资组合管理机构提供在线投资建议的指引》(31-342号通知),就投资组合管理机构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如何符合NI 31-103规定的注册和行为要求进行了统一。


加拿大的线上投资顾问并非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智能投顾”,而是以提高效率为目标,借助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混合服务,人工顾问仍需主动参与服务全流程,并对客户准入及后续相应投资决策承担责任,并仅允许投资EFT和低成本共同基金等相对简单的产品。


该指引的重点内容围绕注册投资组合管理机构(PMs)和投顾代表(ARs)通过网络形式提供投资管理服务需履行的义务。指引明确NI 31-103中规定的注册和持续行为要求具有“技术中立性”,规则同等适用于通过在线方式提供投资建议的PMs,同时进一步强化ARs的责任,需确保收集适当的KYC信息以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并审查和评估所推荐的投资组合是否真正适合特定客户。


此外,指引强调在线平台在进行KYC流程时需与用户进行交流,客户调查问卷在设计时需包含涉及客户行为的问题以评估风险容忍度,并在用户的答案不一致时进一步测试,在矛盾问题解决之前系统不能完成问卷调查。


同时,指引建议机构在网页上提供必要的解释和相关信息,协助客户更好地理解服务模式。最后,计划开展在线投资服务的企业,在改变业务模式之前,需告知CSA并提交相关材料,由CSA进行评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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