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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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需要几套液位计?(附标准规范要求)

经燕  · 公众号  ·  · 2025-01-15 18:05

正文


摘录储罐有关规范对液位计数量相关规定:

AQ 3059-2023《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6.6.2新建液化烃压力式储罐液位仪表应按 2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 或3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 进行设置。液化烃压力式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低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紧急切断阀。

→2套+1套高高开关,或3套

AQ 3053-201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材料、设计、预制、施工和验收、防雷、防静电、防腐、使用管理、检验和安全附件各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0.1 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 m2.建造在地面上、储存毒性程度为非极度或非高度危害的石油.石油产品或化工液体介质、现场组焊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公称容积小于1000m3、储存其他类似液体介质的储罐,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的储罐,其范围包括储罐本体、安全附件和储罐接管的法兰盖、密封垫片及其紧固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冷冻式低温储罐。

12.2.2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体储罐 ,应 按规范的要求 操作需要 设置液位计 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

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报警高高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特定情况,一套即可(仅指不违反该规范)

GB 50341-2014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液位高度设计问题,未明确液位计数量

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4.3.2液位报警高低位至少各设置一级,报警阈值分别为高位限和低位限。

6.3.1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和常压、低压、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及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中间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储罐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液化烃和液氨的低温常压储罐区、液化天然气储罐区设计。

5常压和低压储罐区

5.4.1容量大于100m2的储罐应设液位 连续测量远传仪表

5.4.5储罐 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 的液位测量仪表应 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 ,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2套+(高高报、低低报独立设置);按使用需要,还可能有就地液位计

6压力储罐区

6.3.2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 一套远传仪表和一套就地指示仪表 ,就地指示仪表不应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SH 3136-2003《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

5.3 液位

5.3.1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 就地 远传 液位计 ,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所采用的液位计应安全、可靠,并尽可能减少在液化烃球形储罐上的开孔数量。

→2套,就地+远传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6.2.23 可燃液体 的储罐 应设液位计 高液位报警器 ,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6.3.10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 、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 11 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 、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 高液位报警 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6.2.17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6.3.7液化烃储罐、液氨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的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 液位计 、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等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2.2 液位计

9.2.2.1 液位计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设计压力(或者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和设计温度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2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3)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5)用于易爆、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以及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

9.2.2.2 液位计安装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15.1.1容量 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2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2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储存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4用于储罐 高高 、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 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 》GB1198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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