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益观念指引下,有没有特定的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的危险,是评判婚恋纠纷中相关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一般准则。对于婚恋纠纷、感情纠纷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以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核心进行刑法解释,在解释或者适用敲诈勒索罪的时候,既不得不合理地扩大刑法第27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构成要件范围,也不得不合理地限缩构成要件范围。在这一点上,婚恋纠纷中涉嫌的敲诈勒索罪和其他场合的敲诈勒索罪认定,是一致的。这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第二,对于涉案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和行为,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与相对方的特定关系,从财产主张有无基本事实依据、犯罪嫌疑人主张的理由是否正当(正当包括客观面和主观面两个侧面)、财产数量(额)是否恰当(数量大小这一点,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主张依据与经济需求,也要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财产状况),综合评判,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时出现疑问,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第三,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从法秩序统一原理的要求出发,民事、家事法领域不禁止的权利主张行为,刑法上更不得定罪。
以构成要件为核心进行刑法评价,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
1.婚恋纠纷中,即使是在双方财产分割或清算事项中,也不排除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财产纠纷中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利益主张与犯罪行为,两者并非排斥关系,不能因为存在纠纷就彻底否定成立犯罪的余地。
2.行为人在客观上需要实施合格的威胁、恐吓行为,才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威胁并不一定要以激烈的方式进行,相反,可以在形式上表现为平和的特征,因为迫于勒索者的优势地位,被勒索者往往对勒索者的主张予以顺从,在外观上双方之间的交往、讨价还价并无明显冲突。
3.威胁的内容不要求具有“不法”性质。产的手段,以这种方式取得不该得到的财产,当然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对于手段合法、目的不当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的逻辑在于,你可以举报他人违法犯罪,但不得用合法手段实现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目的。故,威胁、要挟手段性质的合法性,并不阻却他人财产被非法占有的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4.威胁的内容是否真实并不重要,只要足以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或造成恐惧即可。被害人是否实际产生恐惧心理,也不是评价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对于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要坚持以社会生活经验准则、同时兼顾被害人个人情况进行判断。
5.财产在客观上并非行为人所应该所有或者取得的财产,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要素;遭受损失是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要素。
财产属性与非法占有目的两个要素,站在客观主义立场,司法实践中必须首先进行第一个要素、即客观要素的判断,如果这一判断的答案是否定的,则没有必要进入第二个要素、即主观要素的判断。换言之,对于系争、归属存疑的财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评价为财产犯罪。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认定而言,着重需要考察的事实包括:行为人对财产主张的理由是否正当;财产数额的大小;财产给付(获取)的方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