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特别提醒:
编制工资支付表需要加盖分包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章。
(2)
分包单位开具发票的金额包括代发工资部分,即工资性工程款部分
。
因此,分包单位对代发工资部分,按开具发票金额作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应该按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同中对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条款要约定明确,防止产生纠纷和支付风险(仅供参考)
(1)乙方工人工资实行 (按件计酬或按天计酬),工人工资标准约定如下: 。
(2)乙方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标准须按备案程序报甲方(总承包单位,下同)审核。
(3)对于劳务费结算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按月先行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每月实际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结算时间约定如下:*****。
(4)乙方负责将本队(班、组)工人工资汇总成表,由每个工人签字后按月报送甲方,由甲方汇总按月统一发放。(附表)
(5)结算周期期满(承包协议范围内的工程完工),甲方将工人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予以结清,其它费用由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
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款支付给“农民工”是否违反“三流一致”?
不违反。
所以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支付给“第三方”,严格意义来说不属于第三方,有政策规定、有代发协议、有分包方编制的工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对于总包来说,符合予以抵扣的规定。
提醒:
仅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产生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有相关规定及表单资料为依据,符合“三流合一”予以抵扣的规定,但不能简单适用于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