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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加班与工时如何计算?

HRunion  · 公众号  ·  · 2020-02-15 18:32

正文


1、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到岗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答:原则上不可以,当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于这类企业的员工,政府未要求延迟到岗复工,员工仍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到岗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仍需正常上班。根据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及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延迟到岗复工期间应视为工作日,据此,不执行延迟到岗复工要求的特殊企业的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向企业主张加班费。但是,各地政府对延迟到岗复工期间的性质认定不一,建议企业适用当地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属于休息日,故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元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 企业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规定的限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合理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但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员工补休。
3、企业因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员工加班? 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可以安排加班,不存在超时风险,但需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此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限制的规定,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据此,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但需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方可执行。
4、 企业根据政府的安排,需要完成生产任务,员工不愿意加班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此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企业应当依据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等规定进行处理,如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的情形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另外,部分地方政府也有明确规定,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6、 企业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未经批准同意即对员工执行的,是否违法?

答:企业有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根据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如未经批准即适用特殊工时制,属于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7、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延长3 天期间工作,是否视为加班?

答:不视为加班。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的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8、 在疫情期间,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该如何计算薪资?

答: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的工作时间,企业可以在保证员工休息权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可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也就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在疫情期间,应当在原法定周期内扣除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法定工作小时数,对延迟到岗复工期间加班的,建议企业适用当地的相关规定,如上海市还需扣除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的法定工作小时数。
9、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种类
加班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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