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这就是“醉驾入罪”。重拳治酒驾的效果有目共睹,这里有两组数字说明:一组是2014年公安部公布数据,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分别下降25%和39.3%;第二组是某地检察院数据,2012年之后,每年批捕酒驾案件呈30%以上增长。同时从社会上看,婚丧嫁娶、朋友聚会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共识,同时“代驾”业迅速兴起。这就是法治的效果。
但是,另一个问题——假货——治理却不尽如人意。
先来说说泛滥成灾的假货。请看2016年数据:国际商标协会,全球假货产品价值4600亿美元,中国是被点名的重灾区。工商部门数据,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10.8万件,涉嫌犯罪判刑1.2万人;全国查获假烟17.87万件,假冒专利案件2.8万件。“毒面包”、“假药”等等,不一而足。“假货”已成为公众头痛又无可奈何的心头之事,有抱怨说:谁都无法跳出假货的圈子。所以每年的“3·15”备受关注。这也成为公共治理的难点和重点。为此,国务院于2000年设立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并设办公室,简称“打假办”。
打假,年年打,然而制假、售假、贩假等乱象丛生,即使高危的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贩假问题也未能根治,人们饱受其害。究其原因,突出有两个认识误区:一是市场主体缺乏“公共意识”。企业、个体唯利是图,以赚钱为唯一目的,漠视、放弃公共利益和安全。二是管理部门认识和履职不到位。管理部门担忧打假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而“因噎废食”;多头管理谁都不负责;还有打击力度不够和“假”的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解决“假货”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法治认识问题:市场主体、公民个人的行为,有两条“红线”不能逾越,一条是个人权利行使不得危害他人权利;另一条是个人权利行使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因为只有这样,人人才都能够获得自由,大家才都安全,这就是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真义。而个人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一方面由个人“自济”解决,同时依法由公权力介入解决。而凡是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均须由公共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教育或者惩罚。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就是解决这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和解决个人“自济”不能解决的问题。这些就是政府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的事交由市场、社会、公民“自由行动”,这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真义。
像政府治理酒驾一样,你买车你自由,你开车我为你修路并维持秩序;你喝酒我不反对,但是你喝酒后再开车我必须“管”。因为酒驾既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危害他人利益。近日又看到一则消息:东莞强力扫黄,一方面重罚,第二个手段更有意义,对举报卖淫的行为给予5000元重奖,让那些原来接送“小姐”和“嫖客”的摩托车主都成了执法部门的帮手。治理酒驾和东莞扫黄两个案例给了我们以借鉴,治理“假货”用重刑是有效的。但我们不妨再来看看现实是怎样的——据报道,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但截至目前最终有刑事处罚结果仅33例,比例不足1%。他们为此建立了一支2000人的队伍,每年打假投入超过10亿元。或许,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上述地方政府或者企业的做法,运用市场、社会力量完成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
当然,治理“假货”的重典可以是多方面的。正如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就设置了6个方面的罚则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
。
三是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同时,新法强化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互联网食品交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