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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 | 2016国企国资十大关键词之二:顶层设计

国资报告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3-0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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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图绘就: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搭建完成

2015年8月24日,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此后,《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相继印发。

据《国资报告》了解,2016年,共出台了与指导意见相关的7个专项配套文件,目前,国企改革“1+N”文件体系已经完成。同时,国资委还会同有关部门共出台了36个配套文件。“1+N”文件体系及相关细则,共同形成了国企改革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改革蓝图的绘就,将指导国企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不迟滞、不冒进,不绊脚、不跑偏。而 通过盘点2016年公布的与国企改革相关的文件可以发现,很多重量级的政策都在这一年出台,顶层设计搭建完成。



分类改革政策逐层深入


2015年12月7日,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指导意见》要求据此对国有企业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



这一政策2016年在国资监管系统和中央企业全面铺开:国资委《中央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起草完成,31个省(区、市)国资委出台了分类实施意见并完成监管企业分类。

促进政策落实的考核方案也没有等多久。8月24日,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对公益类中央企业这三类确定了差异化的考核导向和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4个月后,12月12日,国资委修改完善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此次新增加的内容包括考核导向、分类考核、目标管理以及考核实施,与分类文件一脉相承。《考核办法》分档设置考核目标值,形成“赛跑机制”,鼓励企业主动追求“步步高”。

分类考核方面,对竞争领域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关键领域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相关考核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考核办法》还设立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股权分红激励政策从试点到推广


2016年2月26日,元宵节后的第四天,一份事关国企人员激励的办法印发,引发社会热议:国企也要搞股权和分红激励!

这份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可不是“拍脑袋”出来的文件,而是来自于对试点经验扎扎实实的总结。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后来的事实证明,这项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化。

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暂行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暂行办法》作为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在全国的推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行办法》还规范了审批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10月31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推进《暂行办法》在中央企业及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落实。



国资监督政策与机构调整相配合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自身改革,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6月24日,由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就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项政策。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明确界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确定企业资产转让适用范围;明确了增资及资产转让应当进场交易;首次提出了增资扩股的审批权限、交易流程及定价原则;首次明确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产权转让审批权限;明确国有资产交易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分阶段对外披露资产交易信息等。

《管理办法》强化了依法规范、阳光操作这一产权改革的主旋律。这些基本信息明确之后,国资委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努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工作便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而一个多月后,国资监督再添一把利剑。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意见》强调,国企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意见》明确了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9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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