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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看法(一百九十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历程与经验(下)|品茗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2-23 1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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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 3887 字,阅读时间 10 分钟。

三、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经验

(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制定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公正司法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应当是消除实践中不利于人民权益保障的因素,强化人民权益的司法保护,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2. 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司法解释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司法解释是重要的法律规范类型。相较于制定法,司法解释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可以及时回应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二,司法解释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参考甚至成果借鉴。经过实践检验的司法解释可以被制定法直接吸收,不仅节约了一定的立法成本,而且确保了立法的科学性。《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便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诸多内容。

(二)从创设规则到解释规则转变

司法解释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范作出的解释,应当尊重和还原立法原意,司法解释原则上不应创设新的裁判规则。然而,由于过去的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较多缺漏,司法解释不得不在立法原意的基础之上进行拓展或者深化,甚至创造出新的裁判规则。

随着《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颁布,侵权责任法的规范体系得以建立,司法解释的功能逐渐朝着法律解释转变。《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的几个相关司法解释都与《侵权责任法》分则的规定密切联系,偏离功能定位的情况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经过实践和理论的长期积累,《民法典》的颁布使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定法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司法解释的功能重心应当继续向法律解释转移。原则上,司法解释不应再规定超出立法原意的内容,而应重视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细化,以推进《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三)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历程是一个不断适应社会发展与变化的过程,存在明确的问题导向。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密切关注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2022年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城乡赔偿标准,适应了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变化。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也积极回应技术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规范信息技术的应用,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社会发展的密切关注还表现在能够及时发现和准确把握社会的突出矛盾,并作出有效应对。例如,长期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高空抛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最大限度查找和确定实际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确保侵权人的责任能够依法得到追究,避免为了息事宁人而作出牺牲公平的判决,不仅关注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且致力于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

(四)解释的法律科学水平显著提高

解释水平的提高表现在对不容易产生理解分歧的内容不再作出解释。例如,《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的结论可以很容易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得出,没有必要进行解释。2020年修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该条款,反映出解释水平的提升。

解释水平的提高还表现在对容易产生解释困难的事项作细化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适用该条的过程中,什么情况属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容易出现解释上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明确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具体含义。

但是,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在解释技术方面仍存在改进的空间:司法解释中仅有部分条文指出了解释的对象,仍有相当一部分条文没有指出对应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出所解释的对象,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对于各级法院和社会公众而言,比较容易判断究竟是在作法律续造还是在作法律解释。明确指出所解释的对象可以对解释主体构成事实上的约束,能够使解释的内容更加规范和严谨;其二,各级法院在适用相关条款时能够准确地找出对应的法律依据。

四、

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两金”问题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问题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侵权责任法的痛点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92条没有将“两金”明确列入赔偿范围。《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值得讨论之处。其一,在《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的含义另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物质损失的含义作出解释,即包括“两金”。其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两金”的赔偿作出特别规定,而对“两金”的赔偿直接作出限制的《刑诉法解释》不属于《民法典》第11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因此,《刑诉法解释》第192条将“两金”排除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三,《刑诉法解释》第192条主要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以及避免“空判”等考量排除“两金”的赔偿,“这种逻辑忽略了司法裁判的内在正义性,使得民事侵权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形同具文,并人为地造成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单纯的民事赔偿不一致、不均衡的问题。”有鉴于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两金”问题,未来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得到纠正。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21年修订的《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本款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没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其二,相较于2012年《刑诉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但是原则上依然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虽然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满足被害方希望被告人得到惩治的诉求,但其属于从社会层面对犯罪行为的负面影响予以矫正,不能代替以金钱方式对被害方的精神痛苦予以抚慰。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支持被害方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取得突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都不影响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优先对被害人承担“两金”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刑诉法解释》有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两金”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当作出修正。

(二)司法解释在时机上的“抢跑”问题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曾经存在个别的“抢跑”现象,即司法解释在临近制定法实施的时候发布,并且在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或者重复。例如,《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在《民法典》中未作规定,但在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作出了规定。对此,存在两个方面的弊端:其一,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由于被《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而几乎失去生命力。如果等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问世之后再发布,其中部分内容则没有必要再作规定。其二,由于解释对象不包含《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的个别规定会因为缺少解释对象而超出法律解释的范畴。可见,“抢跑”现象可能会使整体的解释效果和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为了最大程度避免司法解释的“抢跑”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与立法机关就起草中的司法解释草案和法律草案进行及时沟通,使司法解释与即将颁布的法律产生相互协调、相得益彰的效果。

五、

结论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是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定位与功能逐渐发生转变,其发展历程为未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经验和深刻启示。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依然存在个别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未来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应当在总结借鉴过往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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