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时,公安机关会对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检察院会对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法院会对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作出刑事处罚。
那么,法院对侵权人作出刑事处罚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害人该如何搜集侵权人的侵权证据,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此时,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予以固定,并且亦已是法院认定的侵权事实。因此,若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将公安机关固定的侵权人侵权证据以及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作为民事侵权之诉中的证据,不仅证明力较高,更能提高民事侵权之诉的诉讼效率。
那么问题来了,
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害人能不能查阅刑事卷宗?
在哪查阅刑事卷宗?
怎么查阅刑事卷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四十条规定:“
辩护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六十五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
仅仅只有律师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换言之,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时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〢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担任其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此时,律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便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对于律师阅卷权: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〢
由此可知,律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也会依法保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
明确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阅卷呢?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会将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作为证据。当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后,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会在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归档。
那么,具体怎么与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联系阅卷呢?
首先,与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档案室取得联系,明确阅卷申请程序是网上提交申请还是现场提交申请,同时明确阅卷开放时间。因为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档案管理制度,例如在笔者以往的阅卷经历中,有的法院档案室仅在周一与周三两天集中开放阅卷。
其次,明确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档案室的阅卷申请程序及具体阅卷开放时间后,还需要提前明确具体的阅卷形式,是查阅、复制电子卷宗还是纸质卷宗。因为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档案管理制度,虽然全国大部分法院已经推进了案件卷宗档案电子化,但还是有部分法院依旧保持了纸质的案件卷宗档案。对于电子卷宗,则可以申请直接复刻该电子卷宗。对于纸质卷宗,通常情况下则可以申请扫描或者复印该纸质卷宗。但也存在例外情况,由于部分法院档案室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扫描或者复印服务,此时只能运用较为原始的复制方式——拍照!刑事卷宗数量惊人,若采用拍照的复制方式,工作量相当大。
再次,明确阅卷申请程序、具体阅卷开放时间、具体阅卷形式后,最重要的是明确是否需要具体承办法官签字。刑事案件卷宗较为重要,通常需要具体承办法官的签字,档案室才会调出档案供律师查阅、复制。例如在笔者以往的阅卷经历中,有的法院档案室不仅要求具体承办法官签字同意阅卷,还要求具体承办法官写明查阅侦查卷宗、公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具体卷宗材料。
通过前述阅卷的程序大关后,面对刑事卷宗又该如何阅卷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诉案件中通常会有哪些法定证据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次,公诉案件中,对被告人据以定罪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〢综上所述,充分了解公诉案件中的法定证据形式以及证据证明标准后,结合知识产权案件中通常的侵权表现形式,被害人的阅卷重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