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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与“人贩子一律死刑”无异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04 00:02

正文

开车的司机都知道,被迎面开来的车子远光灯晃眼是件难受而又危险的事,不仅影响视线造成眼睛短暂失明,甚至还有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因而远光灯一般在高速、郊外没有路灯的地方使用,而在市区及其他路况照明较好的地方开远光灯,往往被认为是不礼貌不安全的行为。



11月1日消息,深圳整治乱开远光灯新招:违者罚查到就坐“绿椅子”看灯一分钟,体验一下被晃眼的感觉。深受远光灯危害的广大网友对这一做法近乎一边倒支持,纷纷表示“过瘾”,并要求全国推广。



深圳警方的初衷当然是好的,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换位思考,体验一分钟过后,这些司机下次在使用远光灯也大概会想起“绿椅子”的经历。然而在盛赞之下,笔者心中也略有隐忧。


我们知道,即使翻遍中国的法律都没有“违规使用远光灯就要‘体验’看灯一分钟”这一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处罚也是罚款300元,并记1分,那么不禁要问:深圳交警“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的处罚依据在哪呢?


面对媒体的质疑,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自愿体验”,是“教育”手段,那么问题来了:“自愿”能否作为突破法律授权、创设新的处罚方式的事由呢?当然不行!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法不授权皆禁止。这种体验明显属于“法外施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突破了法律的边界。


事实上,违规司机被交警拦下来之时,行政强制就已经开始,假如打着“自愿体验”就合法,那么改天让滥用远光灯的司机“自愿”给“盲人基金会”等机构捐款又是否合法呢?逮到随意吐痰影响市容市貌的,是不是可以让他自愿体验“被吐痰”的滋味呢?



我们见过的“教育”手段有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具结悔过,但这种“自己种的果自己食”的体验不是“教育”,而是“教训”。尽管深圳交警的确是出于整治远光灯的善意,但难保被罚的司机收到的不是“我要晃瞎你”的恶意。


深圳交警和全国其他地方的交警肯定感到很委屈,明明做了一件老百姓拍手称快的事,却为什么要招致媒体的批评。这里笔者要说的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靠的绝不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报复式“体验”,我们的法律也早已摆脱了“同态复仇”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方式,否则我们面对小偷、抢劫犯等犯罪分子时,是不是砍下他手指就好了呢?



我们鼓励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但这种创新必须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在文明执法的框架内,而不是以网民是否支持作为衡量标准。从这一角度来讲,“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与“人贩子一律死刑”并无二致,这种做法的确让广大网友朴素的正义感得到了满足,但这种以“解气解恨”情感宣泄为目的的执法行为却让法治受到了伤害。


须知,朴素的正义观是法治最大的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