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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据媒体报道,部分信托公司近期收到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明确地方平台项目展业标准。窗口指导的主要内容是,严格落实《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机构须通过“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相关平台是否列入监管名单中。若在名单之内,不管作为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相关债务只减不增,降低高息非标融资。
对此,有信托公司知情人士确认:“已收到窗口指导,下发已有一段时间了”。据了解,已经有信托公司开始对存续项目进行大规模排查,确保融资和担保主体符合监管要求,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补充提供相关非隐债主体证明材料。
另外,信托公司不能以无权限查询隐债名单、所有隐债证明材料均由融资方提供为理由推脱责任,这与风控外置并无区别。
目前信托公司新的政信业务上报立项阶段都需要提交平台公司不涉及隐债的证明,例如:平台公司在当地财政系统里查询的不涉及隐债的证明,平台公司会把整个查询过程拍成视频记录,还有当地ZF部门出具的盖章证明。
也就是说现在主要是自查前期存续的业务,新开展的业务合规层面做的较为完善,基本都有提供不涉及隐债的相关证明。
监管机构审核的主要依据是融资和担保主体是否在"3899名单"中。
“3899名单”是2023年6月30日各地方政府上报ZY的城投名单。据了解,“3899名单”是处于动态调整,原则上只允许退出不允许新增,仅允许母/子公司替换等调整。
为什么设立名单制?主要防止风险外溢
名单制的实施初衷,本质上是为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城投债务又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一环。名单制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需要化解的城投债到有多少、怎么化的问题(各省统计、各省负责),是化债的重要抓手,当然也就顺理成章地确保了名单内主体的债务兑付和压降任务。
但是,如果用名单外的主体承接名单内城投债务,这就导致了名单内债务池子外溢,从数据上看,名单内城投债务规模压降了,但其实都转移到了名单外主体的身上,这根本不是化债而是债务腾挪,这会导致对名单制下化债数据的错误估计。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多位信托人士证实上述信息之外,有数位银行内部人士也表示他们所在机构也在近期收到类似窗口指导,并自6月份起严格执行。据悉,202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也就是35号文,这份文件也对城投资产、做了定量指标,就是“335指标”:非经营性资产(城建类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超过30%;非经营性收入(城建类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