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属于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是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故意伪造记录,在虚假报表、台账、报告等资料上签字的。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本案中,该煤矿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测分析采空区气样,总工程师即在分析检测报告上签字,伪造记录,弄虚作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继续组织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煤矿及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作了规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处罚的规定被《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承继,内容保持一致,但将“煤矿企业负责人”修改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对象表述更精准。因此,
2024年5月1日之后,煤矿企业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本条规定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此,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