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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等同核心期刊?别误读浙大新规

观察者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9-19 10:26

正文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书友

► 媒体人

近日,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在网络上引发争议。话题如此博人眼球,与一些公众号的标题党行为不无关系,所以流传在朋友圈的文章多题为“在环球时报发文微信阅读10w+被认定为……”。

对于这个试行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其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我们不必立刻认同,但是,我们首先不应妖魔化浙大的这一举措,进而至少应当旗帜鲜明地赞同对陈腐学术评价体系的某些改革意图。

如果仔细阅读《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原文,很容易发现这份文件并不像网上流传的那般儿戏。《环球时报》也在第一时间发表了回应,除了表达对标题党的不满,也表示文章上环球微信并不容易,同时最关键的,是承诺禁止学术文章刷阅读量,出现疑似情况将做删除处理,对微信公众号有所了解的应当清楚,这在技术上还是可以实现的。

所以《实施办法》并非如一些网友评价的,淘宝上花几百块钱就能搞定(顺便普及一下常识,刷10w流量几百块是搞不定的)。更关键的是,从通告全文中,我们能看到申报标准至少还是有较严谨的规定的。

比如说等同于“国内权威学术期刊”的认定,原文为:“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求是》杂志刊发,并形成重大网络传播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刊发。”

要知道,许多学校本身就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认定为C刊,而这里只是附加上“重大网络传播”这一条件。因此,一方面是发表本身并不容易,另一方面是,发表在这些官媒上的一般而言的理论文章,也未必总能得到主流媒体和网站的青睐。

申报标准中对于作品的主观要求,对于媒体平台的认定和对于“重大网络传播”的定义共同编织了成果认定的实施法则,从而也杜绝了一些网友甚至高校知识分子口中的“当网红”,“学咪蒙”,轻松上教授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是咪蒙历史地位跌入谷底的一刻,也可能是近百年来中国高校知识分子最高估自身能力的一幕。

如果注意到《实施办法》中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包括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甚至可以说,这个试行办法的覆盖面是相当广的,这也是其一大可取之处。

因为一般而言,目前中国的一流大学拥有的不仅仅是学术、理论研究机构,这些机构的职称评价体系还勉强能涵盖在传统的方案内,但另外一些院系,比如电影学院与美院,显然实行这个办法后,能多一条以“网络广泛传播的原创影音、动漫作品”为标准,是评价体系极好的补充。

除此以外,高校中还有诸多与政策提供、政府咨询关系更紧密的院系,他们与学术理论刊物距离偏远,还包括新型高校智库建设中的人才选拔,原有的学术评价体系显然滞后,在强迫发表学术文章与等待领导批示之外,高校更新自身学术评价标准和体系也算当务之急。

事实上,这一办法刚处于试行阶段,也仅在浙江大学一所大学试行,也并没有直接挑战原有的学术评价体系,何以引发轩然大波呢?想必这一试行办法所代表的趋势,是动了一些人的蛋糕,扰了一些人的清高。

在网络舆论中我们看到,虽然许多网民不明就里地谩骂和嘲讽,但是也有不少一部分人表示赞同,他们的赞同未必是对《实施办法》具体多么了解,而纯粹是对陈旧的以“核心期刊”为中心的学术评价体系的不满。毫无疑问,原有的学术评价体系有多么糟糕,改革就多有必要。

核心期刊现存的问题不仅是滞后,更要命的是走向了学术清明的反面,学术腐败的情况日益严重。

通过旧体制垄断学术资源带来的害处,一是搞政治胜过搞学术,以意识形态而非学术水平判定是否发表的情况绝不少见,奇怪的是,《实施办法》一出,许多人仿佛才担心起政治干预学术;

二是一些人游走在学术的灰色地带,串联起一条巨大的利益链,从中导致严重的学术腐败、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除了众所周知的版面费,一些人孜孜不倦追求影响因子,浑然不知影响因子毫无学术公器的性质,却对微信公众号刷10w+警惕不已;

三是导致学术不关心真实社会和真实问题,学术变为行业和圈子内部的生产,围绕着一些伪问题,做着大量概念或文字游戏,其强迫性不仅造成学术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国家和社会毫无益处,也让大多数高校教师身心俱疲,痛恨不已。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旧体制已经彻底腐坏,只是说应该看到《实施办法》这一新鲜血液积极的一面,看到其中透露出的学术评价体系改善的潜力和可能性,看到它具体条文中透露出的理念和意图。笔者也不是认为,《实施办法》不容批评,比如它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对于大多数不熟悉媒体的“青椒”而言,这个规定的门槛可能反而过高,对他们缺乏实际意义。

不过,恰恰因为这是一种新的尝试,一个才刚开始的试点,笔者才不忍看到它被妖魔化,被直接批得一文不值,从而与其背后的理念一道不再被认真对待。

其实最值得玩味的,还是在许多文章中单独提出《环球时报》,假想一下,如果《实施办法》规定的是在诸如《金融时报》上发表时评,也不知道还能有这么大一场舆论风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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