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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神题”制造者李翔教授作答!你get到了吗?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19 00:17

正文

按语:昨天法律读库头条播出的“借虎杀人案”,是李翔老师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前想到的司法考试题目,能和近期王宝强离婚事件撞车纯属巧合。确切的出题时间李老师都记不太清楚了,但很早就在筹备这个复习的提纲。这样的巧合让众多围观群众直呼李老师为“预言帝”,这道题目成了网上热议的焦点,成为一道“神题”。


华政司考神题:借虎杀人案


就本题设计考察的知识点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罪的逻辑。从客观到主观,即首先要根据题目设计的事实,从客观行为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刑法的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就试题设计的案件事实,行为人开车将被害人带到有凶猛动物出没的地方,语言刺激被害人等,这些都不具有刑法行为(作为)的属性,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制造或者增加刑法上危险。不能评价为是刑法上的杀人行为。


二、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系不同概念。在不作为的义务发生根据上,本案中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能根据先行行为进行判断。至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则不需要重点讨论。从作为的可能性上来说,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故,不作为也难以成立。


三、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刑法上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认为,当某种损害结果与其行为相关联时,就必须追问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是该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而实施的,如果能够得到肯定回答的话,他就应该对该损害结果负责。本案中,被害人是具有自由意志且心智正常的人,在看到“禁止下车”的标识时候,应当认识到客观危险的存在(不是行为人制造的危险),虽然行为人有语言刺激行为,但是,被害人仍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下车,而被害人选择下车可以评价为是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此外,无论自我答责是否要求被害人认识到危险,都不影响本案的评价。


综上所述,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因为缺乏刑法上的杀人行为,并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行为人难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设计的案情即案件事实都是假定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不需要考虑证据问题的。而我所说的题目答案,也不是意味着就是完全正确的或者唯一的。更不是真理。这里仍有很多讨论的空间。这个题目确实引发了一些刑法理论上的思考和讨论。此外案例中的类比“禁止乱扔垃圾”等,是想以此强化人的规范意识。当然,这不是命题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