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共同债务依然负有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源于《民法典》第1089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双方等份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各自负担的数额,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由法院判定,仅仅是离婚时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而不直接涉及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清偿问题。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仍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债务,不能因此获得免除。
二、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的追偿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负债履行清偿责任的,其要求另一方负担相应责任的求偿权将根据夫妻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以及是否形成离婚协议等情形而存在差异。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但第三人(即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履行了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未提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未就该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其配偶又实际履行了清偿责任,其配偶应当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
(3)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死亡,且另一方已实际履行了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4)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涉及某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
(5)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作明确判决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履行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三、夫妻生存一方追偿权的范围及其限制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应当在约定的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一方(死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首先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
(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