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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律观察: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2-15 12: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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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引言

二、发展概况

三、新规梳理及分析

四、重点事件梳理及分析

五、发展趋势及未来展望

01

引 言

2024年是文化领域持续发展突破的一年,是文化传媒数字化转型的一年;2024年是中华体育健儿出征巴黎奥运会、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热情的“奥运之年”,是体育法律服务蓬勃发展的一年;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文简称《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回望过去一年,立法工作有序进行,司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法律服务行业蓬勃发展。在过去一年,法律融入文化传媒与体育中,为文化传媒与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充分支持与有力保障。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国浩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业务委员会将通过法律视角对文化领域与体育领域进行综述。


02

发展概况

(一) 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发展迅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现依法治国,我们要做到立法先行。就文化传媒方面,国务院修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影视作品制作减去枷锁、激发文化创作活力;国务院颁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顺应时代发展推动文化传媒行业数字化转型;文旅部颁布《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就体育方面,《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修订)》(下文简称《航空管理办法》)反应了国家对航空体育运动态度转变,表示鼓励、支持、引导、规范航空体育运动发展;《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为青少年足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下文简称《风纪管理办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

(二) 法律实施得到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就文化传媒方面,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AIGC著作权侵权全球第一案。本案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与裁决,树立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文化传媒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反映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急需平台加强监管、创作者强化版权意识。某影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BM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该案考虑了考虑到影视演艺行业既有的商业习惯和规则, 有助于激发影视行业的活力,进而推动其走向更加繁荣昌盛的发展道路。

就体育方面,2023年2月11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202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全国首例申请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司法审查案件。本案不仅对后续体育仲裁司法审查具有示范意义,同时也为新成立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提供指引。2024年12月13日,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某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该案表明了国家对体育反腐的决心,也表明国家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03

新规梳理及分析

(一) 文化传媒板块

1.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删去“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相关条款。根据修改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2024年11月22日)

2024年,国内自多方面入手促进并加速演艺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这其中包括了推动5G技术在演艺、娱乐、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并倡导将5G与AI等技术相融合,旨在探索新型的内容产生与传播方式。

3.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年9月14日)

为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我国当前AI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识别与安全问题作出了有效回应。

4.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年11月6日)

文旅部对《旅游投诉处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明确旅游投诉处理主体及受理范围,修改 “旅游投诉” 定义,调整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定义,将“旅游经营者”修改为“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并界定具体对象;调整管辖权规则,将旅游投诉的管辖权优先级顺序调整为“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住所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旅游纠纷发生地”,多个机构有管辖权时实行“首问负责制”;缩短处理时限,将登记受理时限压缩为 2 个工作日以内,被投诉人答复时限压缩为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明确投诉人的举证责任;拓展调解形式,简化处理流程,减少纸质格式文书使用;强化工作保障,明确应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基础保障和人员培训、使用统一规范的举报投诉系统等。

5.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2024年11月19日)

提出注重研学旅游正向引导,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丰富研学旅游资源供给,鼓励多领域多行业提供优质研学旅游资源;发挥研学旅游标准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牵头制定相关标准,鼓励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制定推广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条款;强化研学旅游安全管理,落实旅行社用车“五不租”规定;防范出境研学旅游风险,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做好行前安全培训等;加强研学旅游市场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培育研学旅游专门人才,支持纳入行业人才培训体系、开设相关专业课程等;落实研学旅游主体责任,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区分研学旅游与其他活动类型,在线旅游经营者履行内容审核责任和告知义务。

6.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7月29日)

该意见提出影视演艺文化产业应丰富影片供给、支持分线发行等差异化模式发行影片,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质量,以及鼓励沉浸体验、剧本娱乐、数字艺术、线上演播等新业态的发展。

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5月21日)

该通知提出“力争到2027年,引导推动全国文化和旅游领域更新一批设施设备,保持相关投资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四川、上海、江苏、青海、安徽、湖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方案。这一举措不仅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也对积极发挥产业作用、利用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8. 国家电影局发布影片赴境外参加电影节(展)前履行备案的规定(2024年7月4日)

据国家电影局网站发布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支持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9.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视听中国 全球播映”评选工作的通知》(2024年5月17日)

为推动视听内容的创作和生产,增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2024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视听中国 全球播映”评选工作的通知》,旨在支持优秀国产电视剧、文艺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网络剧片等的创作,以及人才的培养和表彰。

(二) 体育板块

1. 国家体育总局修订《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修订)》

2024年7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航空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航空管理办法》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的相关规范,同时顺应时代的发展,将模拟飞行等新兴航空体育运动纳入本法的管理范畴。

《航空管理办法》新增第七条,规定:“鼓励、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开展航空体育运动。”该条文明确了国家对航空体育运动的态度,表明国家鼓励、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开展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运动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信心。在此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进一步出台了《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目标人群、产业发展与市场潜力等角度入手,引导人民群众视线转向航空体育运动;同时该意见通过舆论宣传、活动指引等手段提高企业、消费者对相关行业的关注度,最终实现推动航空体育运动发展与提振低空经济。

2.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2024年2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通过并颁布《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接下来青少年足球发展改革的方向,同时列明了如何实现青少年足球发展改革的目标。意见希望分两步走:到2030年,青少年足球人口大幅增加,结构合理、衔接有序、层次分明的青少年足球竞赛和训练体系稳定运行,男、女足青少年国家队成绩位居亚洲前列。到2035年,青少年足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竞赛训练体系进一步完善,青少年足球国家队在国际重要赛事取得优异成绩,为中国足球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该意见从人才培养、青少年竞赛等多方面入手,希望实现上述目标,具体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①持续加强青少年足球普及;②创新足球后备人才培养体系;③强化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④完善青少年足球竞赛体系;⑤加强足球专业人才培养;⑥落实青少年足球保障政策;⑦加强组织实施。

自《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足球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男足国家队在2026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18强赛取得两连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预期目标,等级教练员注册总量突破10万人;社会足球注册球员数量实现跨越式增长,超过50万人,较2023年增长 160%。

3.《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反兴奋剂规则》的修订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国家体育总局于2024年3月14日审议通过《风纪管理办法》。本法从赛前预防、赛中规范以及赛后处罚三个角度进行规定,赋予行政机关与体育协会管理赛事相关人员的权力、保障社会群众举报的权利。另外,本法明确了什么行为属于赛风赛纪违规以及赛风赛纪违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得相关工作部门执法有法可依。

同时,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于2024年9月12日发出新修订的《反兴奋剂规则》,因原规则于2020年颁布,本次未进行实质内容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形式上更好的与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在名称措辞上保持衔接和一致,以避免产生歧义和错误解释。其中,将条文中“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统一修改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将条文中“国际争议解决机构”修改为“国家体育仲裁机构”,同时将个别词语进行更加简介明确的调整。

自上述两法审议通过实施以来,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兴奋剂事件逐渐减少,赛风赛纪愈发严明。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调整下,各部门积极组织相关学习教育宣讲工作,运动员和教练员对兴奋剂管理与赛风赛纪管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且能够自行预判相关法律后果。总的来讲,相关规范从正向上引导运动员和教练员坚决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体育精神,保障了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主张。


04

重点事件梳理及分析

(一) 文化传媒板块

1. 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侵权的对象是家喻户晓的知名IP“奥特曼”,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了授权证明,给予其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的独占授权。被告经营为顾客提供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网站,而该网站在被要求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生成的形象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高度相似。基于上述前提,原告便通过提起诉讼维权。

AI生成奥特曼形象是否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网站中部分涉案AI生成图片的多个特征与奥特曼系列形象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该形象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暂无证据排除具有接触该形象的可能性,遂满足“实质性相似”与“接触”两个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条件。另,在已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情形下,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随着科技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正以惊人的速度,全方位地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各类应用场景当中。这种深度且广泛的介入,给传统版权法体系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实际的操作与应用场景里,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已然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而本案判决犹如一盏明灯,首次为上述棘手难题提供了权威的司法答案,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与裁决,树立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

2. 微短剧泛滥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文化传媒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发现被告在抖音上发布的短视频,在人物设置、演员台词、情节发展等方面与原告原创的涉案视频高度雷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发布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涉案视频系原告独立策划并拍摄完成的原创作品,具备独创性,且其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账号的运营主体,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而被告发布的短视频与涉案视频在多个方面高度雷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发布时间比涉案视频发布时间较晚。被告未经授权或允许,擅自修改、翻拍涉案视频并进行公开发布,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的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短视频领域侵权现象愈发严重,为应对这一情况,不少短视频平台积极探索,主动构建监管机制。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版权方面的事前严格审查,从源头把控风险。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提升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至关重要。当创作者能自觉尊重和维护版权,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既在平台层面加强监管,又在创作者层面强化版权意识,才能够助力短视频行业释放出更大的经济潜能,产出更多高质量的优秀文化成果,进而推动短视频行业在未来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3. 协议约定的署名权利亦受法律保护

原告某影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BM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案涉电影融资项目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其向案涉电影投资,以获得在涉案电影的主署名部分署名为“联合制片单位”。而后发现涉案电影的中国发行方在引进电影时删除了原告的署名,院线上映时的电影海报中也没有原告署名,原告投资电影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得署名的权利,被告此番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电影的署名权?原告提出BM公司删除其在涉案电影中的署名、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在涉案电影海报中体现其署名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是否成立?法院认为:(1)涉案电影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本案中,原告仅系涉案电影的投资方之一,而非涉案电影的拍摄、制作方,故其就涉案电影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此外,署名权系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原告亦无法通过权利人的转让或授权取得涉案电影的署名权。(2)原告虽无法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涉案电影的署名权,但依据其签订的认购协议等约定,原告享有在涉案电影的主署名部分署名为“联合制片单位”的权利,结合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述署名显然可以给原告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该种财产利益应受法律保护。BM公司未经许可删除了原告在涉案电影中的署名,损害了原告本可以通过该署名所能获得的商业利益,其行为构成侵权。而涉案电影海报并不属于体现原告署名的载体,故其提出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在涉案电影海报中体现其署名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笔者认为该案判决在充分考虑到影视演艺行业既有的商业习惯和规则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举有助于激发影视行业的活力,进而推动其走向更加繁荣昌盛的发展道路。

(二) 体育板块

1. 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某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体育行业的腐败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随着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体育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愈发尖锐、深刻;自2023年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国家愈发重视体育领域反腐。2023年4月6日,2023年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李某被通报;2023年8月,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某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12月13日,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某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继李某之后,中国足球协会主席陈某源、原副主席于某臣、秘书长刘某,以及主管足球业务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杜某才等足坛要员陆续被查;另外,61名足球从业人员也因不同程度的牵涉赌球、假球和行受贿赂而被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给予终身禁足和禁足五年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本次足坛“系统性、塌方式”的腐败除反映涉案人员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丧失理想信念、中国足协体制机制改革存在一定问题外,也反映了国家对体育领域反腐的决心。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的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修订,党和国家的行动无不反映了其对腐败的零容忍、表明国家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2. 全国首例申请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司法审查案件披露

2023年2月11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成立。202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全国首例申请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司法审查案件。《司法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京四中院通报相关机制举措并发布典型案例》十个典型案例之八“马某申请撤销体育仲裁裁决案”,本案基本案情为“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足球俱乐部签署《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双方对协议是否成立及协议期限等产生争议。马某向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提出纠纷解决请求被驳回后,依据体育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的主张,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裁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请求。马某遂向四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北京四中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体育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集中于《体育法》第九十八条,但该条仅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仅作原则性规定且缺少配套司法解释,因此法官在实际审理中需遵循全面审查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法官对仲裁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进行全面审查认为“马某主张的隐瞒及伪造证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对马某的请求依法进行了审查,事实认定及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错误,案涉裁决不存在体育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依法驳回了马某的申请。”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明确体育仲裁司法审查规则、细化审查标准提供了指引和参考,也为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对于中国体育仲裁具有重大意义。


05

发展趋势及未来展望

(一) 文化传媒板块

针对影视演艺行业,随着中国文化产业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影视演艺行业在版权保护、合同规范、艺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展望未来,影视演艺领域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将成为必然趋势,这不仅有助于提升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还将进一步激发创作热情,推动中国影视演艺事业迈向更高峰。在此背景下,我们期待法律为影视演艺行业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

针对文创产业,随着文创产业市场规模和消费群体的扩大,这一领域的诉讼数量仍然会呈现扩张趋势,另一方面文创领域数字藏品、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技术、“文创+”等新业态的出现导致该领域的诉讼问题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对于从事本领域业务的律师同行而言不应仅局限于产生争议后的知识产权诉讼,而是应该提升法律服务效率“提前入局”,在文创产品创作的初期就为文创相关权利主体提供包括布局品牌保护策略、制定版权授权方案、建立侵权监测机制等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当纠纷来临时不仅在后端为博物馆、文创企业等文创相关主体提供有效的法律维权服务,还需要提前介入,在前端和整个产业链中通过全面且持续的法律服务,为文创产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法律赋能。

针对旅游业,近年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它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还促进了文化交流与融合。然而,在其繁荣的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从一些典型案件来看,如旅行社低价诱骗购物、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旅游宣传也容易出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是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挑战。旅游法律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坚实后盾。但一方面旅游法律涉及众多领域,包括旅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另一方面,随着在线旅游、定制旅游等新兴业态的出现,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滞后性,难以全面覆盖这些新领域产生的法律问题。面对以上问题,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深入研究旅游法律问题,为旅游从业者和游客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针对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全国有7.3万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接近13万亿元,同比增长8.2%,其中,文化新业态增长15.3%,新闻信息服务增长15.5%,文化传播增长11.9%,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增长63.2%;可以预见,随着国内文化产业持续发展,随着新质生产力助力新业态,文化传媒产业将会成为产业融合的重要链接和增长引擎,通过结构优化保持稳定增长。

(二) 体育板块

2024年,体育行业发展迅速,体育立法逐渐完善,依法治体进程不断深入。在体育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与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的当下,体育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伴随着体育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体育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运动员、教练等体育行业从业人员、体育产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增加。虽然出于法律成本的考虑,并非所有的争议都会进入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其增量依然巨大,该项业务对法律从业者仍是一片蓝海。

未来,国浩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业务委员会将践行内求、外展、横跨、纵跃8字方针,深耕专业,继续增强自身专业能力;发扬国浩各执业机构的优势,组建区域工作小组,以点带面,开展并提供区域性法律服务,增强专业实力和能力;充分利用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多维度、多领域的优势,形成“组合拳”;把握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行业趋势,认真聆听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法律需求,进一步找出产业高频问题与痛点,有针对性提供专业度高的法律服务产品,助力我国文化和体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 国浩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

撰稿人: 陈滔 ,国浩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国浩重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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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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