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胡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郑联盛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文章主要讨论了网络借贷的风险特征以及应对网络借贷风险的对策。文章认为,网络借贷由于民间金融属性资金可得性、监管规避性以及产品公募化使得其信用风险和利差无法有效定价。理顺网络借贷的监管体制,认清网络借贷的金融本质,强化信用利差定价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建设,是网络借贷稳健发展的必要政策选择。
一
、
网络借贷的风险: 信用利差的分析
(
一) 网络借贷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关联
从理论上分析,网络借贷借款人的利率是其利用贷款人或投资者资金的成本,其高低水平应该符合资金供求的基本关系以及一般的经济与市场规律
。
一是借款的利率应该与借款的期限成正相关,借款的期限长那么借款利率应该高,以反映长期限的未来风险;二是借款人利率与其信用风险水平呈负相关,借款人信用水平高,借款人的利率就可以低,反之亦然;三是借款人利率与借款规模成反比
。
在期限和信用风险既定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借款规模越大,其零售属性就越低,资金成本就可以相对较低;最后是借款人利率与基准利率应该呈现正相关关系,基准利率降低,借款人的利率水平也降低
。
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关系上,借款人对于基准利率的变化并不敏感,即信用利差对基准利率并不敏感
。
从风险定价的角度看,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对于基准利率不敏感,信用利差无法有效定价,风险定价机制失效,使得内生的风险甄别及处置机制失效
。
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对于基准利率下降不敏感原因可能是借款人在借贷成本上根本没有议价权利
。
由于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借款绝大部分是短期贷款,是急需的资金,为此,借款人更多关注的是资金的可得性而非成本,对于利率变化并不敏感
。
这种借贷行为对于信用风险而言是一个积累的过程,由于借款人对于利率不敏感,而平台一直以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不太关注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真实评估,这样可能导致对借款人风险的低估以及对投资者的利益损害
。
网络借贷平台人为设置高利率,借款人对于高利率不敏感,投资者难以有效甄别信用风险,整个网络借贷体系无法形成自身的风险甄别
、
定价及防控的机制,使得风险不断累积并蔓延
。
(
二) 网络借贷期限结构与利率的敏感性
在期限结构与利率水平的关系上,借款人的期限长短与利率高低的关系并不符合基本的理论和逻辑
。
以网贷天眼的数据为分析基础,对进行统计并以
397
家活跃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其贷款的平均期限(月度) 作为横轴,以该月份贷款的平均利率为纵轴,结果发现:
2016
年
1
月份
397
家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与利率呈现一定的负相关关系
。
这与理论逻辑是相悖的,即短期贷款的利率较高,而长期贷款的利率却相对较低,即风险溢价出现了
“
倒挂
”
,信用利差不反应风险溢价
。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上述利率敏感性的逻辑可能是相似的,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主要是以短期贷款为主,更加注重的是资金的可得性而非利率高低
。
为此,从风险演进的角度看,网络借贷平台并无法对期限及其相关的利差进行定价,内在的风险定价机制可能是无效的
。
(
三) 网络借贷借款规模与利率的敏感性
在借款规模与网络借贷借款利率的关系方面,借款规模与借款利率的关系不符合基本的理论和逻辑关系
。
一般而言,只有信用风险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才可能获得较大规模的融资且利率较低
。
从风险定价的机制看,网络借贷借款人借款规模与利率呈现负相关的关系
。
这说明对于信用风险较难甄别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规模贷款,利率水平较高,投资者是无法完全甄别其中的风险而只能以更高的收益来作为补偿,即非完全市场化的高利率部分反映了借款人的较高的违约风险
。
这也充分说明中小型网络借贷平台及中小规模的借贷是较高风险的借贷行为,这对于投资者是需要警惕的风险
。
这个现象还可能引发一个新的风险,即整个网络借贷体系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那些借款期限较长
、
信用状况较好
、
资产项目优良的借款人反而无法在一个以短期资金腾挪主导的体系中获得有效的融资
。
这使得网络借贷体系将处在一个风险加速累积的过程,甚至是一个借新还旧
、
自融欺诈的庞氏骗局
。
以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对于基准利率
、
期限以及借款规模等敏感性为基础进行的分析可发现,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对于基准利率变化
、
期限长短以及借款规模等的反应并不符合基本的理论和逻辑
。
即在网络借贷风险演进过程中,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信用风险甄别功能和信用利差定价功能,使得网络借贷体系自身难以形成有效的内生风险管控机制
。
二
、
网络借贷的风险: 监管的考察
首先,网络借贷长期处于监管缺位,缺乏强制性风险管理机制
。
自
2012
年起,网络借贷在国内发展已有五年时间,长期处于无人管的态势
。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无须准入门槛和强制性风险管控要求,在网络借贷出现伊始,其市场就出现了较多的风险事件
。
部分大型网络借款平台反映当地监管机构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整体呈现弱监管态势,偶有现场检查
、
调研和走访,对于中小平台基本是无人监管的状态,而且由于没有任何准入及监管规则,当地银监局和金融办缺乏监管措施和处罚依据
。
其次,与网络金融属性相关业务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信用风险缺乏针对性的监管举措
。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的互联网化,其追求的是民间金融的高收益性,并从信息中介转化为了信用中介
。
但是,在
《
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中,中国银监会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资金融通的信息平台,即平台只能为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信息服务而不能有担保
、
资金池
、
增信等其他实质性或主体性金融服务
。
这种监管办法和实际操作中的差异性会导致两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 一是绝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都从事违法的业务; 二是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及其业务不受法律监管
。
更重要的是,作为信用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针对性的信用风险定价及风险管理机制的监管要求
。
最后,网络借贷监管的体制问题亦是信用风险无法有效定价的基础根源之一
。
目前,网络借贷相关的监管主体主要有三类: 银监会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
但是,由于三类机构的监管边界
、
责任和分工并不清晰,使得监管的顶层设计
、
风险管理机制
、
网络借款的信用利差定价等环节都存在问题
。
三
、
网络借贷风险应对的政策分析
第一,理顺网络借贷监管体制,构建职责明晰
、
分工明确
、
协调有力的网络借贷监管体系,夯实风险管理和信用利差定价的体制基础
。
一是要强化银监会在网络借贷监管的主体责任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网络借贷监管的
“
法定
”
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制定规则
、
监管制度以及指导工作等责任,而且要承担主体性和实质性的监管职能,特别是建立强制性的风险管理要求,完善信用利差定价机制
。
二是要建立监管分工体系
。
明确银监会的核心责任主体地位
、
地方金融办的执行主体地位
、
行业协会的辅助机构地位
。
银监会系统要在框架设计
、
标准制定
、
风险定价
、
专业监管以及监管协调中发挥核心作用;地方金融办要在监管执行中发挥基础作用;行业协会要发挥监管引导作用
。
三是要构建网络借贷监管的协调机制
。
不仅要将银监会
、
金融办
、
行业协会协调起来,还要统筹相关的工商注册
、
信息管理
、
公安等部门,健全网络借贷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协同机制
。
第二,明确准入制,构建网络微观监管标准体系,夯实信用利差定价的微观基础
。
一是改变备案制为事实的准入制,强化网络借贷准入条件,形成较好的事前监管基础
。
为了防止
“
劣币驱逐良币
”
,应该强化准入的资本金
、
风险管理
、
专业能力
、
资金托管
、
消费者保护等微观标准,使网络借贷成为一个定位于信息服务中介
、
准入门槛较高
、
专业水平较强
、
利差定价有效
、
风险管理有力的金融信息服务行业
。
二是对于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应坚持严格的增量管理,按准入的微观标准进行准入备案审核,防止低端网络借贷和冒牌网络借贷充斥市场
。
三是对于现有的网络借贷机构,应设置一定时期的过渡期
。
要求现有机构按照信息中介管理办法以及准入标准进行整改,到期采取验收和准入考核
。
对于不能在过渡期内满足准入条件和信息中介定位的机构,采取托管等方式由其他符合标准的机构进行管理改造
。
第三,强化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切断非法融资互联网化的线上线下转换机制,防止出现信用利差定价的监管漏洞
。
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等相关监管主体应该强化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线上监管
。
对于线下门店
、
广告
、
活动等加强管控,切断非法融资活动在线下的拓展渠道,切断非法民间融资借助互联网和线下门店的相互转换机制,将民间融资及其线下活动纳入到监管体系之内,并对其风险进行有效定价和管控
。
该文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金融与保险》2016年第12期上转载,原载于《社会科学辑刊》(沈阳),2016.5.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