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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驾身亡,同桌7人被诉,法院:不担责(一定要知道原因)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17 08:5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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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酒驾出事,同桌的均要担责?

是的,有很多这样的判例。

不过,并非所有酒后事故,

同桌喝酒的都要负责任。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索赔30万元,未得到法院支持。

左溢(化名)是河南信阳人,在镇江工作多年。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左溢的妻子田昉(化名)接到电话,说丈夫出车祸了,已被送进镇江新区医院抢救。第二天,尽管医院方全力救治,但左溢还是因为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田昉说,事发当日,丈夫去了老乡谢先生家,找他谈事情。据事后了解,当天谢先生家里有几个朋友在,左溢过来后,谢先生邀请左溢一起坐下来吃饭。席间,左溢喝了3两白酒。酒后开车回家,结果出了事。田昉认为,左溢平时不能喝酒,是谢先生等人劝酒的,所以把在席的7人都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

法庭上,谢先生称,左溢途经谢先生住处时,适逢谢先生等人在吃晚饭,左溢遂与大家一同饮酒。其间,大家都自己随意倒酒,其中有3位女士未饮酒。吃完饭,包括左溢在内的5人,都在谢先生住处喝茶、聊天,休息了一段时间才各自回家。田昉认为吃饭时7人劝左溢喝酒,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受害人醉酒后驾驶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


左溢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也应该知道饮酒及酒后驾车的后果。但他仍违反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又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

谢先生等7人虽与左溢一同就餐,但其中3人并未饮酒。田昉没有证据证明其余4人有劝左溢喝酒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田昉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谢先生等4名男性被告,每人自愿给了田昉2500元。(摘自扬子晚报)

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与酒驾者一同饮酒出事后被追责”的新闻已经有很多,赞成者不少,质疑的声音也从来没断过。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助于改变畸形的酒文化,同饮者劝阻酒驾是基本的社会责任;反对者则表示,劝阻违法行为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此规定有“连坐”嫌疑。在现实操作层面,如何界定劝阻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在劝阻与酒驾行为之间建立起联系也是很难的。例如,劝阻了他不听怎么办?我怎么知道他开没开车,又是否会逆行?

不过必须承认的是,同饮者并非与酒驾行为毫无关系,劝阻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在明知违法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强行劝酒者无疑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同饮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那么,在道德和法律,义务和责任之间,界限在哪里?

根据过往的实践来看,以下四种情形判断同桌是否担责:

⑴是否有强迫性劝酒行为;

⑵是否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继续劝酒;

⑶是否在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

⑷是否劝阻酒驾的发生。

这意味着,酒不是随便跟谁都能喝的,因为如果不清楚对方的身体状况、酒力如何,碰上安全意识淡薄的酒友,一旦他出事,你就跑不了。

越来越多的判例,让“连坐”的界限愈发清晰起来,也必将使恶劣的酒文化受到巨大的冲击,让每个人都明确自身的义务与责任,从而在源头上尽可能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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