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见光 、 徐文德(中国人民银行海口支行)
在欧美国家,与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相近的称法是“金融科技”(Fintech,即Financial Technology缩写),两者包含的金融新业态多数相同,后者内涵范围略广。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新业态层出不穷,其中蕴含的金融风险也逐渐显露,如何平衡金融科技的创新和监管成为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近期,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为了规范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宣布启动监管沙箱计划,组织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创新产品测试并提供政策支持。
监管沙箱是什么?
“沙箱”是一种容器,里面所做的一切都可以推倒重来,在军事、计算机等领域指的都是一种进行试验推演的环境。FCA的监管沙箱是为金融科技公司测试创新产品提供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使用监管沙箱的公司可以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而不需要担心因此带来的监管后果。军事、科技等领域的沙箱对现实世界没有影响,而监管沙箱允许其中的公司对一定的消费者实施测试,只是测试过程处于FCA的监督之下,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监管沙箱的使用条件:一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金融行业;二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创新或与现有方案显著不同;三是测试的产品服务有消费者明显受益的前景;四是产品服务确有在沙箱测试的必要;五是公司在新产品服务上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对适用法规有充分了解,能采取措施减轻相关的风险。
监管沙箱的激励政策。FCA对使用沙箱的公司采取以下激励政策:一是限制性许可授权。对希望测试新金融产品服务又尚未取得FCA金融业务许可授权的公司,FCA可根据其测试的产品服务定制限制性的许可授权。二是无异议函。当FCA认为测试活动没有突破法规要求、没有损害其监管目标时,FCA可以发布无异议函,声明将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但保留终止测试活动的权利。三是个别指导意见。FCA可以就测试活动适用的规则向公司发布单独的指导意见。如果公司按照此指导意见执行,FCA将不会对其采取执法行动。四是豁免。如果测试活动明显不符合FCA相关规定,但可以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豁免标准,FCA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豁免,允许其临时性突破规定开展测试活动。
运作流程及配套措施
监管沙箱的运作流程。一是申请。公司向FCA提交使用监管沙箱的申请,内容包括拟测试的新产品服务情况以及标准符合情况。二是评估。FCA审核申请,如果申请通过,FCA将指定专门的联系人。三是合作。FCA与公司协商确定适用的政策,制定测试参数、评估方法、报告要求以及消费者保护措施。四是开始测试。五是对测试情况持续监测。六是报告。公司提交测试结果的最终报告,FCA审核报告。七是上市。最终报告通过审核后,决定是否在沙箱之外推行新产品服务。
监管沙箱的配套措施。FCA将采取措施推动监管沙箱的发展:一是建立专门的沙箱管理团队负责沙箱使用的申请审核、监测评估等工作。二是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沙箱的需要。三是推动行业共同建立非营利性的沙箱伞公司。沙箱伞公司是取得FCA完整许可授权的公司,它可以向拟测试创新产品服务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权。取得代表授权的公司不需要FCA的完全许可授权或限制性许可授权就能使用监管沙箱。四是推动行业建立虚拟沙箱。与FCA的监管沙箱不同,虚拟沙箱是使用数据测试金融产品服务的虚拟环境,部分大公司已建立,但数据并不共享,小公司没有资源和财力建立。FCA将推动建立行业性的虚拟沙箱,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使用,使所有金融科技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受益。
与此同时,FCA提出几种可选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一是只有客户对测试活动表示同意并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补偿措施情况下,使用沙箱的公司才能进行测试。二是由使用沙箱的公司提出测试活动的信息披露、保护、赔偿等方案,由FCA逐一审核。三是测试活动涉及到的客户与其他普通客户具备同等权利,比如同样得到FSC(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Scheme,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诉服务公司)的保护等。四是进行测试的公司向客户赔偿所有可能的损失(包括投资损失),且需证明他们具备赔偿能力。FCA从降低创新成本的方面考虑,将不同时采用上述所有方法,而是采用几种组合的方式。
运作流程及配套措施
FCA的监管沙箱创新了监管方式,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够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增加创新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缩短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时间,改善公司估值,使其更易获取融资,推动行业整体发展;从消费者方面看,监管沙箱能保障参加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固有缺陷,确保其完善消费者保护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从监管机构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帮助监管机构把握前沿产品动态、运行机制及风险,使监管跟上创新的速度,提高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决策能力。
启示
建立产品测试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可能未经充分测试和评估。在商业竞争压力下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迟滞的情况。表现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风险控制反应迟缓。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FCA的做法,建立监管机构主导的创新产品公开测试机制。一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报备创新产品,制定报备的标准、内容和时效性要求。二是要求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必须在经过内部测试后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公开测试,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完善的测试方案。三是对测试进行全程监测。四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测试报告,由监管机构对测试情况进行评估。五是根据测试情况及时出台或调整监管政策。
实施产品干预,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消费者保护。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发产品以便利性和客户体验为绝对导向,使上市的产品缺乏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FCA的监管沙箱是一种产品干预的新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使创新产品在上市前具备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从源头遏制不实宣传、捆绑销售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从发售范围适当性、产品合同和信息披露设计、隐私保护、损失赔偿能力等方面制定产品干预的标准。二是从产品测试的早期阶段介入,既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保障参与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又要排查产品可能存在的不利于消费者的缺陷。三是对达不到消费者保护要求的产品采取终止测试、更改设计、限定发售、禁止上市等干预措施。
鼓励产品创新,建设宽严相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英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与其重视建设包容创新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密切相关,FCA“创新工程”及监管沙箱中的限制性授权、无异议函、个别指导、豁免等激励政策正是监管支持创新的表现。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迅猛,但与英美仍有一定差距。要在建设互联网金融中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支持度。一是在监管机构内部成立类似于创新中心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导、规范工作。二是减少监管不确定性。短期内要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加强一行三会的监管合作,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各自监管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指导意见,及时传达监管意图和合规要求,鼓励有消费者受益前景的金融产品创新。长期来看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到监管法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明确。三是在监管机构主导的产品测试机制建立后,放宽参加测试的门槛要求,扶持互联网金融初创公司。四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品测试数据的共享,增强行业整体创新能力。五是要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弹性,对某些方面存在风险的创新产品不能全盘否定,要经过测试和观察后调整监管政策,防止“毁灭式”监管。(完)
文章来源:《金融博览》2017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王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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