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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看楼市】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德州房地产  · 公众号  · 山东  · 2018-04-01 22:52

正文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眼观察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日益凸显,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小区内的车位更是供不应求。那么,小区地面的停车位应该归谁所有?你知道吗?

在该最新案例中,关于车位的争执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最终裁定: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因此,该案 地面停车位 属于 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 ,其权益归 属于全体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71号4-3号。

负责人:刘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小区内。

负责人:徐二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帝景豪苑业委会)车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豪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帝景豪苑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豪运公司出资取得的,豪运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地上停车位应当归豪运公司所有 。原判决未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而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 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 。小区的绿化面积、共有面积、交通道路,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可查。小区绿化还超过了规划面积,不存在任何占用共有面积的情况。综上,豪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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