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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立法的原则、实质和法律应用的边界就是在双方激烈交锋中-20240227214722

我是二姐夫  · 微博  ·  · 2024-02-27 21:47

正文

2024-02-27 21:47

有意思...立法的原则、实质和法律应用的边界就是在双方激烈交锋中清晰化
Facebook删帖、封号,是不是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

1、 下午发帖介绍了昨天夜里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社交媒体是否有权夹人的案子,其中社交媒体平台的律师说:“允许屏蔽、限流、封号,是平台的言论自由权。”有网友纳闷:“但被你封号、屏蔽的人,难道他们的言论自由就不用管了?”

2、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而且答案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这个问题在昨晚的庭审中也充分辩论了。

3、 熟悉基本法理的朋友,可能会立即来一个反驳:“只有公权力才会构成侵犯言论自由。Facebook不是政府机关或者国有企业,我的地盘我做主。”

4、 这个法理对么?很对。美国宪法很多权利,防范的都是公权力,对于私人或者企业,由人民内部自行协调。一个政府机关,只招白人不招有色人种,种族歧视;我自己办个生日派对,只邀请中国人,不算种族歧视,因为这是我的私人行为。

5、 但这个区别不是那么黑白分明的。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很多时候,私人企业也得遵守公权力的限制规则。比如,“开门做生意”的行业——餐厅、健身房、公交车——同样不能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因为这类行业,基本上成为大家衣食住行的必备基础设施,如果纯粹看作私人行为(“本餐厅不接待变性人”),愿打愿挨,可能还是会造成系统性侵权。

6、 插播一句:上面这个规则,最近在被保守派试探性突破。科罗拉多州先后出现一个拒绝给同性恋婚礼做蛋糕的烘焙师,和一个拒绝给同性恋婚礼做婚礼网站的程序员,案子都打到了最高法院,其中一个还赢了(理由是制作婚礼蛋糕是一种艺术表达,所以我拒绝给同性恋烤蛋糕,是我的言论自由……)

7、 回到正题。所以,虽然Facebook、推特、Instagram、YouTube都是私营企业,但由于它们市场占有率过高,全国人民非常依赖使用它们,所以也有可能要求它们承担公权力的义务,比如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这个理论成立,那么封号、删帖就应该被禁止。

8、 这是昨天托马斯、阿利托、戈萨奇三位保守派大法官暗示的逻辑。但更妙的是,昨天在法庭上,罕见地出现了另一位保守派大法官狂怼阿利托的情形。

9、 这位就是特朗普提名的卡瓦诺大法官。

10、 为了驳斥阿利托把Facebook等封号儿的权利形容为“《1984》化”(原文翻译是“奥威尔化”,但我觉得1984更容易让中国读者理解)的观点,卡瓦诺直接在庭上说:我也想到了《1984》,但每个人心目中有不同的《1984》场景,这个词令我想到的是公权力,而绝不是个人。

11、 卡瓦诺简直不像在提问,而是自说自话地大段朗读了1973年伯格大法官判决书的一段华丽篇章。这个案件讨论的话题和今天非常相似:当年的几大报纸(都是私营的)非常有影响力,所以,能否要求它们像政府机关一样,承担言论自由保护义务?

12、 那段判决书确实写得气势恢宏:“时代的变迁,将给予民众信息和塑造公共意见的权力,交托在有限的几个个体手中。现代媒体帝国不受约束的权力汇聚,导致了偏见泛滥,捏造横行。实质上,公众对此状况的回应能力已丧失殆尽,而由于交流手段的被垄断,我们几乎无从对媒体进行批判性分析。”

13、 这一段看起来特别像同意对私营媒体开刀对吧?但伯格大法官话锋一转:“综上所述,看起来政府能够实现信息公平、精确的手段,只能是出手拨乱反正。但是!第一修正案屹立于此。无论上述论点多么雄辩,强迫一个报刊编辑去刊发违背他们本愿的内容,绝对是个问题。”所以,卡瓦诺认为,1973年判例,拒绝在“公权力 / 私人”的分界线上,创造一个例外。自己抒发了很久感想之后,卡瓦诺问晾在那儿半天的司法部律师(代表拜登政府,立场也是支持社交媒体平台删帖权利):“这个判例已经生效五十年了,元芳,你怎么看?”

14、 底下的这段回答,绝对是庭辩律师的教科书式高光时刻。

15、 乍一看,这是道送分儿题。卡瓦诺已经非常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互联网巨头再牛,市场占有率再高,它们也是私营企业,不应该拿政府的要求去约束它们,祖宗之法不可废!这简直就是对司法部律师的神助攻。所以,Prelogar律师心领神会地赶紧把话茬接过来:“法官大人,您说得对!这个判例划了一条鲜明的界线——第一修正案只针对公权力。哪怕是私营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等因素,造成了种种担忧,但它的编辑自主权、对自家产品的价值判断,不应该受到干涉。”

16、 说到这儿,还都是常规操作,但她没有停止,继续补充了一段非常高情商和高智商的论辩:

17、 “(大意)但是,我也不同意一种观点,就是为了尊重上述‘公权力 / 私人’的界线,政府对互联网巨头的强大能量就无能为力。其实,我们有一系列的法律在进行多维度的管制——反垄断法、数据安全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有这些都说明,私营企业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也不用担心遵守了上述界线,就得眼睁睁牺牲民众利益,放任企业无序发展。”

18、 这最后一段绝对是神来之笔。很多律师可能觉得,有卡瓦诺大法官等人支持我就足够了,我把我方观点陈述清楚,各人自扫门前雪,对方不接受,我就随他去了。但其实有经验的律师,在这种时候一定不会见好就收,如果有机会去设身处地给对方的某个难解心结,提供一个解决建议,会更有助于争取多一票。因为毕竟法官判决是自由心证,万一我方法官虽然同意上述法理,但一直觉得放任企业是个实操难题,甚至说不定都倒戈了。律师的说服作用,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提供定心丸,而不是扔给法官去简单二选一。

#百乐有说法#