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兴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哈耶克是20世纪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同时也是政治思想家,法学家,心理学家。他的经济学思想与凯恩斯格格不入,直到现在,经济学界仍然分为两大阵营:以哈耶克所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阵营和以凯恩斯所代表的宏观经济学阵营。哈耶克1899年出生于维也纳,1992年逝世于德国弗赖堡。
1931年,哈耶克受罗宾斯教授邀请进入伦敦学院任教,其经济理论与凯恩斯学派格格不入。凯恩斯的年龄比哈耶克的年龄大,并在当时已经功成名就,而哈耶克还是个年轻的挑战者。但由于哈耶克1931年在伦敦经济学院做了一系列报告,又在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许多文章,所以声名大振。哈耶克的不断挑战也促成了凯恩斯在1936年发表《货币通论》。罗宾斯当时邀请哈耶克到伦敦经济学院就是为了由哈耶克出面挑战凯恩斯,也就是当“炮筒”。
1936年以后,随着凯恩斯发表《通论》,许多原来信仰哈耶克的经济学家纷纷转投入信仰凯恩斯的阵营,而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也在全世界风行起来,所以有人说这是一场“凯恩斯革命”。到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通货膨胀和经济停滞同时并存的现象,这时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些做法就不灵了。随后,哈耶克、米塞斯和弗里德曼等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开始大行其道。
哈耶克在1974年拿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诺奖主要表彰其在货币政策和商业周期上的开创性研究及对社会经济互动分析方面的突出贡献。里根总体在1991年授予其美国总统自由勋章,以表彰其一生的高瞻远瞩。撒切尔也自称将哈耶克视为人生导师。
哈耶克是第四代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传人。奥地利学派由门格尔开创,门格尔是边际效用论的提出者之一。奥地利学派特有的方法论后来融入了新古典经济学。奥地利学派基于方法论中的个体主义,主张透过集合概念看清个体的行为,即把社会现象还原为对个人及个人行为的理解。比如说日本向中国抗议,实际是由日本国民中的几个代表向中国提出了抗议。一个党、一个组织、一个集体都是集合概念,它们不能像人一样行动说话,如果要采取一些行动,实际上是由某些个体代表来采取行动,即从“行动的人”的角度来看人的行动及社会现象,这样就能真正把握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新古典经济学也接受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但主要是在微观经济学,其宏观经济学部分是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也叫“真实的人的经济学”,哈耶克的老师米塞斯在1949年发表 《人的行动》,进一步提炼了门格尔的思想。米塞斯指出,“人是行动的人,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行动”,并把这作为其整个经济学理论的公理,再通过逻辑推导出一整套经济学定理和推论。只要公理是真,逻辑是真,所推导出的定理和推论也为真。所以这套定理和推论是不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假设来验证的。这也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不同之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人是自利最大化的,在此基础上推论得出许多经济学原理,包括完全竞争范式。而奥地利学派是通过一个或者少数公理推导演绎的。而且米塞斯的分析框架里,不需要区分人的行动到底是出于自利还是利他动机。
哈耶克1929发表德文文章《储蓄的悖论》,指出了“消费不足论”的荒谬。这也是凯恩斯所支持的理论。罗宾斯看到这篇文章后,才随即便邀请哈耶克到伦敦学院讲课。哈耶克任教期间,主要用新古典的框架来讲奥地利学派的理论,这使当时的伦敦经济学派觉得非常新奇。罗宾斯邀请哈耶克讲课的时候,已经想到只有哈耶克的观点才可以用于进攻凯恩斯的观点。凯恩斯的理论,包括通货膨胀理论、就业不足理论、政府可为论的想法,在其《货币论》里已经可以看到。哈耶克主要在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Economica)杂志上先后发表了两篇文章来批评凯恩斯的《货币论》。第一篇凯恩斯看到以后很生气,因为他根本不理解哈耶克在讲什么。但他与哈耶克保持了一段时间的通讯往来,做了徒劳无功的交流。哈耶克的第二篇书评将要发表时,把消息告知了凯恩斯,但凯恩斯告知哈耶克自己早已改变了自己在书中的观点。凯恩斯这种思维多变的风格也是哈耶克在凯恩斯《通论》发表之后没对其撰写书评的原因之一。哈耶克后来一直后悔没有写直接批评论文来反驳凯恩斯在《通论》中的观点。
米塞斯以及罗斯巴德认为政府不应干预经济。米塞斯是哈耶克的老师。他的原话是:“政府规定价格,不会比鹅生鸡蛋更为高明”。哈耶克提出“要为竞争而计划”,并认为自由放任是不行的,要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秩序。构成竞争秩序的最核心的原则包括:私有产权要占主体,竞争要占主导,即便是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也需要向私人部门平等开放。他认为,需要增加一些规则来维护竞争,而这些规则在哈耶克看来是需要发现的。
在社会政策领域,米塞斯和罗斯巴德反对一切社会政策,罗斯巴德提倡无政府主义,米塞斯是最小政府主义者,哈耶克是秩序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认为,社会上有两种社会收入观,一种是温饱收入保障概念,另一种是体面收入保障概念,哈耶克反对后者。哈耶克认为政府只需在必要时刻提供救济。这一观点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更右翼人士的强烈反对。其中包括米塞斯和罗斯巴德。
实际上,如果哈耶克这样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去提出与自由兼容、或者侵害较少的社会政策,而是全盘反对社会保障政策,这样就会把自己孤立于社会主体以外,失去了真正的话语权,这对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反而是有害的。
哈耶克区分社会保障和国家保障,他不反对社会保障,但反对国家保障。哈耶克提出政府可以提供最低救济,同时反对由国家统一组织提供社会保险,但提倡不同于它的另类社会保险,即由社会自己来组织提供。比如18、19世纪英国存在很多工人自己组织的合作保险或者自愿的互助保险,这些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和自由兼容的。还有智利所提倡的法定私人养老保险,基于个人账户制,也应该属于哈耶克所能接受的另类社会保险。19世纪俾斯麦推出了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到后来英国贝弗里奇提出的社会保险方案被推行,其后全世界许多地方,包括现代中国都纷纷设立社会保险。但实际上,现代互联网的发展加上区块链的发展,使未来商业保险、合作保险及互助保险与互联网结合是完全可能的,根本不需要国家来统一提供保险,即使国家统一规定提供保险也不是国家规定要参加,比如说智利那一种,是国家立法规定,但是由私人保险基金来承接。
哈耶克对教育的看法:哈耶克反对公立教育,认为私立教育比公立教育更好。哈耶克接受弗里德曼的“教育券制度”。但弗里德曼的教育理论又不同于哈耶克,认为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可同时存在,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教育券跟随学生的选择发放,学校拿着教育券到财政部门换取学费收入。哈耶克比弗里德曼走得更远一点,认为应取消公立教育,他认为公立教育有助于传播不正确的价值观,例如美国对黑奴的歧视。哈耶克主张兴办私立教育。哈耶克所支持的“教育券”制度是学生自由选择上哪所私立学校,教育券跟随学生的选择发放,私立学校拿着教育券到政府部门换取学费收入。
许多人认为,1936年以后全世界的经济增长应归功于“凯恩斯革命”。但这不符合事实,德国的凯恩斯主义在1968年真正引入。当时德国引入一个《稳定与增长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大搞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实现“魔幻四角”,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贸易平衡四大宏观政策目标。我的德国导师何梦笔教授提出:法国、德国的1945年以后的经济增长一直持续到60年代末,这与两国原来的赶超战略有关,因为当机器都被破坏掉时,购置的新机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有一个解释就是德国首任总理艾哈德引入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支撑社会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经济思想就是德国秩序自由主义思想。艾哈德的理念与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学派的理念基本一致,再加上一点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天主教的伦理观,这三者在观念层面共同影响了德国的经济思想。
弗赖堡学派创始人瓦尔特·欧肯教授提出了竞争秩序的核心理念与哈耶克的理念基本一致,欧肯教授是在20-30年代通过对欧洲国家的经验研究中,得出了自己的一套竞争秩序理论。他认为应该由国家来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同时国家要在法治国的框架内运作。竞争秩序由七个核心原则构成,即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私人产权、开放市场、契约自由、责任原则、经济秩序的稳定原则。
德国1968年推出《稳定与增长法》,提出了上述四大宏观政策目标,它们是相互矛盾的,规定了很多具体的数量指标,实际上根本无法运作。这种凯恩斯主义做法属于“工程师思维”,无视市场作为自发秩序的创造力。同年,德国根据法律规定建立了“经济鉴定专家委员会”,也就是著名的“五贤人委员会”,即由五个经济学家组成。这个委员会至今仍在运作,可以提出些大框架下的经济建议,并且联邦政府如果不接受其建议还需要作出书面解释并说明原因。中国就需要这样的独立组织,并受法律保障。
1983年《经济学人》杂志邀请哈耶克在凯恩斯百岁冥诞之际对凯恩斯提出批评,哈耶克说:“尽管凯恩斯是我一生中遇到的印象最深的思想家,我也认识到他在一般思想领域的卓越之处,但让他抱得大名的那些科学研究成果是十分错误的。”而且哈耶克在一次较早的报纸专访中说,自己的经济学理论与凯恩斯并没有共通之处,他说:“我觉得凯恩斯基本上是经济自由主义者,但附加了很多保留和限定,从来不够深刻和彻底。从私交上我们是朋友,但在经济学上很少有意见相同之处。”哈耶克晚年最爱开的玩笑是:“马克思是右耳聋了,而哈耶克自己是左耳聋了。”
哈耶克的经济周期理论也是非常重要的。凯恩斯理论讲的是总量,哈耶克反对总量之间建立模式来进行计量分析,比如价格水平。这对哈耶克来说是伪概念,把它搞成连续倒数更是错误。哈耶克反对凯恩斯的经济膨胀政策主张,他认为如果在经济里面不断注入廉价货币,就会影响整个经济的相对价格结构。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也很重要。所谓“自发秩序”,是指这样一种秩序,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为设计的结果”。市场秩序是许多代人的行动共同影响的结果,是一种理性不及(既不叫理性,也不叫非理性)的一种秩序结构。他强调政府的政策是非意图的结果。
哈耶克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一种正当行为规则,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一定是真正的法律,现在的议会所提出的很多只是许多政策,法律是一般的、抽象的、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不是被制定的,只能被发现,立法者可以根据特定的环境对之有所调整并进行确立或者颁布。
哈耶克的另一个观点是:货币的非国家化,即货币竞争。他认为应该由私人银行来发行货币,进行货币竞争,私人银行要对自己的发行的货币做出充分的准备。罗斯巴德的要求更为严格。罗斯巴德说,应该推行货币竞争,但是私人银行作为发行行要提供充足的准备,在100%准备的基础上发行货币很重要。
那么,至于货币竞争,现在越来越成明显的趋势。实际上比特币或者很多类比特币已经出现了。人们对区块链技术也在做大量的试验和研究。有一部分货币竞争已经开始了,未来这方面货币竞争的进一步扩展也是非常可能的,未来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局面基本上会被淘汰掉。
米塞斯的一个观点是,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话,通常是政府先使用时,货币的购买力最强,然后经过金融部门、实体经济,到达消费者手里的时候,货币的贬值程度最大。所以货币的发行,因为贬值程度不同,在不同群体里面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私人银行以分散的方式发行货币的话,不会产生刚才这种影响,因为它是贴近使用者来发行这种货币的。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有专门一章写了美国宪法的来源,有很大一块来自于英国不成文的宪法,美国做的就是给予其成文化,里边有一些设计成分。这里涉及怎么看其演化和设计。实际上,哈耶克“法律是发现的”这个观点非常重要,这跟数学的勾股定理及很多定理,这些规则本身就是先验存在的,我们的数学家只是发现了它们,这与一些规则是一样的,比如说,分权、制衡等。特朗普最近搞了第一个总统令,随即就被推翻,他当时可以享受这些权力,但受到制衡。最核心的这些基本规则都是被发现的,然后人们根据这些基本规则或者元规则做些理性上的思考及设计,也是肯定的。根本层面的东西则需要把握好。
从哈耶克的论述当中,可以看到他总体上强调四类秩序。第一类是自发秩序。第二类是建构秩序,建构秩序其实还可以分为三类,合起来四类秩序。建构秩序分为:(1)整体建构,比如计划经济,哈耶克是持反对态度的,这里大家也都在反对。(2)局部建构,即波普尔讲的零星建构,就是试错,有错就改,这个哈耶克是接受的。(3)共同建构,即“共同治理”,大家发挥智力,共同参与治理。哈耶克讲的“两院制”就是一个“共同建构”方案。2009年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她的核心理论是“多中心”与“自主治理”,就是这一类秩序。
哈耶克不反对上述“共同建构”秩序。在他提出“两院制”方案中,议会要改革分为两院:上院叫立法会议、上院叫政府会议。立法会议是发现规则,再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势做些调整来颁布这些规则作为法律。下院相当于现在的议会,是根据上面的立法会议的规则做一些具体的政策制定然后推行。就是说,规则是规则,政策是政策,上下有衔接关系,就不容易出问题。更有意思的是,哈耶克认为,这样的两院制也适合于未来的国际化,因为国家之间基本的规则即哈耶克讲的“法”是差不多的。具体的政策可以各国不同,但是要符合最基本的规则,这样实现真正的规则层面的世界大同就是有可能的。
所以哈耶克对可欲秩序有三个要求或者衡量标准,这是最核心的,包括机制设计也是逃不出这一块的要求:一是与个人自由兼容,二是允许试错,三是与知识分工兼容。这里,整体建构秩序没有其位置。
很多人认为,哈耶克的思想可能不适用于中国的应用。我倒是认为,他的很多思想是可以运用于中国的。比如,张维迎教授把哈耶克经济周期理论用于分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并从奥地利学派的视角反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在国内经济学界和社会各界中引起很大的反响。张维迎教授2015年还出版了《经济学原理》,把很多奥地利学派(包括哈耶克)的理论洞见纳入到这本教科书当中,受到国内很多经济学者和其他读者的好评。
从我个人的学术历程,也可以看到,对哈耶克的认识过程是个演化的扩展的过程。这也适用于我们每个人对每个思想大师的思想的消化吸收甚至扬弃。(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新金融家联盟”2017年5月8日(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本篇编辑:王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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