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一定
金额内
免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号)的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里需要注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只是经济补偿金有免税额,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一并纳入计算可以享有一定的免税额。
那么,以本文拟定时的
2023年北京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565239元以内的部分(含本数)免税,超出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的。
注:
2023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88413元,2023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701.08元(188413/12)。数据来源:2024年6月19日,北京市统计局网站发布了2023年人口与就业统计数据,其中2023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88413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法律关系项下,劳动合同终止亦存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等。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基于终止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免税并不能一言概之: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57号)
第
三
条的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并无明确的免税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中,第
1、4、5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只有第4项企业宣告破产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规定
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明确的免税依据,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依法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没有免除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例如,在
(2019)京03行终6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秀善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第四条明确的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的情形。[2001]157号文中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张秀善取得经济补偿金为因终止劳动合同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不符合前述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免征税收入范围。综上,税务主管机关基于上述事实,按照《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的规定对上诉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张秀善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朝阳区税务局受理了张秀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1号《复议决定书》,其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及内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号)的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第(二)项的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第(三)项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具体规定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号)的第四条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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