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法律者必须,也能够将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主人,才有可能将自己真的“造就”成为立法者,这是公民身份的主观要件,是公民身份建构的精神动力。另一方面,上述“假定”不仅是交往理性对于协商过程的应然推论,而且必须见诸实然的程序主义法权安排,让民主看得见。质言之,服从法律的人以具体人身昭示自己就是制定法律的人,制定法律的人同样以此说明自己就是服从法律的人,将相互承认和盘托出,成为眼面前的现实,此时此刻,服从才会是对于自我立法的承诺的兑现,而联合或者说全体公民的和平共处,才有真正的政治可能与法制基础。正是在此,个体主义的承认政治牵连而出的是民主与法治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族主义是为承认而斗争的集体形式。
一方面,民族主义曾经是而且一直是为了获得对于共同体的完整性和同一性的承认而进行的各种斗争的精神载体。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以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为帜的普及公民权的历史进程,包括福利国家模式在内,体现的同样是一种维护集体权利完整性的努力。以中国为例,近代以来的百年历程混杂着这三面旗帜,以共时性展现了前述“中国问题”的三个层面,服务于一言以蔽之的“建设新中国”这一宏大历史,亦即争取中华民族的主权空间的完整和统一,将作为社会和文明单元的中国整合成为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共同体。恰恰在此,近代民族国家这一法律拟制是一种将文化归属和族群忠诚完整无缺地赋予特定族群,满足其集体认同的最为宏大的人间秩序,从而,民族国家成为民族理想和公民理想合一的法律单元。我们可以看到,经由法制实现民族主义诉求,满足民族集体认同需要这一普遍进路,在今天的中国表现为建立“中国式的法制”或者“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要求,也诉诸“建设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和“汉语法学”这种文化自觉。近代以来时断时续的有关中国法律和法学的“主体性”讨论,同样基于这一问题意识。基本而言,前述藉由民族国家维护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同一性这一认识,构成了这一切的思想基础,而总的用心不外是形成有效和合理地打理中国人世生活的新型治道与政道,即一种儒家人文主义的中华文明的宪政秩序,以建设中华民族的美好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22]
在此,沃尔泽的一段论述颇具启发性。在论述民族共同体的同一性经由主权国家而获得体现时,沃尔泽指出,共同体同一性的观念从人的权利中汲取了道德力量和政治力量,而人是历史共同体的成员,“并用他们共同制定的政治形态来表现他们所继承的文化传统”。[23] 如果此说成立,那么,民族国家及其法律体系这一“他们共同制定”的“法律形态”,特别是其中的法典,恰恰是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的同一性的最具普世性的承载形式。进而言之,法律体系应当提供集体承认的政治空间,包括人们对于自己拥有的共同文化的缅怀和对于自己共同历史的追述。这既是承载国家和社会双重存在、使得国家能够经由法律的中介性而调控社会的规范自身的天性,也是作为特定生活方式表达的法律在应对自己的政治使命时的自我道德理解。前文曾经指出,在经由法制安排构成对话机制以达成人的联合这一命意之下,其所表征的民族认同与文化选择的历史理性,因为承载着特定国族的民族理想与公民理想而呈现为自己的道德理性,叙说的正是这一承认政治的曲折关联。
但是,正如任何道德优先性选择总是不可避免地同时意味着一定的道德损失,近代历史已然表明,
这种人间秩序的成立是以将包容在此法律框架中的弱小族群边缘化为代价的。无论是美国的华人和黑人,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的俄罗斯人,法国的阿拉伯人或者德国的土耳其人,以色列的巴勒斯坦人和西班牙的巴斯克人,还是伊拉克与土耳其的库尔德人,作为所谓的“少数民族”
,他们不仅是文化选择和民族选择的结果,而且其生存境况具有某种宿命性因素在内,常常表现为一种虽然不合理,甚至不公正,但却“不得不然”的景象。因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这种原旨主义的民族主义设想在实践操作中的不可能性,决定了近代民族国家在给予一些族群以这种民族主义的集体认同形式的同时,实际上剥夺了另外一些族群的同种可能性。从而,围绕着民族国家出现以后展开的种种矛盾与冲突,乃至于大规模的种族、民族的血腥战争,说明了一种缺乏以公民权的普及为杠杆和以对于文化完整性的公共表达的容忍为条件的集体政治认同形式,很可能是缺乏凝聚性的、不稳定的、内涵着致命冲突因子的制度安排。
所以,近代民族国家不仅将基于族群和文化承认的深切愿望组织起来,编织进对于国家本质的民族主义安排,而且,以宪法作为聚焦点,以公民身份作为纽结,而以普世的人文主义关怀为基础,以社会公义为目标,实现对于国家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安排,而缓解其离心倾向,遏止其散乱可能,消弭其潜在冲突危机。从二十世纪初叶的“民主爱国主义”,[24]到今天的“宪法爱国主义”,诉说的都是这一调和用意。职是之故,正如获得承认作为人性的深切渴望构成了历史进步的永动机,“公民权利的普及永远都是法律体系不断分化的动力。”[25]正是在此,如下文所论,公民身份不仅体现为代议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特征,一如现代法律文明秩序之不能回避自己的伦理担当和宗教维度,科学恰恰为信仰预留空间,所有的自由主义都潜含着民族主义这一隐蔽主题。也就因此,理想的国家是民族理想与公民理想的合一之境。
正是在此语境下,宪法以实在之法而作为“高级法”的化身,是而且永远是关于民族国家的历史设计,在承载着民族国家的历史存在的同时,将对于文化认同和民族选择的自由主义理路转圜为宪政主义的法权设计,以宪政正义统辖民族与文化的同一性认同和个体主义的承认政治。其中,对于地方主义和一国之内的不同民族的自我身份的建构诉求,同样需要运用宪政主义制度安排,诸如联邦体制、区域自治或者“一国两制”等等而适机转圜,裨得共存,同时不伤社会公义。如果说没有以多元性为表征的民主基础,法治也不可能的话,那么,民主在此领域的有限性恰恰是法权安排的用武之地;如果说“民主制度只能是一种打破僵持的处方”,[26]那么,实在法制就是喂服药品的汤水。任何高蹈的理想,必得经由饱含这一理想的实在之法的安排,始能获得实现,而宪法恰恰具备这一功效,是构成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民族国家的法律元叙事。笔者一再强调自然正义必得蜕形为政治正义,再落实为具体的法律正义,特别是普遍主义的形式化法律程序正义,真正的公义才能实现,其因在此。因而,以宪法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法律信仰是实现国家利益合法性转向的精神纽带。
当今世界,面临民族国家整合与重新整合难题的国家甚多。在联合国有效运行超愈半个多世纪,WTO将经济全球化和跨国资本帝国彰显无遗,各种区域性联合,特别是欧盟赫然纷纷诞生的同时,相反的情形加速度、大范围出现,说明民族主义作为集体认同的精神载体所具有的恒久生命力,已非“后民族主义”所能一言以蔽之。西班牙存在巴斯克问题,泰国的南部分裂运动渐趋血腥,伊拉克和土耳其面临着库尔德人的独立诉求,加拿大的魁北克坚守法语文明,中国的台独势力似乎日渐坐大,而俄国是否还将继续分化,比利时的佛兰芒人和瓦龙人会否重组为两个国家,乃至于“大英帝国”是否分裂为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三国鼎立,美国的西南部诸州会否成为操西班牙语的独立国家,以及日本这样的国家是否一种半主权国家等等,都在考验着民族国家的既定框架的弹性及其法律边界的有效性,向所谓的全球化现实和世界政府理想发出挑战。尤有甚者,所谓“帝国秩序”的抬头,[27]更是令人担心某种颠覆性因素对于现有人间政治秩序会否造成致命的负面冲击,而带来新一波的世界性动荡。
在此,仅就中国的情形而言,鉴于中国的多民族属性和边疆史地的复杂性,特别是西北边疆史地和东北亚领土归属的潜在性危机,如果希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现有格局得到有效的维护,同时并有效地分解地方,特别是上述民族区域与富裕省份可能产生的离心倾向,那么,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和给予地方以更大的自治性这两个似乎矛盾的取向,倒恰恰是应当同时并举、不可偏废的进路。笔者愿意在此再次郑重重申,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危局,解决近年来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府政令和统一立法的明顶暗抗,刻下中国恰恰需要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和统一立法的有效性,其急迫一如强化个人自由和公民社会。毕竟,国家能力的建设,同样是为承认而斗争的集体目标之一,同时含蕴着自由主义的公民理想。[28]限于本书主题,对于其间原因不遑多论,此处只想说明,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全国统一立法的有效性,应当并且只能来自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而合法性和正当性深蕴于对于中央权威的宪政主义法权安排之中,对于中国多民族的国家形态予以综合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两面塑造之中。此即一种自由民族主义的国家建构方针,也是一种自由民族主义的法制路线。在此,真正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就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全国统一立法的有效性,增强政治中国的凝聚力,将中国整合成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而言,经由普选形式赋予中央政府和统一立法以正当性,可以将一切承诺同意、参予契约的因素凝聚为正当性的支持力量,并从而剥夺它们挑战这一正当性的一切口实。另一方面,赋予地方以高度的自治性,包括容忍多元文化的公共性表达,建构共存的公共空间,梳理税收分享规则,乃至于某种联邦制构想,将会使得任何分离行为不再必要,也不再合理。正如论者所言,“当一个政治实体对于文化差异变得更加宽容的时候,它就减少了民族不稳定的风险。”[29]否则,便为不法,亦无正当性可言,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法权安排将启动主权机制,以维护公民的民族理想。其间,统辖参予契约和实行自治的分配正义的唯一实在理据是综合民族理想和自由理想的宪政秩序,是宪法中的社会公义和国际正义,而宪法来自普选产生的最高立法机关,以人民主权支撑国家主权,以立法主权落实人民主权。
毕竟,现代民族国家之所以享有生命力,就在于它将自己变成了一个“投票单位”,每一公民均被赋予了投票者的资格,公民由此承认而在道德上承担对于共同体的同一性和完整性的维护责任。对此保有自觉的意识,是完成公民身份建构的必要条件,公民身份建构的完成,包括这一意识的内化在内。反过来说,普世性身份的公民具体化为单个的特定选民,她或者他才有可能担当起这一责任。就维护多民族的统一的中国国家形态及其政治版图的完整性来说,对于自由公民文化选择和民族选择的承认,彰显的是一种自由理想,也是国家的德性。很难想象,一个否认公民身份对于文化选择和民族选择的反思性,拒绝公民作出关于自我身份建构的独立自主决定,特别是将政治过程垄断于少数人之手,而将大部分公民排除出这一作为重要承认形式的政治过程,仅仅凭借政治强力和法律强制而集合起来的政治共同体,竟然能够成为自由公民的联合体,竟然有助于形成任何一个此种联合体都必需的文化忠诚和民族认同,从而竟然是一个真正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的民族国家。另一方面,“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原旨主义民族国家设计在实践操作上的不可能性,决定了任何仅仅以民族自决为据的分离主张的非现实性与不正当性,而这一现实主义根据引发出来的道德结论之一就是,它从另一侧面赋予了一个民族国家维护其完整性以正当性,任何分离理据均不能对抗国家和平。此种体认,同样是完整的公民身份建构所必需的意识内涵,也是作为个体存在的选民责任的根据所在。
再次,特定主体的承认政治。
特定法律主体争取各自的政治和文化选择的权利,最终表现和归结为法律的授权和赋格,而以普遍性的法权安排实现特殊性的政治承认。诸如女性主义者、同性恋者、残障人士、少数族群和原住民,以及所谓的“农民工”、城市“流动人口”等等,构成了这些特定法律主体的代表。关于少数族群,前面的讨论已经有所涉及,不再赘述。就其他特定主体而言,较诸前述两类承认政治的法权特性,他们对于自己权益的伸张,表达的是一种更为复杂的认同需求,反映了一种更为紧张的认同政治,有时候,甚至叙说着一种更为凄惨的承认历史。举例而言,如果说“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反映了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权利的分化现象,透显出主要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作为类或者“物种”的公民所遭受的政治歧视及其与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的不平衡的抗争,同时说明分处城乡的共同体成员缺乏自己同胞认同的反文化自觉,暴露出整个民族坐视奴役自己同胞之缺乏道德羞耻的话,那么,诸如德国以千万计的“外籍劳工”对于自己权益的要求,包括首先是入藉的要求,则牵扯到移民法所承载的族裔政治,反映出全球化时代的民族自我理解的伦理边界和法律边界的分裂。又如,以彰显女性的主体性为核心内容的女性主义运动,常常诉诸“妇女解放”这一主题,不期然间似乎落入承认男性担负救世者角色的窠臼,而走向自己的反面,既讲述了男女之间的战争这一永恒的故事,又夹杂着“东方主义”味道的反启蒙话语,等等。
当今中国,以亿万计的进城务工者仅仅是以“流动人口”,即非永久性居留权的拥有者的身份,在自己的祖国被当作异邦者对待,“暂住证”成为烙在每一个中国人脸上,更烙在亿万同胞心上的耻辱。[30] 非唯如此,包括他们在城市中出生长大的子女,既不能根据“属地原则”,也不能根据“自愿原则”,当然更是无法根据“属人原则”获得“城市户口”,连行使国家“义务教育”权利的就学,也遭受重重刁难、盘剥和歧视。多少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在同一城市务工、经商的“外地人”,生儿育女于斯,购房置业于斯,为城市的GDP添砖加瓦,却在制度上不被当作城市的一员,这是只有类如联邦德国这样的国家在对待诸如土耳其“外劳”时才会施行的制度,而“流动人口”却是我们的同胞。而且,这一“特殊主体”,为数将近两亿,超过中国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其实已然属于“普遍问题”了。
这后面潜藏着的一个未必人人意会,但却发挥着心理支配作用的观念,就是视城市若死水,并无“永久性居民”流动的固态人口仓库。由此派生的游戏规则是,国家以各种手段确保原有城市人口的就业、福利和生活水准,却将更具竞争力的“流动人口”排斥在外,随时可以“户口”为凭将他们赶走。例如,关于2008年奥运期间是否应当“清理流动人口”的议论,即反映出这种根本上说来属于“封建”土围子意识的反现代观。如果纽约、旧金山、柏林和伦敦皆对自己的同胞如此,很难想象它们会是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都市。我们在此要明白的一个道理是,如果现代城市意味着较高的生活水准和较为吸引人的生活环境,那么,它应当是一个经由竞争而获得居住资格的开放的空间。实际上,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房价高企,不少“北京人”到附近河北省的香河、廊坊等地置业居住,而另外一些具有购买力的国人则成为北京居民(如果他们“解决了户口”的话)。而且,许多并无“户口”的人,实际上也在北京购房长住,并对北京怀有深深的家园情谊。就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和经理人才不受地域限制的自由雇佣而言,这是一种极为正常的世象。
还有一个关于特定主体承认问题的有趣例子,是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港人在大陆非婚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对于此案的判决和中央政府的释法及其引发的上纲上线的政治讨论,触及了“中国人”关于身份平等问题的敏感神经,却以对于类似于种姓体制的半遮半掩的承认,塑造着既好像“普天之下”,但又近于夷夏之辩的国家意象,结果是无人获得承认,除了混沌不清的国家。我们还看到,作为公共权力监管缺位所造成的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受害人,地方政府以“社会稳定”为由,隐瞒地震预报,导致民众死伤和财产受损,则受害人其实构成了集团诉讼中的一方,但从未有人,也不可能藉此程序主义法权讨还宪法的公民定位,同样涉及到承认的特殊形式问题。至于同处一城,居然有“农民工子弟学校”以及对于这类学校明目张胆的歧视,动辄停办却又根本无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政治傲慢和道德冷血,更是将公民的承认政治抬上道德考问的祭台。事实上,就在2006年暑假期间,北京市海淀区教委一纸文件就下令“捣毁”此前从未质闻的37所民工子弟学校,谓之“非法办学”,顿令上万民工子弟面临流离失学的险境,是无数此类反启蒙、逆承认的行政错乱例证之一。
包括在这一范畴中的还有各种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认可问题。公司治理展现的政治与经济的较量,[31] 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关于法律定位和行动权能的自我理解,大学之为思想自由的堡垒和表达自由的舞台这一自治主体的位格,均为承认的特殊形式的例证,而无一不在诉说着中国当下人的联合的复杂与艰辛。
第四,国际法与国家的承认。
经由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维护国家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保障民族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权利,彰显的是对于以国族承认为表象的集体权利的追逐。表面看来,它们纯粹属于国族荣誉和集体尊严问题,而实则触及最为敏感的文化归属和身份定位,因而,是每一个国民的心灵感受与文化尊严,曲折构成自由公民的个人自由的集体实现形式。我们知道,建立自主的民族经济,有效组织社会进程,维护民族历史-文化的主体性,提供安全、法制、平等和自由等等基本公共产品,是国家主权的内部权能。同时,国家必须在民族国家林立的世界性竞争过程中具有捍卫自我的能力,保护自己及其公民不受强权的侵犯,这是国家主权的外部权能。公民奉献忠诚和勇敢,国家需以内、外权能作为回报,如此才有所谓的相互承认,而恰成公民联合体。这里,基于互惠的功利主义考量恰恰提供了合法性的道德资源,而这也是公民和自己的共同体相互承认的政治结果,同时并是民族国家竞争过程中可能达成相互承认的政治前提。
问题在于,经济的全球化和跨国财团的巨型权能,早已对于给定的民族国家法律和政治边界提出了严重置疑,甚至是颠覆性的重构。以民族主义为帜的集体承认和以人权为表象的特殊形式承认,牵扯到更为复杂的多边关系,而引出超国家的组织及其干预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古典国际法以及表诸为《联合国宪章》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此派生的不得干涉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早已为晚近发展起来的人权干预所颠覆,至少是局部颠覆。鉴于人道主义危机的国际化,所谓基于“保护性责任”的国际干预,也被解读为意味着“国际法向世界公民法的转型”。特别是生态问题的跨国性,譬如空气污染、沙尘暴、臭氧层保护和堤岸权纠纷等等,导致强调可持续生活的绿色政治理论对于传统的国际承认政治形成了极大冲击,甚至于造成了主权与生态之间的某种根本不相容性。
然而,问题在于,冷酷的现实是,真正有能力实施干预的毕竟是强权国家及其联盟,而且它们必然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毕竟,人间没有上帝。因而,“保护性责任”之蜕变为霸权张本的借口,早已是眼面前的现实。在此情形下,以国内民主的政治原则来放大国际视域中的人权与主权的对决,并不具有实质性的道义根据,相反,倒是时时暴露出主导干预者的不道德性。正如以民族自决权为根据主张民族分离,即从一个主权国家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新的主权国家,无论是在共和主义还是在社群主义的意义上,只要缺乏指控民族歧视的切实证据,就无法提供允许此一分离的道义和法权基础。而且,任何国际义务的履行主体都是国家这一行政单元,没有主权国家,也就没有义务与责任,连所谓的国际体制亦且不复存在。也就因此,对于全球契约与国际正义的呼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而强化联合国的功能和各种区域性相互承认组织的作用,较诸“保护性责任”的干预,可能更有助于国家间形成一种基于“主体间性”的相互承认,并进而成为促进国际正义的增量发展的稳妥之策。而这一切,不是以削弱,却是以强化民族国家的国家能力为前提的。正如卡伦·利芬特(Karen Liftin)在论及国际环境体制时指出的那样,虽然说在由领土边界具体体现出来的政治世界与由相互间发生联系的生态系统组成的自然世界之间,确乎存在着某种不相容性,但是,“对于环境条约的协商、实施和强制执行主要在国家手中,主权的衰落甚至可能削弱国家遵守国际义务和在事实上保护环境的能力”。[32]环保如此,政经实践又何尝不是如此。
第五,社会维权运动的承认政治。
社会维权运动以争取个体或者集体权利为特征,而追逐的则是对于所属利益团体或者文化归属单位的承认,或者恰恰相反,以对个人利益的法律承认为归属。大而言之,不论是美国黑人和其他少数族群的民权运动,还是中国当下的群众上访和表现为“群体性事件”的公域与私域的纠缠,失地农民和遭受不公正拆迁的城市居民的抗争,彰显的无一不是基于自我利益考量而表现出来的权利实现欲望,一种久受压抑的私权私利的个体主义觉醒和法制主义呼唤。小而言之,以抗议“有户口”的城市居民对于作为“流动人口”的河南人的地域歧视为内容,而以追求公民的平等待遇为实质的诉讼过程,在地铁站上厕所和在火车就餐时索要发票的纳税人意识,以文化沙尘暴形式裹挟千万“粉丝”的庸俗“超女”“超男”表达的对于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而以社会等级为实质的文化霸权和思想垄断权力的不满,乃至于通过“恶搞”来抗议图财却不提供任何精神性享受的“无极”式娱乐等等,表述的都是这一基于公民身份的内在主体性的觉醒。正如“疯狂的石头”为观众而疯狂,所以观众为疯狂的石头而疯狂。因而,与上访和“群体事件”的悲壮性正剧的承认政治异曲同工,诸多“恶搞”,包括“超女”这类极度恶俗的大众“恶搞”,实际是幕后资本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策划和怂恿的一场政经边缘者和文化弱势者的维权运动,同样是源自“承认”这一人性深处的渴望的现代发泄和公共表演。其间的媒介不是别的,却是网络或者电视这一虚拟时代的人的联合方式。[33]
近些年中国缕缕发生的所谓“群体性事件”,在彰显公民联合行动机制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政治景观的同时,突出说明了承认政治对于中国现实政治合法性的急迫意义。总体而言,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均激于权力运用的不公正和非道义性,相当范围内“群众”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却无法获得救济,于是愤懑和绝望转换成希望藉诸集体行动以讨还“公道”的冲动,甚至是暴力性行动憧憬。理性商谈失声,沟通渠道堵塞,剩下的当然只有各自凭肌肉说话。[34]换言之,政治过程不畅,权力与权利之间攘让无度,却无经由第三方执法来实现的有效权利救济,最后便常常只好诉诸爆炸性方式。这里,同样适用前文说过的话,如果说民主制度是打破僵持的处方,那么,实在法制,首先是第三方执法的提供的程序主义法权安排,便是喂服药品的汤水。无此饮品,吃不下药,便治不了病。
仅就本节的主题而言,此处的“公道”其实是双方政治承认的应然边界,在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的今天,权力越界,等于悍然毁约,触及生活底线,于是激起对方要求履约的集体行动。但是,因其“自发”,所以,它说明行动者还是无名的群众,而非充分自觉的公民,更非公民团体的体制化组织行为,因而其一切维权行动只能被“定性”为含混不清、“严重性”可大可小的“群体性事件”,根本无法与体制性权力相抗衡。同时,惟其“自发”,又表明作为公民身份建构最为核心因素的主体权利意识,即对于平等缔约者主体地位的自我确认,渐成中国基层一般民众的政治心性,因而,基此行动恰恰是对于这一政治自觉的实际回应,属于不折不扣的公民行动,也是现时代条件下最有可能展现公共理性的形式,而往往是促进对方承认公民身份的行动权能的无可奈何的唯一有效方式。及至以自杀、自残等“绝望性暴力”为获得承认作最后奋争,表明社会紧张已达临界状态。因此,惟其“自发”,才恰恰表明公民社会的发育如地火奔突,而只有对于当今中国这一不争现实恰予承认并做出善意回应,才能避免集体联合行动演变成具有暴力性冲动的“群体性事件”。在此,如何提供程序主义的法权安排来实现双方的政治承认,特别是提供切实选区,使公民成为选民,而使弱势一方实在不行还能以撤回承认的方式避免绝望性抗衡,才是实现公民联合,达致全体公民和平共处的承认政治的不二法门,也是国家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
* * * * *
至此,通过对于上述五类承认政治的法权意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项原则性结论:
其一,平等尊重和关切一切个体,亦即将每一个体当作平等的主体来对待,是承认政治的根本诉求,也是经由法权安排而实现的承认政治的技术特征。公民身份的抽象性和普世性本身是提供这一平等的基本法权安排,而使公民成为具体与特定的选民,才是落实承认政治的最为切实的法权措置。在民族国家的立场,必须保障加入这一联合体的每一公民获得平等的尊重和关切,包括选民权能的平等实现。一旦经由民族选择成为共同体的一员,政治过程即应向他敞开。不仅因为他是我的同胞,而且因为他和我一样是共同体的政治公民,再一次地,并且仅仅因为他是人这一最为根本的位格。所以,平等的民主参与既是公民身份建构的个体特征,也是以民族主义为承载形式而落实集体认同的国家制度的公正使命所在,同时并为以国家作为基本单元的国际正义的必要前提。民族国家的实在法安排,特别是其中的宪法制度,恰恰为平衡平等的理想和不平等的事实提供了制度框架,有利于实现共和主义的公民理想和社群主义的福利主张,同时,并为民族国家提供历史设计的个体主义原型。
其二,平等赋予一切群体以体现自己完整性的公共表达空间。包括族群、性别、社会、经济、文化、志趣等等各类群体,均应在一视同仁的宪法框架下,享有为了实现自己的同一性和完整性而进行公共表达的权利。法权秩序不仅保障它们对于自我特性的私性表达,而且更主要的是国家应当着力于建构公共空间的共享性,赋予集体认同以实体法的分配正义,而首先是程序主义的现实可能性要求国家本身成为公民联合的最大的共享空间,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承认的权利能力的理想联合形式。也就因此,平等主义的承认政治呼唤表达自由和思想自由,传媒、出版和大学之为实现公共交往、达成理性共识的利器,应为天下之公器,即一切人等均可自由使用的联合形式。从而,如果说公正的社会关系和宽容的文化是理想的人间秩序的基本条件,那么,它应当是民族国家及其法制的高悬皋的。
其三,维护以民族国家作为基本法律单元的现有人间格局,同时,平等尊重一切民族的自决权利和文化差异,依恃现有的国际正义结构最大限度地抗衡霸权政治。文化绝望是人生的彻底的弃绝,表明维护文化-历史共同体完整性却最终失败之际可能向世界宣战的临界状态。当今世界的诸多冲突,不论是诉诸“圣战”还是所谓的“反恐”,其实都是因为文化绝望或者深怀文化绝望的恐惧而导致的歇斯底里。因此,在大义凛然的宣言背后潜藏着的其实是不可救药的末世恐惧。对于这一恐惧及其疯狂的救赎,仅仅实现传统国际法向世界公民法的转型是毫无疗效的,甚至是有害的,而必须同时诉诸众生平等理念、承认文化差异性的宽容文化和有效的力量平衡。由此,各种地区性联合和超国家与跨国家组织,包括现有的各种国际机制,在可能平衡“帝国秩序”的同时,必将为文化选择和民族选择的身份政治,提供更为宽广的承认空间。
其四,对于弱势群体,包括弱小族群和文化体系,予以优先性认同权利。这不仅有助于在事实不平等的现有条件下维护平等的民主参与,而且是强势国族和人群的法律义务和自我道德实现。在此,需要重申的是,无论是在基于个体性概念的公民联合意义上,还是在以国族承认为表象的集体权利的追逐层面上,机会平等这一正义原则和分配正义这一法权安排,依然是并且一直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是基本的政治和法律原则。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和要求,公民资格不得不展现出自己的代议性和民族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