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因经济等原因,致夫妻感情不和睦。李某曾于2020年3月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21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后张某乙随张某甲生活至今。现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李某表示,其提起离婚诉讼后,张某甲便不再让李某见张某乙。审理中,双方近亲属表示,近几年张某甲对张某乙要求过于严格,而且不让张某乙与亲属交流,其状态不适合抚养孩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希望由李某抚养张某乙,双方近亲属均愿意帮助李某抚养张某乙。二审中,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根据《进一步落实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安排青少年事务社工通过走访双方工作对象居住地、观察生活环境、约谈工作对象、面谈未成年人的方式,充分了解张某甲与李某各自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意愿等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时,子女抚养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判决。虽然张某甲与李某分居后,张某乙随张某甲生活至今。但在二人分居前,李某对张某乙的抚育照顾较多。张某甲虽充分表达了希望与孩子共同生活陪伴其成长,积极履行抚养职责的愿望,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既需要父母的良好意愿,更离不开正确的方式方法和良好的生活环境。尽管张某甲与李某均经济状况窘迫,但双方近亲属均已明确表示希望由李某抚养张某乙并愿意提供帮助,在该情况下,张某乙由李某直接抚养显然有助于让未成年人获得更多的关爱。综合考虑李某与张某甲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张某乙应随李某共同生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