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修订背景提到2018年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2021年的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规定需要优化完善。修订依据是在国家和省的规定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明确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赔偿权利人的修复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相关责任承担的关系,以及规范简易磋商相关内容。
明确了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了赔偿权利人的修复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相关责任的关系,并规范了简易磋商相关内容。
一、修订的背景
2018年9月,安徽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简称《省改革方案》)。2021年制定的《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涵盖了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等全流程内容。随着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应当进行优化完善。
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借鉴浙江省、江苏省、贵州省等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工作实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将《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名称修改为《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内容共六章59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明确提出“
市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按管理权限要求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委托鉴定评估、筹备磋商会议、送达磋商告知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参与环境修复及验收评估等具体工作。
”既压实案件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又利于其发挥属地监管的优势。
(二)强化了赔偿权利人的修复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等规定,提出“赔偿义务人难以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相关责任承担的关系。
提出“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不得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代替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赔偿义务人及时改正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规范了简易磋商相关内容。
我省曾在全国首创小微案件的简易评估机制,运用此方法的一个案例被评为全国十大典型案例。本次我们进一步优化完善此项工作机制,规范了简易评估程序和简易磋商会议的适用条件。
解读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方式:0551-6277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