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投资者认为,一旦某笔债务被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那么就会得到地方政府的兜底。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其违背了隐性债务治理的精神。
隐性政府债务管理的大思路是“中央不救助,政府不兜底”,即打消“两个幻觉”: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在2018年8月20日报告
《隐性债务如何处置?》
中,我们认为相关部门较有可能采用“遏制增量,化解存量”的模式对隐性债务问题进行治理。在“遏制增量”的过程中,需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同时,会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管控金融“闸门”,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
在2018年12月24日的报告
《我们化解隐性债务的思路正被验证》
中,我们曾建议
“国开行等银行向城投公司发放贷款,以置换其存量的隐性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
这个方式只会带来隐性债务形式的变化,不会新增隐性债务余额。
同时我们建议“在置换的标的上,建议优选贷款和标债以外的债务,因为这类债务成本较高、期限较短。贷款的期限建议为10Y;贷款的利率建议确定在中长期基准利率(4.9%)附近。”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隐性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也为地方腾出一部分资金为加大其他支出创造条件。
部分投资者认为,上述方案的本质是中央政府兜底。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在项目的选择过程中,国开行会根据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筛选,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兜底”。
我们进一步建议,可以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适度扩大参与范围。
在试点的地区上,
不必局限于镇江,我们建议在长沙、湘潭、浏阳、盐城等更多的地方推进该试点。
在参与的金融机构上,
不必局限于国开行,我们建议允许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长沙银行等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参与其中,鼓励他们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合适期限的金融工具应对到期存量隐性债务风险。
在被置出债权的选择上,
建议优先置换剩余期限短、利率高的品种。
在置入的贷款上,
建议使用10Y及以内期限的品种,同时配合适当的增信手段,建议国开行贷款大致保持在基准利率,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较高,因此建议商业银行的利率可适当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