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几日前,一文激起千层浪,一篇《飞检,药监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了》的文章引发朋友圈广泛关注和讨论,发文数小时后,我主动删除
文章删除后,很多人都发微信问我,各种猜疑:
是不是有第三方公关,收钱了?是不是遇到压力了?等等......种种的猜疑,其实什么都不是,既没收钱删帖,又没面临压力,而是我主动删帖,不管您信不信,这就是事实,也不想过多解释,因为:
了解你的,懂你的,不需要解释;
不了解你的,不懂你的,解释也没用;
说几点个人理解和思考:
1、
该文信息获取为非官方渠道,必然存在着信息的偏颇及不完整,考虑到信息不对称容易带来的矛盾,发文之前即有所考虑,因此,文中所有陈述均为某人、某机构、某公司,仅当为一个故事案例,以给一些不熟悉《总局14号令》,乱用飞检的机构和人一个提醒。但文章发出后,引发了广泛关注,扩散速度之快始料未及,甚至有很多人在问我是否有什么政策导向?为了避免产生“舆论误导”,所以我主动删除。
2、
该文,仅仅是一个故事案例,一个不涉及任何主人公的案例,案例不是事实,其实很多你以为的事实,并非我们表面看到或道听途说一样,之所以引发关注:核心关键,在于我们对于“飞检外包”这个词语太过敏感。
关于飞检,2015年总局颁布的14号令明确
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关于外包,只是一个战略管理模型:动态配置自身的资源和服务,非核心和关键职能业务委托第三方更专业的服务,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品质。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包,有蓝领外包、白领外包,还有境内外包、离岸外包,当然,
可以全部外包,也可以部分外包。
3、
一个飞检,飞行检查主体是监管部门,且两人以上,并在自有检查人员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或者相关行业专家共同检查,政府从专业机构购买一些第三方服务,有何不可?购买的第三方服务部分,不也就是一种服务外包吗?或者叫部分服务外包!既合法又合理!
4、
飞检外包,其实没什么
(莫要认为外包就是推卸责任,工作服务外包,责任检查主体没有外包),关键对“外包”这个词的理解和范围界定要清楚,其实,比较合适的说法应该叫:适当购买第三方服务。
现在,是一个谈“飞检”就让很多企业色变的时期,飞检是目前监管手段的一个“利器”,据蒲公英数据统计:
从2014年开始,在全国食药监系统,飞检力度明显是逐年加强的,据蒲公英数据:2014年,全国通过飞行检查和各种监督检查,收回GMP证书大概50张;
2015年,通过飞行检查,收回的GMP证书达到约150张;
2016年,这一数据上升到170多张;
2017年,飞检的力度更大,涉及的范围更广,这种突击检查的方法,目的是监督企业生产行为持续合规,如果您不以次充好,不以假乱真,即使有一点“违规”,但是在认真做药,不断的持续改进,那又怕什么呢?
当前监管,“严”字当头,习大大多次会议强调四个最严: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实现最严肃的问责。是否真的能落到实处?也是对我们当前监管检查的巨大考验。
从古至今,历来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管、检查、处罚......这是个联动机制,也是个复杂体系,真想毙掉一个企业,可能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都是关系户,抬头不见低头见,何况今天你毙掉我,明天或许我毙掉你,更严重者,政府出面干预,不可回避中国是“人情社会”这样一个现实,其实,监管部门也面临很大的压力!
收回GMP证书,其实并不算什么严厉的惩罚,证书收回,整改合格后可以再发,无非就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的问题,对于重大违规,来点儿狠的:直接吊销药品许可文号!既砸锅又断粮,才真正能起到威慑作用。
没有一个员工或者个体愿意主动造假,造假,对于企业主体,都是主管原因;对于员工个体,都是客观原因;究其根源,为何各种违法层出不穷,根源还在于利益的驱动:
我们的守法成本太高;
我们的违法成本太低;
近日,坊间传闻《
取消GMP认证,终成定局
》,这无疑是
简政放权的监管方向,大势所趋,而取消GMP认证后,日常
飞检和检查的力度和严格程度必将再上新的台阶
,能否将“四个最严”真正落到实处,对药企和监管部门,将是极大的考验,监管检查,任重道远,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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