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贷款人以欺诈手段使银行签订合同的,银行享有撤销权。在银行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贷款合同依然有效。
2、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在两种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五百万元,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客观危害,如行为人在授信、贸易背景、贷款用途、抵押物价值等方面是否存在多环节或多次实施欺骗手段,有无给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等案件具体情节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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