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一个人,20年后依旧可以成为一条“好汉”。
这就是传说中日本人的法律!
2017年12月20日,距离凶案已过去413天。江哥一案庭审结果:凶手陈世峰(26岁)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消息称陈世峰提出上诉,已提交控诉状。
或许还不用20年。
以陈峰世的演技,说不定能争取“狱中表现积极“,提早假释。
纵使江歌妈妈拿到了450多万个请求凶手死刑的签名。然而,他没有被判死刑。
日本死刑的量刑标准是“永山基准”,来源于一名少年作家杀人犯的名字。1968年,时年不满20岁的永山则夫出于金钱和反社会的目的,从驻日美军基地盗窃手枪并在大街上射杀四人。15年后,日本最高法院判处永山则夫死刑,而当时所采用的死刑量刑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具体以下9条:
1、犯罪的性质
2、犯罪的动机
3、犯罪的形态,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
4、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的数目
5、被害者家族的感情
6、社会的影响
7、犯人的年龄
8、有无前科
9、犯罪后的表现
在日本,真正被判死刑的人数很少,被执行的人数更少。执行死刑需要得到日本法务大臣的批准,但他们出于宗教或其他政治因素考虑,大多不愿充当“刽子手”,于是便拖延签署执行令,直到下一任法务大臣上任。
例如,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内阁中的法务大臣杉浦正健便因为信奉佛教,而拒绝在死刑犯执行书上签字。他的这种行为还遭到小泉纯一郎的批评,被指“分不清个人观点和官方说辞”。
20日审判结果出来后,25日,日本朝日电视台用一则长达4分半的新闻报道了“江歌案”,从案件发生到宣判的各个细节,其中还包括江歌母亲前往日本募集签名“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一事。
朝日电视台表示,有关此案,在中国进行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等,中国媒体和网民的关注程度很高。媒体连日在东京地方法院前对11日开始的庭审进行现场直播,各种舆论沸腾。
中国媒体和网民对于此案十分关注,大多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而日本媒体却并没有过多报道,反映出中日对死刑的不同价值观。
尽管有不少日本网友对此案件发表自己真实客观看法:
日本网友1:在(判决死刑)这一点上赞同中国。
日本网友2:正是这样,日本对犯罪者还是太纵容了。
日本网友3:既然没有流露出反省的态度,那再犯的可能性很高,以后放出来了,我想也是非常危险的存在。果然,立即执行死刑还是有必要的吧。
日本网友4:日本的法律对于犯罪者来说太纵容了。这起案件,我赞成中国人的意见,杀人偿命。
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海认为日本法庭判案时会考虑社会反应,但强调这不是判决的主要根据。
他对BBC中文说,日本的司法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意味要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独立,也意味着从大众舆论独立”。
那么作为司法独立的日本,更不会因为中国舆论和外国的压力所干涉而轻易改变。
这也让小编想到日本有个作家一本书中,特别提到了日本人主动道歉的这一习惯:“在外国,日本人要注意,可不能随便、轻易地说对不起。否则,会被认为过错在自己,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这也说明,即使舆论压力很大(实际,这次案件在日本反响一般),日本从小接受教育、三观就决定,他们不会轻易“改错”。
这次的宣判结果,已经算是打破了日本的惯例。
有期徒刑20年,正是检方的求刑要求,日本一贯有打折惯例,这一次已经算是超过了预期。
理智一点讲,检方已经尽力了,而法官也秉持了法律的公正。
但,为什么我们仍然感觉到愤怒呢?
因为犯罪的人,从未忏悔。
20年够什么呢?陈世锋20年后才四十多岁。
他依旧还能像正常人一样活上几十年,甚至还能娶妻生子。
作为一个普通人看到这种结局,都忍不住咬牙切齿,何况痛失爱女的一位母亲。那定是如同一把尖刀扎进心口般毁灭性的刺痛。
尽管审判结果已经出来,相信大家有很多法律疑问。那么现在,小编收起这份哀痛,理性地查阅下江歌案中涉及到的几大法律问题。(如有错误地方,望指出小编后续纠正。)
很多网友对陈世峰在日本接受审判有些疑惑,为什么加害人、受害人都是中国人,却不能在中国接受审判?
首先,目前中国和日本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且死刑犯不引渡是现在各国的通行规则。
其次,根据属地原则,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享有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
陈世峰刑满释放后必须回国吗?在国内还有没有被追诉的可能?
江歌案一审宣判,不符合江歌母亲对陈世峰死刑判决的诉求。在日本服刑期满后,陈世峰会被立即遣送回国。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日本被判处了监禁刑,要在日本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遣返回国。所以待陈世峰在日本服刑期满,被日本驱逐回国之后,中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年刑期显然不符合江歌妈妈对陈世峰死刑判决的诉求。那么江歌妈妈是否可以在日本提起上诉?很遗憾,不可以。
日本有一项制度叫“检察起诉独占主义””,是指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及是否上诉、怎样上诉,完全由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独立自行决定,包括犯罪被害人等其他人员都不得自行起诉或上诉。
虽然,日本允许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作为“被害方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坐在检察官旁边,必要时可以向检察官提出意见或建议供参考,征得检察官和法官同意后还可以提问,但是“被害方诉讼参加人”不属于独立的诉讼主体,不能自行或强制检方上诉。
在日本,有期徒刑假释必须服满刑期的三分之一,无期徒刑要服满十年。
②但是,刑期经过三分之一时申请假释,很少被批准。刑期经过二分之一时,批准率也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假释的决定权,由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社区矫正组织)行使。
根据上述规定,陈世峰需要至少服刑近7年才有被假释的可能性,而且批准的可能性很小,结合其在日本无亲属的实际情况,其获得假释的概率要比日本籍罪犯更低。
江歌妈妈能不能向陈世峰提起民事赔偿?能否实际获得赔偿?
江歌妈妈此前表示,刑事案件结束后,会考虑对陈世峰提起民事赔偿。在日本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有两种方式的,一种是损害赔偿命令制度(与我国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类似,但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略有不同),另一种是犯罪被害者给付金制度,这一制度的赔偿的性质是由国家进行的赔偿。
由于日本民事诉讼只会考虑被告在日本的财产, 江歌妈妈即使胜诉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
而由日本国家给付赔偿,则对江歌妈妈在事发时的国籍、住所提出诸多条件限制,江歌妈妈获得此项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江歌妈妈在国内争取民事赔偿,由于陈世峰是成年人,其父母在中国财产不会涉及到赔偿的范围。而以陈世峰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江歌妈妈短期内获得可观赔偿的可能性很小。此外,日本的判决在中国是没有效力的,想要获得赔偿,她还必须启动新的诉讼。
结语:
法律与道德之间,充满了罪与罚,恶与善的厚重。
法律的规范与道德期许之间,横亘着人性的复杂与社会的多面。
逝者已矣 生者如斯,法律做不到的,但愿时间能够做到!
参考资料:日本通,长安剑
本文编辑:爱笑的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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