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用证的保兑与沉默保兑是大部分外资银行的传统贸易融资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国内的中资银行却很少开展此类业务。本文所讨论的信用证,特指商业信用证。
做与不做?
在进口贸易中,大部分的国内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不愿意自己的信用证被加保。这主要是考虑面子问题,因为保兑(confirmation)有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之义。
其原因就出口贸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项:
1.
多数的国内银行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信用证保兑的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技术,导致无能力或无意愿开展信用证的保兑与沉默保兑;
2.
纵然有银行愿意做保兑业务,该银行能否按照UCP或双方的约定承担保兑行的义务还存在疑问;
3.
国内出口商出口商品不太容易,有时为了获得出口订单,采取低价方式签订合同,导致利润空间薄,就连出口审单的费用都纠结半天,跟银行讨价还价,还会愿意付保兑费?
但信用证的保兑与沉默保兑,对于出口商银行来说,不仅可以丰富银行产品系列以及业务实践,还可以带来不菲的手续费收益;对于出口商来说,如果是一家大的公司,它会对自己的出口市场进行风险评估,不仅要考察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也要考虑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同时还要考虑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
一家谨慎的出口商不可以无限制地向同一个国家出口商品,它要对出口国的银行及国家设定信用额度和国家额度。如果出口超过额度,那就要把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转移出去。信用证保兑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不仅如此,信用证被保兑了,在出口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如果保兑银行无追索权地议付,出口商可以立即收到现金,资产负债表上就可以减少应收账款,增加现金,对于改善报表就有很大作用。这也是国外大的出口商愿意做信用证保兑的原因之一。
对信用证保兑的认识
定义和依据
根据UCP600 Article 2,保兑是保兑行在开证行的确定承诺之外的一种确定承诺,承诺对于相符的提示予以承付或议付。
在UCP600下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体现在保兑书与UCP600 第八条中。保兑行在UCP600中的义务主要是承付与议付,但根据UCP600第一条,保兑行可以在保兑书中排除第八条相关条款的应用。
当事方关系
1.
保兑行与受益人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认为是一种作为本人对受益人的独立的承诺关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