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高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高校应依据本指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实施适用于本校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录入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审定。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危险源识别与评估
第八条
危险源是导致实验室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实验室危险源按照其特征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医学)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其他类6个类别。
第九条
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是实验室安全分级的基础。根据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程度,实验室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各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分级划分参照表》(附1)。
第十条
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多个危险源的,应当分别进行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同类别危险源,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判定实验室该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内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其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可分为一级(重大风险)、二级(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4个等级。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多个类别危险源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类别判定该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二级单位应及时审核确认并更新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实验室启用前,应进行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完成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详见《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2)。
第十五条
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应标明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其他实验、实训活动应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Ⅰ级、Ⅱ级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一级(重大风险)、二级(高风险)实验室应针对主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合其安全风险等级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积极有效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