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北师外文
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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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丨期末周来临,做诚信应考的外文人!

北师外文  · 公众号  ·  · 2024-12-19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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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 诚信为本

诚信至上,拒绝作弊行为,

遵守规定,共筑公平考场,

坚守原则,但求无愧于心,

心态平和,自信满满应考,

合理规划,做好考前准备,

注重方法,重视答题规范。

祝大家考试顺利!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考试中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不听劝阻的,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十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章第五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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