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农药一般是指国家发布公告明确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农药。限用农药是指剧毒、高毒以及对销售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中需标注有″限制使用″字样。违法使用禁用农药或不正确使用限用农药,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危害人和动物的生命健康。《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国家禁用农药,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或水生植物上使用禁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为有效预防、控制和降低农药使用安全风险,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发布了多个禁限用农药规范性文件,但较为分散,有待进一步系统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条款对禁限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农业生产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作出明显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情形,是对具体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表1)。
《农药管理条例》作为专门用来规范和管理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法规文件,对禁限用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管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做了全面的规定和指导。笔者将《农药管理条例》中涉及禁限用农药的条款整理汇总如下(表2),以便读者能够更清晰便捷地了解和把握国家法规对禁限用农药的规定。
笔者通过对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截至2023年底发布的18个公告或规范性文件,梳理了我国目前已公布的72种禁限用农药,其中禁用农药50种,限制使用农药22种。
截至2023年,笔者整理出我国有依据可查的共50种禁用农药(表3),与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布的46种禁用农药名单相比,本文增加了氯丹、灭蚁灵、六氯苯、五氯酚钠等4种农药。其中氯丹、灭蚁灵、六氯苯等3种农药是基于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2009年第23号)补充的,即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五氯酚钠是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1]10号)文件补充的。一些学者整理出48种禁用农药,将氯丹、灭蚁灵补充到禁用农药名单中,但漏掉了六氯苯、五氯酚钠。五氯酚钠因对环境存在较大风险,在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一致同意不再批准新增登记,不批准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的申请,对现有登记产品也不再续展,并且该农药至2011年5月12日最后一个农药登记证到期后无新增登记,实质上已被禁用。六氯苯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中,也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2009年第23号)中被明令禁止生产、流通、使用的,而且还是禁用农药五氯酚钠的生产原料,将六氯苯放入禁用农药名录也是恰当的。此外,部分文章将灭线磷、甲拌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等4种农药放到禁用农药名单之中,将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农药放到限制使用农药名单之中。因为依据农业农村部第536号公告,前4种农药自2024年9月1日起才会被禁止销售和使用,依据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后4种农药将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目前这8种农药目前均未被完全禁用,建议将它们暂时放在限制使用农药名单更为恰当,等到了对应的禁用日期,再将其转移到禁用农药名单中,保持好政策衔接即可。
截至2023年,笔者整理出我国有据可查的共22种限用农药(表4)。相较2019年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公布的20种限制使用农药,本文补充了磷化铝和氯化苦等2种农药。笔者认为,根据限制使用农药的定义,该名单不应局限于农药在农作物范围的″限制使用″,还要包括在使用时有特别限制或者特殊要求的农药。磷化铝对包装有限制要求,氯化苦对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有限制要求,因此二者应当列入限用农药名单之中。
1)除公告公布的禁止使用范围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名单中的涕灭威、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2)标注*的为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