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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事!出游时顺手挖野草被判刑了,转给身边朋友

新疆949交通广播  · 公众号  · 新疆  · 2017-05-01 21:47

正文

信息来源:中国之声、新疆网

路边的野花不要采,采了真的会判刑。


前几天,《河南法制报》报道说,卢氏县的农民秦运换,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三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最终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运换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然而,“受到极大震动”的不只有秦运换,“受到深刻教育”的也不只有当地周边群众。

该新闻报道一出,立马也“极大震动”并教育了广大网友,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各色人等纷纷站出来为秦运换喊冤,指责法院太狠太“不近人情”,这个判决太荒唐了!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我搜出了这几个案件。同时,也查到了秦运换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在查阅判决书的过程中,我发现,秦运换偷挖兰草的所在地徐家湾乡松木村,非常眼熟。

回头再看前面的几个判决书,果然在发现了这个地点,这也是卢氏县徐家湾乡村民黄海峰偷挖蕙兰的地方。

   秦运换真的像他自己所说的那么无知和无辜吗?

当然,蕙兰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虽然已经纳入了那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但也没有明确的“挂钩”要求。

那么,法院的看起来很重的判决,是不是真的“有法可依”?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有!

这个依据,就是2003年11月12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条规定的其中的“第一条”就清楚地写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已被确认为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和刑法151条规定的“珍稀植物”,非法采伐两株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天气转暖,在新疆也有不少市民采挖沙葱,有的还是专程来的,备有剪刀、手套等工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如市民将车辆离路行驶开往草场,行为轻微者将受到批评教育,严重者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采挖沙葱者,将现场进行没收并开出现金罚单。


  据了解,沙葱是生长在沙漠戈壁地带的伴生植物,对防风固沙有着重要作用。而连年采挖,不仅毁坏了荒漠化草场的植被,而且还影响沙葱种子来年的传播。


  “处罚不是目的,就是想让大家知道乌市周边的草原生态很脆弱,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它。”

保护濒危物种,爱护身边的一草一木从我做起,同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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