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鸿茅药业写完后,我友十年砍柴也追评了一篇《持刀人惹事,不能让刀来背锅》,搬运其中一段精髓如下:
这个判断当然不错,但话还没说透或者不便说透,为什么基本丧失了正常监督制约警权的功能?任何一个国家的警权都很刚性,网上动不动就有人拿美国警察办案中对抗法者果断开枪为例。但警权本身的强大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被有效监督和制约。警权只是表,统治权才是核,警权不过是统治权最显著的外化和标志而已。难以监督和制约的警权,背后撑腰的一定是说一不二难以监督的统治权。
大概是2009年左右,在一次全国性深度报道研讨会上,我亲耳听来自某自治区媒体一位同行的发言,她说区委区政府对区内各单位特别是区内媒体一直有严格要求,叫做随时准备为区内两家乳业企业保驾护航,他们自己笑称这是“二奶”保卫战。
所以,砍柴这篇虽然已被和谐,这个逻辑推演自然是没有问题的。以此为据,砍柴对我那篇文章的立论“鸿茅药业事件的根子,在于社会已经基本丧失了正常监督警权的功能”提出批评,觉得不应该把责任从当地党委政府推到警方身上来。
我无意将责任全部归咎到警队身上来,确如砍柴所说,无论是以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还是现在多由政府副职兼任,基本上没有哪个公安局长能扛住来自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
彪悍如护士长,面临市委书记的压力,最后也只有星夜逃亡闯馆一条绝路。更何况像鸿茅药业这种身系地方GDP半壁江山的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多半会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下指令,更似是挡无可挡。
那么当此情境,请容我天真烂漫地假定一下,一个警队首长,如果内心真有几分信仰法律,又不愿也不敢得罪顶头上司,该如何选择?
我的意见是,当地方党委政府或者挟地方党委政府而令公检法的类似企业给你下达这类抓人指令时,你起码应该给出两套方案。
一套是法律评估方案,评估抓人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领导指示也许已经说出了类似“有条件要抓,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抓”之类赤裸裸的话,但你还是要把丑话说在前头。
另外一套是舆情评估方案,评估警力出动把人抓回来后的舆情风险问题,也就是说评估这差到底办好了还是办砸了。这按说是宣传部长的事情,但称职的警队首长,首先也得是个像样的宣传部长,毕竟板子首先和最终都要打在自己和兄弟们身上啊。
我再天真烂漫地假定一下,一个警队首长,如果你自己足够干净,没跟企业共穿一条裤子,那么社会对警权保持一定程度的压力,让警权无法胡作非为,进而成为法治红线之内的有限权力——这实在是一件大好事,你外可据此竭忠尽智向上级进言,内可籍天地良心以自保。
所以,社会对涉警案件保持高度敏感,容忍言论对警权的高强度监督,对警权来说,实在是一件大好事。换句话说,鸿茅药业事件,反求诸己的结论是,我们活得越真实,大家就越安全,包括警察自己。
现在的问题是,一个恶性循环已经形成,
一个吾友伍雷律师所说的“司法互害社会”亦恐正在炼成:
一方面警权肆无忌惮,被反复电击后的公共参与主体也由此炼就了高度的风险自觉意识,一体寒蝉,划线精巧,舆论止于鸿茅。另一方面,一旦有事,震怒模式启动,警权一定最早被切割,一定是迟早要被丢出来的替罪羊。
说到反求诸己,想起前段一位云南朋友深夜发的票圈,真是沉痛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